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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怎么用,教师和家长都要清楚 | 解读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濤聲懿舊 2024-08-30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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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
“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把教育惩戒权交还教师,基层学校、教师普遍赞成,大多数家长也对此表示支持。
但在实践中,教师、家长、社会对教育惩戒的界限认识不清
正确把握教育惩戒权非常重要,既可以避免因为认知上的错误而滥用惩戒权,也可以避免对教师的正常惩戒横加干涉甚至乱泼“脏水”。
2020年12月,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告诉教师和家长,对学生的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学校、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等。
下面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解读教育惩戒权的10个关键问题。

一、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如何区分?
教育惩戒应始终以学生的成长为出发点,目的在于引导和教育;
而体罚和变相体罚则是对学生的身体或心理造成伤害,是违法的。
1. 教育惩戒的定义: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的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它的核心目的是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2. 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定义: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和变相体罚:
体罚:如“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变相体罚:如“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行为”。
这些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对学生身体或心理造成了伤害,违背了教育的初衷,因此是绝对禁止的。
3. 区分的关键点:
看目的:教育惩戒是为了教育、引导学生改正错误,而体罚和变相体罚则是为了惩罚甚至发泄情绪,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
看方式和程度:教育惩戒应该选择适当的措施,符合学生过错的程度,并且要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而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方式通常是过度的、不合理的,甚至是侮辱性的。
4.举例说明:
合法的教育惩戒:比如教师在课堂上对不遵守纪律的学生进行点名批评(《规则》第八条),或要求他们做书面检讨。这些都是基于教育目的的惩戒措施,合理合法。
体罚或变相体罚:如让学生在教室外罚站超过正常限度,或要求学生反复抄写同一句话上百遍,属于变相体罚,是不可取的。
二、能不能对学生“点名批评”?
可以对学生“点名批评”,但需要注意方式和场合。
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或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点名批评”。这是被明确允许的一种教育惩戒方式。
2. 点名批评的目的:
点名批评的主要目的是引导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促使他们改正。这是一种直接但温和的方式。
3. 注意事项:
方式要适度:虽然可以点名批评,但应避免使用带有侮辱性、歧视性或情绪化的言辞。批评的目的在于教育,不是羞辱学生。
场合要合适:点名批评一般适用于课堂或学校管理中出现的轻微违规违纪行为。
与其他措施结合:点名批评可以与其他教育措施结合使用。例如,在批评后,可以让学生做书面检讨,或者在课后与学生进行个别谈话,以进一步引导他们改正错误。
举例说明:如果一个学生在课堂上频繁讲话影响了教学秩序,教师可以在课堂上点名批评该学生,提醒注意课堂纪律。如果学生在批评后仍不改正,教师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教育措施,如增加一些班级公益服务任务(《规则》第八条第三款)。

三、罚站是不是体罚?
罚站并不一定是体罚,是否构成体罚取决于具体的实施方式和时间长短。
1.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教师可以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采取包括“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在内的教育惩戒措施。这种罚站行为是被允许的,不属于体罚。
2. 体罚与罚站的区分:
体罚的定义:根据《规则》第十二条,任何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学生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如击打、刺扎、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或强制做不适动作等,都被视为体罚或变相体罚。
罚站的合法性:罚站本身不属于体罚,尤其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如一节课的时间)让学生站立,这种方式可以帮助学生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在不造成身体痛苦的前提下达到教育的目的。
3. 注意事项:
时间与方式:罚站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如一节课的时间),不应过长或反复进行,以免对学生的身体或心理造成不良影响。
适应学生情况:对于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或有特殊情况的学生,罚站可能并不合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更为适宜的教育措施。
举例说明:如果一个学生在课堂上持续扰乱秩序,教师可以要求他在教室内站立一节课的时间。这种罚站行为是合法的,目的是让学生反思自己的行为。如果教师要求学生长时间站立,甚至让学生在不适合的环境中站立,则被视为体罚或变相体罚,这种做法是被禁止的。

