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史学月刊”微信公众号。转载仅限全文转载并完全保留作者署名,且不修改文章标题和内容。  在解放战争的动态演进下,税收作为战时财政的重要来源,重建新解放地区的税收体制使之正常运行成为各解放区财经工作的重要部分。抗战结束后,中共进驻东北且迅速成立党政机关,重建财税体系,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进而开展财税工作,以保证战争和建设所需。鉴于税收是财政的重要构成,所以在各项政策和制度制定后,有效地执行税务制度、保证稽征成效成为东北解放区税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制度践行需要税务干部来完成,作为税收制度和规则的践行者,直接与纳税者产生联系,其工作作风和业务能力直关稽征效果和中共在群众中的形象,所以人事制度的完善在东北解放区的税收体制中格外重要。最初,税务干部因业务水平有限及对税务工作认知偏颇等问题,影响了税收工作开展。鉴于此,东北解放区不断完善税务制度,加强对税务干部的政治思想锻造和业务能力培养,使之成为兼具革命性和专业性的新型税务工作者。此举既保障了东北解放区税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亦促进了税收体制的完善。关于东北解放区税收问题的研究,整体方面看,朱建华从财政收支角度概述了东北解放区税收机构、制度及管理等问题,赵丰从税收制度、税务管理、税收机构、税工队伍等七方面呈现了东北解放区的税收概况。登耳、禾火、何先鹰等人则具体探究了东北解放区税收结构确立及演变、税收制度制定及践行等问题。但既往成果分析税收体制多着眼于税收制度或税收结构某一方面,或着眼整体概述,未能完整呈现税收体制的全貌,同时偏重于税制的静态论述,对制度动态运行的探究有待加强。鉴于此,本文以范围不断扩大和全区各地多不相邻到最终成为一体的东北解放区为例,考察战时供给财政视域下的税收体制完善情况和税务制度运行实态。在全面抗战后期,中共确立了进军东北的大政方略。抗战胜利后,中共有计划的部署干部和军队进驻东北。1945年9月,东北最高党务机关中共中央东北局成立,随之自上而下设立了各级党务机关。行政机关成立则是自下而上的模式,自1945年10月辽宁省政府成立,各地先后成立行政机关,次年8月召开的东北各省代表联席会议选举产生了东北最高政权领导机关——东北各省行政联合办事处行政委员会(简称东北政联)。东北解放区党政机关的成立,为各项事务的进行奠定了基础。于此同时,战时供给体系的运行和新解放地区的重建亟需财政支持,建立财税机构以保证稳定的财政收入成为东北解放区的重要工作之一。中共中央和东北局早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1945年10月2日,中共中央指示东北局明确地说“武装资财是重要的”。随着各地接收工作的开展,建立稳定的财政供给体系成为当务之急。税收作为财政的重要构成,各地税务机关亦陆续建立。如1945年合江省成立税务总局,截至到1946年1月,松江省已经设立了哈北分局等4大分局,各分局下设分所、稽征所等。东北政联成立后,即着手设立机构以管理全区税务事宜。最初是设东北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财税事宜,次年废除,另设财政委员会负责,东北粮食总局、东北税务总局均隶属于财政委员会。东北粮食总局成立于1946年10月,负责“统一东北解放区公粮管理与供给工作”,“各省分别设立省粮食局,在粮食行政上直属东北粮食总局之指挥与命令,在组织上则为各该省政府财政厅的一部分”。1947年2月,东北税务总局成立,主要负责工商税收和出入境税的征管。其行政和组织隶属与东北粮食总局相同。东北粮食总局和东北税务总局的成立,意味着东北解放区的税务事务有了总统筹,为接下来有序开展税务工作奠定了基础。随着解放区范围的扩大和中共在东北战场上逐渐占据优势地位,包括税收在内的财经工作显得尤为重要,1948年8月,陈云指出“我们已觉悟到,在目前情况下,需要把财经工作放在不次于军事或仅次于军事的重要位置上”。在此基础上,各地税务机构日渐增多和完善。税务机构成立之时,税务体制亦在逐步重建。在重建前,东北解放区探析地区实际,意识到东北民众受日本剥削压迫14年之久,加之战争影响,工商业大量歇业,农民逃亡及大量土地荒芜,纳税人纳税能力颇弱。为此,东北解放区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经济,恢复民力。在农村地区,中共最初把接收的土地分给农民,并采取减租减息的政策。但是东北土地主要集中少数人手中,雇农占东北人口的40%以上,所以自1946年起,东北解放区进行土改,大量贫雇农开始获得土地。