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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家族信托:如何破解发展困局,实现财富传承?

 HAINABAICHIAN 2025-05-09

本文共约 7733 字

阅读预计 15 分钟

投稿及合作:wealthmagazine@163.com

 本 文 摘 要 

在当今社会,家族企业的财富传承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涌现出了一大批拥有高额资产的民营企业家,他们的财富主要集中在企业股权上

然而,在创业者交班高峰到来之际,如何实现家族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如何确保家族企业的有效控制和传承,成为许多企业家亟待解决的问题。

股权家族信托作为一种有效的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因其独特的优势而备受关注。它不仅可以防止继承导致的股权稀释和家族纷争,还可以通过个性化的设计建立弹性的企业管控机制,实现家族成员共享股权收益和企业的永续经营

然而,我国股权家族信托的发展却面临着诸多困境。

本文将深入探讨股权家族信托的实践模式,分析其在我国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破解策略,以期为家族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

我国股权家族信托发展现状剖析


1. 改革开放造就民营企业家群体与家族股权财富传承需求

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造就了一大批拥有高额资产的民营企业家。这些企业家的财富主要集中在企业股权上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已超过4000万家,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股权集中在创始人及其家族手中。

随着创业者交班高峰的到来,如何实现家族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如何确保家族企业的有效控制和传承,成为许多企业家迫切关心的问题

从国际经验来看,股权信托是财富管理和传承的有效手段。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股权家族信托的市场份额占比高达50%以上

然而,我国股权家族信托的发展却相对滞后。毕马威发布的《2023年信托业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上半年,我国股权家族信托的存量总规模不足百亿元,相比资产管理规模约5000亿元的家族信托市场总量,其占比仅2%,远低于成熟市场的水平。

2. 高净值人群对股权信托的境外尝试与境内发展对比

我国高净值人群对股权信托的尝试始于离岸信托。

2010年前后,一批企业经营者纷纷到境外设立信托,我国香港地区、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泽西岛等地均是颇受青睐的离岸信托地区

据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的资料显示,在香港地区设立离岸信托的客户中,有50%~70%来自内陆。

然而,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早在2001年我国内陆就已颁布《信托法》,但作为信托业起源的“家产管理信托”并未得到重视。

国内首例将股权置入信托的案例始于2019年,此后虽有不少信托公司跟进,但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

3. 我国股权信托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我国股权信托的发展滞后,部分归因于公众对信托的认知度不足,但更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律政策及信托行业发展水平的掣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权属关系、信托登记、信托税收等关键问题规定不够明确,导致股权家族信托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法律障碍。

  • 信托登记制度缺失

    信托登记是设立股权信托的重要条件,但在我国当前的规范体系中,不同类型公司的股权有不同的登记机构、登记方式和登记效力,立法上未明确设立股权信托时应如何办理信托登记。

  • 信托税收制度缺失

    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信托税收制度,信托中的财产转移行为被视同“交易行为”,导致委托人需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

  • 监管政策严格

    证券监管部门对股权信托的监管较为严格,要求股权归属清晰、控制权稳定,这使得许多家族企业在设立股权信托时面临较大的监管压力。

  • 信托机构经验不足

    我国的家族信托业务还刚刚起步,很多信托公司尚未从融资类业务转向服务管理型业务,在人才储备和业务能力方面都未做好准备。

股权直接信托模式探究


1. 股权直接信托模式简介

股权直接信托是股权置入信托最简单的方式,即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股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取得股权并以股东名义享有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海外经典的股权直接信托是英属维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VirginIslandsSpecialTrustsAct,“VISTA”),该法案2003年颁布并于2004年正式生效,2013年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后被广泛采纳。

在VISTA方案下,受托人是公司的名义股东,首要义务是持有股份,甚至高于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义务。

受托人不享有投票权等经营管理方面的权利,未经董事会批准也不得擅自处分股权。相应地,受托人也不需要为了追求投资利益而承担“谨慎商人原则”下的注意义务。

此外,为了确保委托人对公司运营管理的控制权,信托文件中规定公司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成员由委托人、委托人家族成员或其聘请的专业团队担任。

VISTA方案在允许受托人持有股权的同时,避免了受托人过度干预或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直接信托

该模式的设计和运行离不开相应规则的完善:

  • 清晰的信托财产权属关系:承认受托人是信托股权的名义股东。

  • 流畅的信托财产转移制度:为股权置入信托提供便捷的规则和通道。

  • 法律关系的设计与平衡:从立法到信托文件,允许对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进行设计与平衡。