四、可以罚跑步、罚运动吗?
罚跑步或罚运动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视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因此在采取这些措施时需要非常谨慎。
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体罚的定义包括“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以及“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这些变相体罚行为。这里的“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可以包括不合理的体育运动。
2. 体罚与合理运动的区分:
体罚的性质:如果跑步或其他运动是以惩罚为目的,且要求学生在高强度或长时间内进行,造成身体上的痛苦或不适,这可能会被视为体罚或变相体罚。
合理运动的性质:如果是以培养学生的体能或锻炼毅力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和强度范围内安排体育活动。例如,学校体育课上正常的体育锻炼,是教育活动的一部分,不应被视为体罚。
3. 注意事项:
强度与目的:教师在要求学生进行跑步或其他运动时,应确保运动的强度和时间是合理的,目的应当是教育而不是惩罚。运动不应让学生感到身体上的痛苦,且必须考虑学生的身体状况和健康情况。
学生情况:对于身体素质较差或有特殊健康情况的学生,罚跑步或罚运动可能是不适宜的,应考虑替代的教育惩戒措施。
举例说明:假设一个学生在课堂上违反纪律,教师要求他在操场上跑几圈作为惩戒。如果这个跑步的强度适中,并且是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且不对学生的身体造成负担,那么这种方式可能不会被视为体罚。但如果教师要求学生在炎热的天气中长时间跑步,甚至是因为学生的身体素质较差导致身体不适或受伤,这就可能构成体罚或变相体罚。

五、承担公益服务具体如何实施
1. 公益服务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九条和第十条,学校可以要求违规违纪的学生承担校内或校外的公益服务任务。这种公益服务旨在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培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而不是作为惩罚性体力劳动。
2. 公益服务的具体内容
公益服务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校内卫生打扫:如清扫教室、校园公共区域、食堂等。
校园绿化维护:如浇灌花草、清除杂草、维护校园环境等。
图书馆服务:如整理图书、帮助图书管理员进行书籍的分类、归还和整理等。
校内活动协助:如帮助组织学校的集体活动、协助老师准备教学用具或活动材料等。
3. 注意事项
避免惩罚性劳动:公益服务的目的应当是教育和引导,而非惩罚。应以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增强社会责任感为目的。
适度安排:服务任务应合理安排,避免过度劳动,不得让学生长时间从事体力劳动或其他对其身心健康不利的活动。
保护学生权益:学校应确保公益服务的实施不会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举例说明
例如,某学生在学校活动中不遵守纪律,经多次教育无效后,学校决定安排其在校园内承担一周的垃圾分类和清洁工作。具体安排是每天课间和放学后各30分钟,负责校内的垃圾分类指导和指定区域的清洁。这项任务既不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也能让其从中体会到劳动的价值,并通过实际行动为校园环境作出贡献。

六、可以对违纪的学生进行停课、停学吗
学校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违纪情节严重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停学的措施。
1. 停课、停学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如果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学校可以实施停课或停学的教育惩戒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必须事先告知家长,并在必要时要求家长配合进行教育和管教。
2. 停课、停学的具体情况
停课、停学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形:
情节严重的违纪行为:例如,学生多次严重违反校规校纪,且在接受其他教育惩戒措施后仍不改正。
对他人或自身造成重大影响:如学生行为影响到他人学习或安全,或自身处于危险中,学校可以考虑停课、停学让其离开学校环境,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需要家长配合教育:有些情况下,学生需要在家长的监督和教育下进行反思和改正错误。
3. 停课、停学的实施步骤
告知家长:在实施停课、停学之前,学校必须告知家长,并与家长沟通说明原因、时间和具体安排。
明确期限:停课或停学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学校应在措施实施前明确期限,并制定好学生返校后的教育计划,确保停课或停学期间学生能够有效反思,而不至于因此耽误学业。
提供教育支持:在停课或停学期间,学校可以安排专门的课程或教育活动,如心理辅导、行为干预等,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进行为。
4. 停课、停学的注意事项
教育为目的:停课或停学并不是惩罚的终点,而是教育过程的一部分。学校应通过这些措施帮助学生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并通过后续的教育手段引导其改正。
避免影响学业:学校应确保停课或停学的时间不影响学生的整体学业进展,并在学生返校后提供必要的学业辅导和支持。
慎重使用:停课或停学是一种较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学校应慎重考虑,在其他教育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才予以使用,且必须符合教育规律和相关法律规定。
举例说明
例如,某高中生多次在课堂上使用电子设备干扰他人学习,且在接受多次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学校决定对该生实施三天的停课,要求家长在这段时间内对其进行管教。停课期间,学校为该学生安排了专门的心理辅导和行为规范教育课程,帮助他认识错误并改正。

七、辱骂、侮辱是惩戒吗
辱骂、侮辱绝不是惩戒,反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禁止任何形式的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对学生的教育必须在尊重、关爱、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八、少数人犯错可以惩罚全体学生吗?
不可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明确禁止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行为而对全体学生实施惩戒。这条规定旨在保护每个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惩戒措施的公平性和针对性。
教育惩戒应当公正、合理,仅对违规的学生实施措施,而不是对整个班级或学校的所有学生进行惩罚。

九、可以因为学生成绩差教育惩戒学生吗?
不可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明确指出,教育惩戒不得因为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实施。

十、学生及其家长对教育惩戒不服怎么申诉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
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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