为了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东北解放区采取发放农贷、提供农药种子、兴修水利等方式帮助农民,这为公粮开征提供了前提。在城市,民主政府采取贷款、维修商铺、完善城市公共设施、解决原料和销路等方式恢复和发展工商业。中共逐步获得城乡民众认可,与此同时,东北解放区税收体制也在逐步构建与完善。首先,结合地区实际,重建税收结构。进驻东北后,东北各地政府在不完全明晰地区实际的情况下,先废除伪政府的剥削税收制度及其税种,如1945年11月辽宁省政府废除伪政府苛杂14种,次月嫩江省废除苛杂30种,1946年6月松江省豁免苛捐杂税30余种。为了让民众得以休养生息,1945年东北解放区各地多未征税。次年,鉴于解放区各地范围较小且多不相邻,各地在尽可能掌握地方实际的基础上,参照陕甘宁、山东等抗日根据地的税收章程及国民政府税收制度中的有益部分,重建税收结构,简化税种。如1946年4月1日吉林省公布的《吉林省暂行税收条例》中包括卷烟税、酒税、营业税、田房契税、房租税、出产税、出入境税、屠宰税。10月,该省又将特产税、消费税取代出入境税,取消印花税。次年该省把税目变更为营业税、出产税、关税、出入口税4种。其他省区的税类也是如此,加之各地税种、税率、征收方式等皆有所不同,影响了解放区内的正常商业交往。东北最高税务机构东北税务总局和东北粮食总局成立后,东北解放区的范围有所扩大,一些地区逐渐联系在一起。1947年4月后,中共在东北战局中步入攻势阶段,税收对战时供给更为重要,为此东北税务机关秉持简单便捷、公平合理负担、恢复和发展农业和工商业发展的原则,陆续颁布全区域的统一税收章程及修改原则,如《东北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营业税条例的几项原则》《出入口货物暂行条例》《屠宰税暂行条例》等,各地依据上述条例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条例,为区域内税收制度统一奠定了基础。东北全境解放后,全区连接在一起,在七省一市税收已经统一的基础上,东北解放区先后颁布了《东北解放区货物产销税暂行条例》《东北解放区工商所得税暂行条例》《东北解放区出入口税暂行条例(草案)》等税收法则,确定了各税类的征收范围、征收模式、税率等,自此,东北解放区的税收结构趋向统一,便利了商业贸易。经过不断调整,东北解放区的税收结构更为明晰,包括公粮、工商税收(工商所得税、货物产销税、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烟酒专卖)和出入口税三类,方便了全区税收的缴纳和征收。其次,确定税收规则。一是限制重征或摊派等不当行为。1946年7月24日,吉林省决定取消各种繁杂的摊派制度。11月,辽吉区要求各级政府“不得藉故募捐、附加或重征”。此后各地多次重申此项法令。二是确保征收税率、税额合理公平民主。在税率制定上,东北解放区大幅度降低税率,采取合理负担的原则,保证城乡的发展。如松江14个县的征收总量只是伪满时期双城县一县任务量的65%,税负大大缩减。同时,在农村设立公粮评议会,让广大农民参与到公粮任务评定过程中来,保证税收公平。城市工商税政策亦是如此,东北解放区考虑到工业和商业之不同及行业性质的差异,制定对应税率,以促进生产,发展经济。在税额确定中,东北解放区发挥工商团体的积极作用,采用自报和政府检查相结合的模式,以保证税负公平。在解放战争的动态演进中,各地在税收稽征后,会根据稽征实际查找问题和总结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修改税收原则,不断促进税收规则的完善。最后,确立税务制度。税务制度是税收征稽的基础,东北解放区陆续出台一系列制度。一是减税免税。这是东北解放区各地为恢复和发展经济的常用政策。如1946年9月,大连市政府为保护工商业、繁荣市面减征烟税,其中属于本市制造的纸烟按原税率减征40%;外埠输入的(国货)减征10%,酒税也是如此。东北税务总局和粮食总局成立后,因实际需要也多次出台减税免税政策。二是防止偷漏税。这是保证政府税收收入和税制公平的重要举措之一,东北解放区的各项税收条例中均对此做了规定。如1946年10月,松江省货物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凡漏税偷税一经查出,处以十倍以下罚金”。次年5月,黑嫩省产销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偷漏产销统税或以诈术虚报,企图逃税者,除照章补税外,并处以偷漏税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之罚金”。