名义上,持股平台虽为股权激励之目的,不实际经营,但在股权激励实施、存续过程中仍可能产生债务。一旦持股平台对外承担债务,按照法律规定GP将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在部分情形下,GP可能直接对外承担责任。常见的情形如下:
第一,持股平台未依约支付公司增资款,或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导致GP承担连带责任。如前所述,持股平台可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此时,其需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增资款或向股权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否则将构成违约,GP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如(2021)沪03民初166号[注1]中:“A合伙企业逾期支付4,000万元增资款的违约行为,导致XX公司减少了4,000万元的可支配财产,属于《股东协议》约定的因A合伙企业违约而造成的应赔偿损失,A合伙企业应当按约赔偿,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B作为普通合伙人,依法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至于两被告关于《股东协议》约定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未能按期实施的答辩意见,A合伙企业可依据协议向违约方另行主张,但不能构成其未按约足额缴纳增资款的抗辩事由。”
又如(2019)沪0107民初28336号中:“诚然,系争股权转让行为是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一部分。但A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组织,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系争股权转让协议一经签署即成为A合伙企业必须履行的承诺。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的背景如何及该背景如何变化,不能影响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A合伙企业受让系争股权的资金来源,完全是A合伙企业自身的问题,与出让方无关。不能因A合伙企业不能解决资金问题,而免除A合伙企业对出让方的付款义务。……根据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员工持股平台的GP个人应对A合伙企业对出让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如持股平台通过溢价增资(即增资价格超过1元/注册资本)的方式取得公司股权,其承担增资义务的金额应为全部增资款,而非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换言之,对于计入资本公积部分的增资款,持股平台和GP也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