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富顺县志·职官志》言:“设官分职,原以治民。理民之官,惟令最亲。大县繁剧,爰贰以丞。盐务殷冗,两丞并称。是有专责,更不经征。和衷共济,各奏尔能。”48个字道出了封建王朝“设官分职”的共通性与富顺地域设官的特殊性,可见职官分职在普遍的基础上也有针对性,其职责更随政区变革、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演变。 主官是一个地方的最高长官,在国家的治理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查《宋史》《元史》《明史》《清史稿》等史籍,可见在不同时期,富顺主官除了随行政区划的调整而称谓有别以外,其职责也不尽相同。 宋、元、明、清主官职责 ![]() 观宋、元、明、清四代,剔除细微差别,富顺知监、知州及知县的主要职责有四: 一是治民。所谓“治民”,是对人的管理,其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这其中包括宣谕读法、修志续史、旌表贤良、祈福祀神、兴学贡士、赈灾恤孤等。子曰:“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者,敬而已矣。”孔子的意思是,治国无非“安上”与“治民”,而“安上治民”最好的方法是用尊敬之“礼”。基层地方官上统于朝廷,中统于督、抚(按)、藩、臬、道,直统于府、州,下有僚属、胥吏和乡民等,处于承上启下的轴承之位,治民无方大则殃及国之安定,小则影响个人前途,因此这是地方官的重要职责之一。富顺历史上“学问渊博,礼贤下士”的清乾隆知县段玉裁正是这样的“治民”楷模。他莅任时以人为本,实行“吏不扰民”政策,对乡贤名宦、义士孝子、节妇淑女尊敬有加,任内重教兴学、续 修县志、广励前贤,最大限度地调动了人的积极因素,出现了“盗寝讼简”、政通人和的局面,被老百姓奉为一代“循吏”。 二是钱谷。所谓“钱谷”,即货币和谷物,借指钱粮、赋税、徭役之事。封建王朝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国家维持运转所需主要依靠农业,征税催粮自然成为地方官的重要职责。所以,历代封建统治者都以农为本,非常重视户口、土地的登记造册,这既是教化百姓、征调赋役、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和重要途径,也是考核地方官缺一不可的科目,故基层地方官不敢有丝毫懈怠。当然,贤能循良的好官往往既能完成赋税征收、差役遣派之务,也能体恤百姓之苦。如明隆庆初年知县刘方,“尝审册籍,清查飞粮隐匿诸弊。”当遇到叙州府增加本县徭役时,刘知县以“粮重地狭,土瘠民贫”抗议力争,终得以免除老百姓的沉重负担。后来,贤能的刘知县升为镇江同知。 三是刑名。所谓“刑名”,就是处理司法、刑狱事务。地方主官既是行政长官,也是基层法官,政务之外,司法审判是他们的重要职责,诸如“纠其奸慝”“严缉捕”“决讼断辟”等都需要“躬亲厥职而勤慎焉”。凡是辖地范围内发生的民事纠纷案、偷盗抢劫案乃至人命关天案,地方主官都是案件的裁定者。一般情况下,除一些民事纠纷等小事可以当堂裁决外,大案原则上还要等待上司批复。在清代富顺,有一个运用“情理”断案的典型例子。说的是清乾隆年间的知县袁锡夔,“性明察,每听断,折衷情理,两造(即原告被告双方)称服。”时县上有兄弟六人为争财产而告至县衙,正巧碰上袁知县捧阅丧兄的家信,悲痛之余竟然在大堂之上“声泪俱下”。六兄弟受知县手足之情感染,顿时懊悔不已,随即“互相揖让”,案子不审即息。袁知县善用“情理”断案,这绝对是封建时代“断狱凭理,理之所穷,情以通之”的生动案例。 四是盐政。富顺早在东汉章帝时期即“凿井汲泉,蜀中所独”,后于北周因盐设县,北宋时又“以县掌煎盐升为富义监”,丰富的盐卤资源以及丰厚的盐利逐渐成就“银富顺”“川省精华之地”的美誉,成为历代士子争相出仕的地方。旧时官场有一个传言,说省府衙门里所挂的“富顺”标识牌磨损得最为厉害,因为大家都想到“盐政甲乎全川”的“蜀之繁邑”谋一个“肥缺”,摸的人多了牌子自然变得光亮而滑腻。传说的背后揭示了富顺的特殊地位,侧面反映了富顺主官还要多一个职责——盐务管理,包括盐业产销、盐税征收、盐场治安等。阅读历代富顺旧志,自宋至清均有关于盐政的记录,如宋知监赵希益“井灶盐弊一切革除”,明知县查伟“所议盐法悉准先哲裴公《管榷条例》”。特别是清知县吴鼎立,结合盐政之管理实践著有《自流井风物名实说》(又名《自流井图说》)一文,详述清中叶以前富顺的盐场分布、集资经营盐井的原则和雇佣关系、捣井方法、井病治理及使用工具等,文后还附有《烧盐法》《枧说》及李榕著《自流井记》。 综上,自宋代以朝臣担任地方主官以来,富顺的主官均以“知”字打头,“知×事”成为他们的共同称号。作为“主持”“执掌”一级政权的基层官员,其职责在各个朝代大体相同,几乎都是集行政、财政、司法等诸权于一身,扮演着政治家、会计师、法官、农林水利专家、学者、道德楷模等不同角色。他们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芝麻官”,而是实实在在的“州牧”“县宰”,不仅事务繁杂,而且权重责大,即使号称“民之父母”也毫不为过(尽管有某些人可能德不配位)。正因为如此,历朝历代在主官之外配置了数量不等的佐属官,以协助主官办理各种各样的业务。 宋、元、明、清部分佐属官职责 ![]() 总体上,富顺的佐属官设置在宋、元两朝较少,而明、清时期稍多。其中,宋、元佐官均名“判官”,明、清佐官则叫“县丞(主簿)”,在权责上稍有变化。值得注意的是,明清的直属官“典史”尽管不入流(九品之下),但权力极大,其职责由最初的“典文移出纳”扩大至掌管缉捕、稽查狱囚、治安等,若县丞、主簿空缺则兼领其事,几乎无所不管,故“典史”一职均由吏部铨选、皇帝签批任命,属于“朝廷命官”。而学官的数量、职责及品阶随朝代变化情况,反映了封建统治者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显示出教育对形成富顺“才子之乡”称谓的促进作用。比较特殊的是,清代“把总”(含外委把总)本是汉军绿营“汛”的军事长官,但从其职责看,他们充当的却是警察的角色,这种军警合一的模式取代了之前由监尉、县丞、主簿等职官的岗位,应该是清代富顺的一大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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