同时各地政府为掌握商业经营者盈利状况,防止税源流失,特制定检查制度,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商号账簿及有关营业税的各项材料。此外,政府还鼓励个人或团体检举并揭发偷漏税行为,如1947年6月,吉林省税务局设立税务密告箱,密报内容包括:有奸商获利,贩运违禁品,偷漏关税,使政府财政收入有所损失者;营业税征收时,如有隐匿短报,评议不公或未举行调查登记遗漏之商户者等。东北解放区通过不同方式尽可能减少税源流失。三是报解制度。主要是为明晰各地收入以便统筹支出而设,一般是要求各地定时直接报解到金库,防止税收收入外流,以便作出科学合理的支出安排。各税局把税款交到规定银行,不得擅自揶用。此外,东北解放区还制定了票照、金库、交接、报告、人事等税务制度,以保证税务工作顺利开展。需要说明的是,为了提高稽征效率,东北解放区还充分发挥宣传动员的作用,针对各阶层纳税者使用不同的动员语言和方式,指出纳税对维护自身利益和保卫革命胜利果实的重要性。民众也日渐认识到纳税的重要性,纳税热情有所提高,税收稽征效率也得到了提升。通过不断调整,东北解放区的税收体制得以建立并趋向完善。而良好的税制需要优秀的践行者,税务干部思想作风和工作能力直接关乎税收稽征效率及中共与民众的关系,所以完善人事制度显得极为重要。然则由于最初税务人员缺乏,人事选拔不够严格,导致部分税务干部的工作和思想均出现问题,亟待解决。最初,东北解放区干部尤其是税务干部缺乏。为了开展工作只能尽可能配置,税务干部来源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类是中央及各解放区的干部。这类包括中央派出的干部、各解放区负伤的退役军人(当时称荣军干部)及各解放区无法安置的干部三种,数量较少。这类干部多参加过抗日战争,革命性强,但“初到东北,地理民情不熟”,同时由于税务工作专业性较强,这类干部需要时间熟悉适应。第二类是本地干部。鉴于财税工作的重要性和专业性,陈云要求“各省、各单位要配备管理财政的人”。在此基础上,税收部门引进了一批本地干部。第三类是旧职员。最初因税务干部极度缺乏,为保证财经工作的进行,各地经过初筛留用了部分老职员。但一些单位旧职员数量庞大,如吉林省成立初期原伪满职员占1/2,吉北专署旧职员占91%,甚至一些旧职员是“三朝元老”(日伪、国民政府、中共)。一些留用干部对税务工作是“不配合、出难题”,“对共产党的领导心存疑虑、观望等待”。为此,中共中央东北局指出在“干部来不及配备时,一般旧税务人员可暂利用一下,使税源不断,以便再逐渐训换旧人员”。可见东北解放区对旧税务职员的使用有着清醒的认识。由于税务干部来源复杂,加之税务工作专业性强,而面对的利益诱惑较多,这就使得一部分税务干部在工作中出现了问题,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织纪律性较差。首先,存在随意调动干部的情况。如安东省桓仁县、宽甸县两县局长未经省局同意私自调换,这种现象在“本溪县局长调到本溪市,通化区在贸税分家时”也很常见,尤其是“下层干部的调动往来不计其数”。还有一种是被迫调动,一些地区不重视税务工作,经常借调税务干部到其他部门工作,这也导致税务干部无法从事本职工作。其次,部分税务干部政治意识不强,组织性差,存在以自我为中心、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情况。如有些税务干部“因小事而与政府闹意见,有的工作意见不一致,而与政府形成对立现象。不向政府请示工作报告工作,有问题也不请政府解决,甚至有的县府请税务局长参加政府会议也不愿去”等。二是部分税务政策的执行存在偏差。第一种是任意加征,如1948年合江省富锦等5县第一季度营业税除上级原规定数额外,税局擅自额外增加1.8亿元税款,超过原定税额60%,此种行为加重了纳税者负担。第二种是错征。如合江省号召老百姓把猪皮交给政府支援前线,老百姓积极送来后却被税务机关以猪皮有洞为由罚款,虽然后来政府将罚款还给老百姓,但这种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众支援前线的积极性。还有一种是违规惩处。主要表现为耐心不足,如财政部物资处仓库主任刘晴飞在仓库里修了一个禁闭室,“准备谁犯错误就关他禁闭”,对犯错误者说服教导少,强制惩办多。这几种行为皆不利于税收稽征的有效开展。三是对革命税收及税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税务干部错认为,革命税收与伪满及国民政府同质,“仍以旧的眼光来看革命的税收工作”。其主要表现在执行“仁政”观点,一些税务干部曾参加过废除国民政府和日伪政府苛捐杂税的请愿运动,潜意识地认为征税不对,一时无法理解中共开征税收的行为,甚至直接反对革命税收。