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
“不告不理”原则通常指法院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但若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不一致,此时是否违反不告不理原则,是否剥夺了当事人就真实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
倾向性观点
裁判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与当事人主张事实理由不一,是否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这不是一刀切的问题,需要基于案件背景及事实理由的变化程度具体考量。如事实理由是否存在重大变化、新的事实是否足够明确清晰,不同事实理由背后是否基于同一法理等因素都会影响该问题的认定和结论。
案例索引
1.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1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原审判决是否超出中资天和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违反“不告不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问题。中资天和公司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北京申安公司对江西申安公司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判决未超出中资天和公司的诉请范围。裁判理由与原告起诉的理由是否一致,不属于“不告不理”的审查范围。故原审判决并不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2.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8445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虽然孙某1主张其并不了解调解协议的内容就签字确认,但是其并未申请撤销过该调解协议,故孙某1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孙某1擅自于自家门前安装防盗门、门框并在门框下修建水泥坡面,构成了违约。因此,对于孙某1违反其与李某签订的调解协议的行为,双方的纠纷性质属于合同纠纷,而不是排除妨害纠纷,故本院将本案案由调整为合同纠纷。
分析说理
1. “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若原判决、裁定超过诉讼请求将构成法院应当再审的理由,故法院不得超出诉请作出判决、裁定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法院可否以不同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理由作出裁判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务中确存在争议。
2. 有观点认为,法院判决的事实理由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完全不同,将导致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无法对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有效举证、质证和辩护,变相剥夺了当事人基本的诉讼权利,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以此提起上诉要求发回重审。
3. 但是,现实情况下仅以法院裁判理由与当事人主张不一,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概率非常低。反而是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再次变更案件案由、变更适用法律的情况并不鲜见。笔者认为,法院裁判所依据事实理由可否与当事人诉讼主张不同,并不是非此即彼的问题,仍需基于个案背景从“度”上进行考量。
4. 具体而言,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围绕当事人的诉请,在当事人主张之外,有权查明案件全部事实。例如法律规定因股东滥用权利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多种情形,虽当事人可能仅主张适用其中某类情形,随着调查举证的深入,法庭认为案件可能更符合另一类情形。此时可以认为两类情形本身密切关联,而又基于同一法理(均为滥用股东权利),在庭审中对此有所提及的情况下,法院理应可以适用更正确的事实理由进行裁判,此时并不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 此外,讨论本问题更多的意义在于二审中可否以此要求法院发回重审。考虑到节省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如果一审法院裁判所依据事实本身足够清晰明确,加之该事实理由在二审中已作为争议焦点质证和辩论,二审法院会更倾向于维持一审裁判。由此诉讼当事人更需要重视在一审程序中根据庭审情况准确把握法官的裁判动向,若察觉法官重在查明不同事实理由,应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以进行充分质证和辩论。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77条第1款2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228条 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53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
第五条第2点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