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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阅卷的方法和技巧探析

 治墨之剑 2025-04-29

西方有一句古老著名的法律谚语“造法易,执法难”,公诉人要将固有的成文法适用于多变的案件与事实,首先需要锤炼的基本功就是阅卷。在此,笔者从基本方法和基本内容两个方面,谈谈如何阅卷。

一、阅卷的四种基本方法:

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阅卷方法。笔者认为,根据案件类别的不同、案情的繁简程度、案卷数量的多少等因素,可以选择以下这四种基本方法:

1.重点阅卷法。即区分重点、非重点和无用的材料,对重点材料予以重点审阅的方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案卷材料多、案情复杂、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具体说来,公诉人对全部案卷材料先浏览一遍,确定重点材料、非重点材料和无用材料,然后再重点审阅重点材料,即与被告人定罪量刑有着直接关系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兼顾非重点材料,即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关系不大的证据材料;剔除无用材料,即与被告人定罪量刑无关以及重复的证据材料。

2.交叉阅卷法。即交叉跳跃式审阅案卷材料的方法。该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涉嫌罪名较多而事实之间又有关联的共同犯罪案件。具体操作上,首先根据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罪名和事实通览案卷材料,对哪些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哪些事实之间存在交叉做到心中有数;然后细致阅卷,审阅至事实有交叉的部分,将相关材料串并起来对照审查。例如反贪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由某等人贪污、受贿一案。担任某国营农场出纳员的犯罪嫌疑人由某,经与担任计财科长的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合谋,由由某从农场“小金库”提取现金10万元送给场长潘某某,骗取了潘的签字,从而使由某得以骗取公款20余万元据为已有。由于犯罪嫌疑人由某、许某某共同贪污公款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与由某、潘某某共同贪污公款10万元的犯罪事实之间有牵连和交叉,所以,我采取了交叉阅卷的方法,确保了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3.倒序阅卷法。即先审阅后一诉讼阶段的案卷材料,再审阅前一诉讼阶段的案卷材料的阅卷方法。这种方法在办理刑事二审和再审案件时最为常用。概括说来,在办理刑事二审和再审案件时,应当首先审阅原审裁判文书,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裁判的结果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然后再审阅上诉状、抗诉书或提请抗诉报告书及再审决定书,掌握对原审裁判所提出的上诉、抗诉和申诉的理由,以及原审法院对上诉、抗诉和申诉提出的异议部分是否已经作了考虑;最后审阅侦查主卷,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如我办理于某某挪用资金(上诉)一案,首先审阅原审判决,弄清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是于某某利用担任某胶管厂驻外销售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挪用347800元购买轿车和支付给某酒店;再审查上诉状,明确于某某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其所在的销售处是假集体真个体的性质;最后审阅案卷,发现虽然工商登记档案证明销售处系集体性质的胶管厂投资成立,但是验资报告书却表明销售处的注册资金系自筹,而非胶管厂投资,在此基础上我拿出了原判定罪事实不清的审查意见,经集体讨论、向领导汇报,建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4.阅卷笔录法。即边阅卷边做笔录(也有人称之为札记)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的阅卷方法。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如果阅卷不做笔录,在办理比较复杂的案件时就难以理清具体案情,尤其是在制作审查报告和汇报案件时,更难以及时、准确地找出有关证据的出处(包括证据的具体内容,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因为我们现在采用的是综合化审查报告,所以,阅卷笔录的制作方法要根据案件类型和案情繁简的不同而灵活选择。

一般可以区分几种主要情况进行具体掌握:

(1)对案情简单、没有争议的一般性案件。在阅卷时要随时记录卷宗中存在的问题和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点、疑点等,为制作审查报告或者列出退查提纲打基础;

(2)对领导需要短时间内听汇报的案件。因为来不及制作审查报告,这种情况下,阅卷笔录就显得尤为重要;

(3)对提前介入本院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因给予我们的时间通常也就是一两天,而侦查期间的证据材料比较零乱,证据也基本是粗线条的,因此,采取阅卷笔录的方式,结合犯罪构成要件,能够快速地指出证据问题,为完善证据奠定良好的基础;

(4)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多被告人和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因为公安机关并不是按照一事一证的方式搜集和组合证据,如果按照审查报告的模式摘录证据,很难理清脉络,因此就需要按照不同的被告人和事实逐一列明证据情况。

以上是阅卷笔录的适用情形,下面我再简单谈一下阅卷笔录的制作方法:

(1)单起事实的普通刑事案件,我们可以按照卷宗的顺序一边看一边简单记录,如果非常简单用大脑即可以记清楚的,那么主要将存在的问题记录下来就可以了;

(2)事实不多但是证据比较多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按照证据种类进行对照式摘录,比如供述情况、证人证言情况和书证情况;

(3)多被告人、多起事实的案件,尤其涉及数额、数量的案件,如侵财类案件、毒 品犯罪案件等,最好是采用表格式阅卷笔录,这种方式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就是比较清晰、一目了然。

二、阅卷的基本技巧—四个“必须注意”:

阅卷是为了将案情弄懂搞透,发现并解决案件存在的问题。所以,掌握阅卷的技巧,要做到四个“必须注意”:

1.必须注意审查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的证明材料

侦查机关(部门)关于“发破案经过”的工作说明,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如何归案、犯罪后认罪态度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重要证明材料。它虽然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但是对案件证据的采信与否以及定罪量刑起到关键的作用。如某杀人案的发破案经过材料表明,公安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是被害人生前接触的最后一个人以及其一些反常表现,而确定其有作案嫌疑,后在犯罪嫌疑人的引领下找到死者尸体和作案凶器,从而侦破案件。那么,即使犯罪嫌疑人翻供,其原来所作的有罪供述仍然是可以采信的,因为其不是在被迫的情形下自证其罪的,且关于作案手段的供述又得到了物证的验证。所以,完整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材料,应当记载侦查机关(部门)是如何确定在案人员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是不是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待的(多起犯罪事实的,还应明确哪些犯罪事实是事先掌握,哪些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待的)。但在实践中,有相当部分案件的“发破案经过”材料存在内容含混不清,不知侦查机关根据什么证据线索确定在案人员的犯罪嫌疑;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的时间、内容不吻合等问题,如不认真加以审查严格把关,往往会影响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影响对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情节的认定。如张某某受贿案。侦查部门已经先行掌握张某某收受他人一笔10万元钱和一笔2千元贿赂的事实,但在发破案经过材料中对此却没有具体表述,后经要求侦查部门补充说明和复核相关证据,才使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张某某具备自首情节。

2.必须注意审查证据的“三性”

一要注意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就是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不是法定的主体;收集证据的程序包括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固定证据的方法是否合法等等。从我接触到的案件看,证据不合法的主要表现有:刑讯逼供;违法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违法搜查;违法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司法鉴定的资质和鉴定的程序不合法;违法删除和剪辑视听资料。其中以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合法,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等最为常见。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和证人时,只有一名侦查人员;在同一地点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证人;制作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没有见证人;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不吻合等。所以,阅卷时,要对卷内的报案、立案、破案材料,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的手续,起诉意见书等各种程序性文书,以及各种证据的形成过程,按照时间顺序一一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记载,根据情况分别采取发纠正违法通知书,适用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相关的供述、证言(包括被害人陈述),要求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等方法加以解决。

二要注意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能否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阅卷时,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把握证据的客观性:(1)有关人员是否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如证人因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提供虚假证言,犯罪嫌疑人为逃避追究而破坏现场;(2)有关人员是否因感知和表达能力较低,或受环境因素影响,而在出证时发生差错,语言表述不够准确;(3)传来证据是否在传述、转抄中出现差错;(4)司法人员、鉴定人员的工作态度、方法和专业水平,是否影响了询(讯)问、勘验、鉴定工作。如1994年发生在湖北的佘祥林杀妻案,侦查机关轻信了被害人亲属对无名尸体的辨认,未进行必要的科学检验,导致了错案发生。

三要注意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就是要对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以及此种联系的程度进行审查判断。对证据关联性的判断并没有固定的标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的知识水平与生活经验,总体来说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实事求是。既不能主观臆断,又不能牵强附会,否则就会导致冤假错案;(2)用心探寻,尤其是办理复杂疑难的案件,要反复审查才可能准确无误地查明证据的关联性;(3)思维灵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从多个角度分析和认定证据的关联性;(4)把握合理性原则。必须根据通常逻辑和日常经验法则,避免不适当地排除有助于查明案情的相关证据,防止把没有关联性的证据纳入定案证据,导致错案的发生。

3.必须注意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是依靠证据来认定的,所以,在做好证据“三性”审查工作的基础上,还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事实认定上必须排除了各种合理怀疑,可以形成内心确信。如费某某、王某某贩卖毒 品案,虽然本案中有多笔贩卖毒 品的事实只有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费某某只供述曾经卖给过有关人员毒 品,但具体卖了几次,卖了多少毒 品没有明确的供述,但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记载买卖毒 品数量、价格的帐本在证明方向上是一致的,所证明的事实真实可信,足以排除一切有根据的怀疑,因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费某某没有具体供述的犯罪事实。此案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确认起诉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以贩卖毒 品罪判处费某某死刑(已执行)。

二是证据存疑必须慎重处理。要注意两点:(1)当主要证据存疑,且涉及罪与非罪的时候,要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去考虑,直接作出无罪认定;(2)可以认定主要犯罪证据,但影响罪责承担的个别证据不具备完全的排他性,应当就低认定。如办理贺某合同诈骗一案,经阅卷发现,虽然有证人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公司合法转让给贺某,但是抵押性质的《补充协议》却是在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才签订的,不符合抵押协议的要件,并有其他重大证据矛盾,无法认定贺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因此,经向上级院汇报、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对本案合同诈骗犯罪部分作了存疑不起诉处理。

4.必须注意法定量刑情节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我们都知道,法定量刑情节无非是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未遂、中止等法定从轻情节和累犯、毒 品再犯、主犯等从重处罚情节,对这些法定量刑情节必须认真审查,不仅要审查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材料,还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笔录等证据,并且要进行必要而认真的复核,这不仅是对案件负责,而且往往还会从中发现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比如公安人员制作假立功、假自首的证据材料,或者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等等。挖掘并查实这些职务犯罪线索,更能体现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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