如吉林市个别军区政治机关竞在自已税局门口写上“取消苛税杂税”的标语,牡丹江及其他地区个别税务干部公开说革命税收是“苛捐杂税”。一部分税务干部则是单纯的财政观点,不知道财源之本是经济,“鼠目寸光”,不从长期打算,不讲工商业政策及贸易政策等,唯利是图,不利于长远发展。还有些税务干部对税务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知,认为税收干部是豆饼干部、三等干部、破铜烂铁的干部,“税收工作没前途,没出息”,做税务工作不光彩,很单调,没有前途,吃力不讨好,甚至认为做税务工作是对自己犯了错误的惩罚,等等。这导致部分税务干部不安心工作,想调换到其他部门。加之当时社会上对税务干部评价较低,多持歧视态度,以及税务干部的待遇低于其他部门相同等级的待遇,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税务干部对自身工作的认知。四是渎职贪污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税务干部“认为照条文就可办事,把工作简单化,依靠下面,自已不负责任,底下同志做对了自己不知道,做错了乱加指责”,或“只推到几个财经工作人员的身上”。在此情形下,税务工作极易出现偏差,一些税务局不顾实际死板执行上级政策和任务。如安东市税务局因商人自报的数字与任务相差一倍,该局竞将征收额普遍增加一倍,以求完成任务,而不是想办法与上级沟通解决。此类现象的另外一面是不做调查,“既不清楚工商业动态及其负担力,又不清楚物价变动指数情况”,当上级提出应征税额数字后,认为数额太大。还有一种是业务不熟练且有畏难情绪。有些税务干部多年工作仍不知当地每月收入的增减情况及各行业负担率,一旦查税遇到困难就垂头丧气。业务上的渎职使违法者有空可钻,影响良好税务秩序的建立。贪污现象在税务干部中也开始出现。税务干部直面物资、金钱,一些人抵制不住诱惑,开始贪污腐化,如嫩江拉哈仓库主任鞠克明私自售卖公家物资后记入私账。仅1948年6—9月不完全统计,东北解放区经手钱款和保管公有财物的人员贪污案件有43件,税务部门占较大比例。五是过度强调个人待遇和地位。由于其他地区来的干部是按照先后顺序和缺岗职位进行分配,有些干部不肯降级,把“自已估计得太高,各地安插的结果,不是副职太多而碍事,就是这些干部天天不满”。如果没有达到要求,就“背后牢骚,闹生活,闹情绪,不安心,闹无原则纠纷等歪风”,还有的同志“提出税务局长没有参加县委的,因此不愿作税务工作”,等等。这些税务干部片面要求加强自身待遇和提高职位,影响了税务机关日常工作的开展。上述问题引起了东北解放区各级部门的注意,经过总结,主要原因如下:首先,税务干部极度缺乏。在1946年9月,陈云曾指出“现在的问题是财经干部较少,财经办事处只有'头’,没有'脚’”,各地处处需要干部而“缺乏干部”“没有干部”,甚至东北税务总局成立之初只有2—3人(3个局长,两个始终没到差,只有一个局长两个科长还派出去了)。税务总局尚且如此,其他下级机构可想而知。这样的结果,则是税收事务被人员缺乏所困,分工不明确,一人身兼多职,工作强度大,易出现工作不到位现象。其次,税务干部业务能力有限。由于一些税务干部没有专门的税务知识和工作经验,加之本身对税务工作的轻视,在学习中比较敷衍,水平有限,故在日常工作中对具体事务把握不足。如一些老干部“多不愿用脑子研究政策,凡事简单化”“处理问题粗枝大叶,领导工作弱”,还有受自身文化程度和经验所限,如虎林副局长吴振延,“作风克苦,惟文化低,军队出身,工作不熟”。可见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文化水平亟需加强。最后是干部甄别不到位。由于税务干部缺乏严重,有关部门在选拔甄别中粗枝大叶,“吸收了许多不好的伪满职员、经纪人、地主参加工作”,导致“封建地主阶级各自为政、各抓一把的割据思想,资产阶级自由竞争,投机垄断的思想,以及小资产阶级不受约束,不要制度的散漫自发性,均或多或少的表现出来”,甚至一些单位盲目信任前伪职员,把重要岗位交给这些人,导致税务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故增加税务干部数量、提高其业务能力、肃清税务队伍、完善人事制度,成为东北解放区保证税收体制和税务工作顺利运行和开展的重要课题。东北解放区各地在重建税收体制时,均对税务干部有所约束,随着税务干部在工作上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加之战时税收稽征对支援中共进行东北解放战争的重要地位,相关部门相继开始从深层次进行整顿,着力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对税务干部的约束,同时清理和整顿税务干部队伍,优化税务环境,确保税收体制顺利运转,约束制度在实践中不断趋向完善。第一,严格执行税务干部的调动程序,并明确岗位职能、改善待遇。定岗定责,东北解放区各地政府在文件中明确,税务部门干部应当按制度规定对调,并且多次重申调动和任命税务干部必须报上级部门备案批准,以此来消除税务干部私下随意调动的乱象。同时,颁布各项组织条例明确各税务岗位的职能和工作内容,如黑龙江省要求不得调出税务干部从事其他工作。明确待遇,针对税务干部的薪资待遇问题,则尽可能保证税务干部待遇与其他同级部门一致。政治待遇上,东北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局(所)长“应参加城市工作委员会,有一定条件的县税务局(所)长,应参加政委会议与财经会议,进行过评级工作的地方,够何级就该受何级的政治待遇,党内财经文件应看到”。在此基础上,各地相继制定保证税务干部政治待遇的政策性文件。东北行政委员会及各级部门均发文,纠正一些地方政府不尊重税务干部的不当行为。如合江省政府要求各地“不得以旧的观点歧视税收人员,不得因违犯税法受罚之后,藉故与税局对立或欺压税务人员,违者要严格处分”。此后,各级部门多次重申此规定,税务干部的待遇和政治地位均有所改善。第二,纠正不良作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1946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就号召各级部门“建立人民民主政府的踏实朴素作风,各级政府人员必须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养成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生活上不得超过一般人民的水平”。次年,中共中央东北局要求干部“养成奋发有为全心全意为人民与解放战争服务的朴实作风”。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一些税务干部认为,革命即将胜利,不用坚持艰苦朴素的作风了,要求高待遇,产生了享乐主义的思想倾向。辽西省财政厅长陈鹤轩在税务局长会议上指出,推翻国民党获取军事胜利只是革命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许多艰苦复杂的工作仍需全党干部来努力奋斗,所以“每一个干部都必须坚持发扬过去艰苦朴素的作风,只有如此,才能跟着革命前进,也只有如此,革命才能彻底完成”。中共中央东北局常委李富春要求各级机关和部门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摒除各种错误思想倾向,“把统一观点、战争观点、群众观点与发展观点认真贯彻到财经战线上去,使财经工作赶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与军事、政治方面的伟大胜利同步。各地都开展了思想和作风整顿。如1948年安东省要求定期报告干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工作、学习、有无发生问题等。各地在批评与自我批评中,对税务干部的工作态度做了进一步要求,如安东省在省联席会议上要求税务干部掌握财政政策,“多宣传解释税法,说服教育商民遵守税法,不准因犯税法随便□押打骂”;在工作中强调调查研究,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手续,加强税收管理工作。辽宁省要求税务干部要“照顾商人便利,不影响商民营业,多作政策上与法令上的宜传工作,多用说服,少用强制”。合江省还制定了税务人员15条公约,从工作态度、思想作风、为人处世、与群众关系、学习进步等方面对税务干部做了详细要求。第三,加强对税务干部的选派、甄选和审查。税务与钱打交道,所以税务部门是“容易贪污堕落的地方,不好的干部更易发生问题”,故甄选立场和意志坚定的税务干部显得尤为迫切。各地要求派遣好的干部进入税务系统并开展了对既有税务干部的审查,如吉林省的审查政策是“对伪满职员的态度:对从前没作过坏事的,工作一贯消极怠工,不学习的干脆洗刷;从前作过坏事的,如群众痛恨的,免职交群众处理;没作过坏事的,工作积极,努力学习的改造教育”,还要求之后使用干部宁缺勿滥,克服单纯技术观点。随之,该省清除了一批不符合条件的税务干部。经过东北解放区各地不断的甄选和审查,“不好的干部”被清理出去,税务干部队伍的工作日渐清明。第四,严格税务干部奖惩制度。东北解放区确立的各项税收制度中,均设有对税务干部的奖惩标准,只是各地区不同税种有所差异。随着东北税务总局、东北粮食总局的建立,奖惩条件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各地以总局设置的标准为例,总体上开始趋同。如1948年辽北省的税务干部立功标准从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学习态度、工作年限等方面进行规定,为税务干部在工作争取立功提供了制度参考,督促税务干部全面发展。至于惩处措施,东北行政委员会及各级机关制定了许多制度,如黑嫩省曾指出“各级税务人员亦必须守法,否则任何人员均有权报告或解送税务分局或总局依法惩处”。对于贪污行为的认定,各地都有详细的制度规定,如1947年吉林省政府公布《吉林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中对贪污的界定是:克扣或截留应行发下或解上之财物者;买卖公物从中舞弊者;偷盗和侵吞公有财物者等九种行为,根据违反者平时之表现及发生影响之大小给予处理等。东北解放区各地根据税务干部的工作具体情形,给予一定的奖惩,尤其是贪污条例的执行,给予意志不坚定的税务干部以警醒。东北解放区一系列约束制度的出台,对税务干部的工作职能及评价条件等,都有了具体的政策执行标准,税务干部队伍有明显改观。如吉林省“过去有些有伪风、旧风的人,经过了这两三年的社会教育和我们的批评教育,多有改进了”,而辽东省1949年税务贪污比1948年减少一半。可见上述规定的执行,对规范税务干部的行为、纯洁税务干部队伍,起了很大的作用。东北解放区从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两方面同时完善税务干部培养制度,意图培养出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新型税务工作者。由于税务干部业务能力有限,最初多着重于业务方面的学习,然而各地很快意识到这种学习形式的弊端,指出税务干部“光学习税收工作也是不够的,要学习党的全部政策,特别是经济政策和毛泽东思想的经济部分”。故理论学习是东北解放区培养税务干部的重要部分。不断坚持理论学习是中共能够与时俱进的重要原因。东北局成立后,即要求各部门学习思想理论,不过多是各机关小范围的学习,讨论深度和广度有限,而且各部门学习程度和理解水平不一,也不够系统。负责财经工作并任东北财政经济干部学校校长的李六如指出:“培养新的财经干部,重在改造思想作风,既要注重政治,又要注重业务”。在他的领导下,该校教学步骤第一阶段为政治理论教育,改造思想、提高政治觉悟,使学员初步树立马列主义世界观和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该校政治理论课开设六门:《中国革命史》《社会发展史》《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社会观与人生观》《蒋管区与解放区》《形势与任务》。无论是各地的单位学习,还是学校学习,都是根据实际和现实需要而开展的,不够系统,深度亦须加强。1949年5月,在即将成为执政党前夕,中共对干部学习要求进一步提高,为此东北解放区制定了针对全区的《东北局、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军区直属各机关、在职干部学习计划》。在理论学习上,把在职干部按照政治理论、文化水平之高低分编甲、乙、丙、丁四组,“凡应以学习文化为主的干部编入丁组主要补习文化,并配合以时事政治的学习;凡应以学习时事政策为主的干部编入丙组主要学习政策,并配合以文化知识的学习;凡具有相当政治文化理论水平(以能阅读和理解上述理论书籍为限),并有相当的工作与斗争经验的干部,编为甲、乙两组,这两类干部除时事政策学习外应组织精读所指定的理论书籍”。按照各干部理论学习的差异而制定不同的学习计划,在学习过程中也会根据其个人学习水平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动。这样的计划,针对性很强,适于每个干部的学习,有利于学习效果最大化。该计划规定应学习的理论著作是《社会发展史》《政治经济学》《马恩列斯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共产党宣言》《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等,每天学习2小时,每周有一次(星期三下午)报告会或讨论会。此外对于学习进度也有一定的安排。这是东北解放区针对包括税务干部在内的一切干部制定的学习计划,编订了专门的材料以便干部学习。陈云要求税务干部要具备“必需的政策头脑,必需的税收知识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业务能力达标是税务干部顺利完成税务工作的前提。鉴于税务干部缺乏及大部分税务干部业务能力欠佳的状况,东北解放区开设各种轮训班,并创建财经学校,大量培训新干部,并促进既有干部业务能力的提升。1947年10月,鉴于东北解放区战争已经步入反攻阶段的实际和财经工作直关战时供给,东北局要求“各级党需调适当干部去加强财经及城市工作,特别要使财经工作干部认识东北经济工作的重要性”,并“有计划的培养大批财经工作的新干部以适应日益扩大的需要”。在这一要求下,各种形式的训练班大量建立。与此同时,加强对在职税务干部的培训也被提上日程,如1948年8月,东北税务总局局长李十中要求各省税局抽调一般干部加以训练,或以会议方式训练干部。1949年,该局发布的《东北税总专总一九四九年第一期干部轮训班教育计划》颇为明晰,目的是“为提高下级领导干部的政策思想和贯彻统一的业务制度”,参加者必须是县局长副局长或“好的”所长、股长,训练周期为两个月。学习内容以东北税刊第七期所载“关于工商业负担政策问题”及“一九四八年税收工作的基本总结”为主,附以各省市好的总结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讨论内容是“根据税收政策方针,专卖法令,条例办法,主要联系实际工作,从中提出几个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做出结论”等。东北税务总局的轮训,是针对高级别的干部的,学习的是统领性的文件和政策,而各地的学习偏重于具体实际和业务能力培训。如1948年哈市、松江、黑龙江、合江等省市半年时间内培养了1200余名财经干部,学员初步掌握了业务技能。当年11月,安东省税务局从各地抽调干部组成的税务训练班开学。次年3月30日,哈尔滨市政府财经干部训练班开学,学员145名,多半是从工、商、财、税四局及各公营企业中抽调来的在职干部和一部中学生,如此等等,各地开设的短期轮训班颇多,不过各地的学习内容、侧重点有所不同。在具体学习中,要求税务干部从深层次认识税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税务工作“是前线的后盾,能够为革命战争撑腰”,“是革命工作的重要部分之一”,而且财税工作者是“革命的职业家”,与群众直接休戚相关,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就是直接与间接的为人民谋福利”,所以“为了人民更大的长远的利益,就不能不要钱”。同时东北解放区将税收与本地区的各项发展结合起来,进一步剖析税收的深刻作用:没有税收就没有工业资金;没有税收的海关工作,帝国主义的商品就会对我们实行倾销,帝国主义的商品就占领我们的市场;没有税收工作上的适当限制,私人资本主义的经济将无限制的发展起来,以致压倒国家的经济等。在此解释下,税务干部深刻认识到中共税收和国民党、日伪政府税收的本质差别:中共的税收是用之于民,而国民党、日伪政府是用之于己。经此,一些税务干部消除了自身对革命税收认知的偏差,意识到自已工作岗位的重要性和神圣性,进而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性。培训班或轮训班虽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税务干部的税务知识和业务能力,但是学习周期较短,学习内容不够系统和全面。为了更好地培养财经干部,1947年,经中共中央东北局决定,创建东北财政经济干部学校。该校学制一年,办了两期。第一期为广泛培养阶段,设立财政、税务、银行和贸易四个专业,招生400多人,各个方面的财经人才均要培养。第二期的培养是根据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设立经济建设财政税务粮食、银行贸易三个专业,招生572人。也就是说,该校的培养模式逐渐与现实相结合,培养实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东北解放区培养财经干部的模式转换。该校第一阶段是政治学习,第二阶段着重教授财政经济专业知识与技能,以培养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干部。专业基础课大多数是东北解放区财经部门领导同志亲自讲课,他们文化和理论水平高,并且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根据党的经济政策和工作方针结合经济工作实际进行讲解。教材主要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实用经济六讲》,如公粮运送与入仓一节指出监督入粮仓,公粮即已过秤与鉴定质量完毕,必须注意过秤鉴定倒粮入仓手续清楚,以免个别落后农民或干部要私情、重复来过秤二次以上的弊端,需有妥当人员监督,按规定手续将公粮倒入粮仓。业务课主要是财经工作的业务技术。在课程之外,该校还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和参观,尤其是深入到农村参加土改。所以该学校对财经干部的业务和实践能力均有所培养。该校为东北解放区培养了千余名财经干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税务干部缺乏的状况,其中一些人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财经工作的骨干。鉴于开办专门财税类学校的效果甚为显著,1949年9月东北人民政府财政部在当年下半年东北财政工作提纲内提出,举办财政专门学校或在东北行政学院内设财政学系,培养初中级财政干部,并轮训与提高在职财政干部,出版统一的业务与政策并重的财政指导刊物等。通过思想和业务方面的培养,税务干部对于理论的理解和吃透能力进一步加强,“大多数(税务)同志在政治认识上、革命坚定性上提高了一步”。在不断培养下,东北解放区税务干部数量不断增加,如1947年末吉林省税务局有税务干部700多人,到次年已有1100人左右,新增的400人中有将近一半来自各地开办的训练班。据东北税务总局统计,截至到1949年6月,东北解放区共有税务干部7100人,到12月31日,东北解放区各省、市税务机关(不包括东北总局)税务干部已达到7915人,可见税务干部数量增加之快。通过完善相关学习制度,加强了税收干部的培养,东北解放区税务干部的思想更为坚定,业务能力有所提升,工作态度大为改善,而且干部数量不断增加,为税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效的人才支撑,为税收制度的正确运行奠定了基础,进一步完善了税收体制。解放战争时期,中共进驻东北且把东北地区作为自身重要的战略后方。在国共力量悬殊和战争一触即发的情况下,东北解放区亟待建立稳定的战时财政供给体系。鉴于税收在财政中的重要地位,东北解放区根据城乡不同情况制定对应政策扶助其发展,在此基础上,东北解放区废除既往剥削税制,建立起简易便民的税收结构,税率和税额远低于剥削政府且确定税额确定采取民主评议的办法。在战时环境下,东北解放区在实践中不断调适税制,使之日臻完善,东北全境解放后全区税收体制完成统一。制度的践行是考验税收体制优劣的重要砝码,税务干部作为税收体制的参与者和践行者,尤其是基层税务干部直面纳税者,其工作态度、作风等直关民众对中共形象和对中共的支持程度,因此税务人事制度的践行及践行效果不仅关系着财政供给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更影响中共与民众良好关系的建立。东北解放区的税务人事制度亦是在逐步完善的,由于最初税务干部甄选机制疏漏及其业务能力有限,出现了某些制约税收收入和税务工作有序开展的问题。鉴于此,东北解放区在探索中不断完善税务约束制度、干部培训学习制度,并加强对税务干部思想作风和业务能力的培养。一系列约束制度和学习制度的实施,使得税务干部认识到税收对革命事业的重要性,增强了抵挡歪风邪气的内力,提高了业务能力,保证了东北解放区税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并培养了大批税务干部。解放战争后期,东北解放区一部分优秀税务干部被派往其他解放区,指导和帮助其他解放区税务体系的构建及税务工作开展。尤其是有过东北财经工作经历的陈云和李富春,在新中国成立后主持全国的财经工作,积极推广东北解放区包括税务干部培养在内的优秀税务工作经验,此举有力地推动了新中国税务事业的发展。东北解放区税收体制的完善,是当时中共完善制度的一个缩影。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中共的治理范围不断扩大。如何在治理各地共性的基础上兼顾地区特性,制定卓有成效的制度促进区域的发展,是当时各解放区面对的共性问题。东北解放区税收体制的完善提供了经验参考,即通过建立科学完善的机制,对专业干部进行全方位的培养,在注重人才政治“锻造”的同时,加强其专业能力和素养,使其适合专业工作需要。该制度的确立在当时推动了专业工作的开展,对之后人事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了经验参考,并完善了东北解放区的税收体制。 作者岳奎,政治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张莉,历史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3年第3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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