  • 健全的公司治理规则:允许通过类型股来设计部分股东的权利内容。

2. 股权直接信托在国内面临的困境

尽管股权直接信托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我国实践中并不常见,究其原因在于我国还未为股权直接信托的展开提供良好的条件

(1)股权信托登记问题

按照《信托法》第10条的规定,信托登记是设立股权信托的重要条件,但在我国当前的规范体系中,不同类型公司的股权有不同的登记机构、登记方式和登记效力,立法上未明确设立股权信托时应如何办理信托登记。这使得股权信托登记成为横亘在实践中的首道难题。

(2)委托人面临丧失股权控制力的风险

股权置入信托安排中需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

  • 一是持有,即基于信托制度的框架,如何实现“所有权集中”与“收益权随愿”的目的

  • 二是管理,即关注家族企业管理的高效性及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在直接信托模式下,受托人是股权的实际权利人,由其行使股东权利及承担股东义务。

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和规则仍不健全的背景下,委托人面临着失去股权控制力的风险,企业家并不愿意将股权直接置入信托

(3)信托机构缺乏经验

企业是运营状态的商业资产,企业股权信托也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信托,受托人不仅要处理基本的信托事务,还要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其管理能力、知识和经验均面临更大的挑战。

我国的家族信托业务还刚刚起步,很多信托公司尚未从融资类业务转向服务管理型业务,在人才储备和业务能力方面都未做好准备

股权间接信托模式解读


1. 股权间接信托模式概要

为了绕开股权直接信托面临的障碍,我国各信托公司大多以不需要登记的资金信托为基础,通过双层甚至多层架构下的间接持有将股权置入信托财产,最为典型的是“资金信托 SPV”模式下的间接信托。

以双层架构下的“资金信托 SPV”模式为例,该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环节:

第一,委托人设立一个单一的资金信托

该笔资金可以是委托人自有资金或合法的过桥资金,并在信托计划中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安排。

第二,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设立一个特殊目的的企业平台

该SPV平台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实践中,基于税收及管理权配置方面的考虑,选择有限合伙企业作为SPV平台的比较常见

其中,托人或其家族成员或托其控制的第三方作为普通合伙人(GP)受托人以前述信托资金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LP)

第三,该SPV平台收购目标公司

家族企业股权成为股东,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时的款项在股权收购时回转到股权转让方,即委托人手中,目标公司股权被间接装入家族信托之下

不动产、名贵动产等难以直接置入信托的财产也可出资为目标公司资产,进而被间接置入信托财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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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架构下的“资金信托 SPV”模式

在“资金信托 SPV”模式中,SPV平台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计为一层、两层或更多层,整个信托架构则为SPV平台下的双层、三层或更多层的信托持股

SPV平台承载着家族信托的特殊目的,有限合伙人通常仅限财产投资人的角色,委托人或家族成员可以借助普通合伙人的身份深入控制SPV的管理,进而通过SPV实现对目标公司,即家族企业的管理和控制

SPV平台还可以纳入其他家族成员作为合伙人,通过调整合伙人身份和权益份额,成为家族资产管理的整合平台

“资金信托 SPV”模式在实践中的运用较为普遍,如欧普照明、杰恩创意设计、三孚股份等公司均采用双层架构的信托方式振华新材、悦康药业、翔宇医疗、诺思格等公司采用三层架构的方式,还有一些企业采用更多层级的设计。

2. 股权间接信托在我国实践中的问题

从表面来看,“资金信托 SPV”模式对各方似乎是一个理想的解决方案,但考察其基本架构不难发现,传统信托关系中的横向制衡机制被层级复杂的纵向结构所取代,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影响信托目的的实现,且该模式在实际运行中面临一些棘手问题

(1)税收成本过于高昂

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信托税收制度,信托中的财产转移行为会被视同“交易行为”,委托人对该股权转让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

以所得税为例:

  • 在信托设立阶段委托人向SPV平台转移股权需要缴纳20%的所得税

  • 在收益分配阶段,目标企业需先将股权收益转移给SPV平台,SPV平台再转移给受益人,信托架构的多层次必然带来收益分配的多层次转移,每一层级的转移都面临一次纳税义务

如果我国的税收征管不区分“名义转让”与“实质转让”,不考虑股权信托的实质目的,那么信托架构的层级越多赋税就越重

不仅如此,委托人还需要就股权市场价值、股权原价值、税前可抵扣费用等问题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涉,花费巨大的时间成本。

(2)监管难度大、风险高

由于间接信托架构的复杂性和隐秘性,当事人存在较大的规避监管空间,证券监管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对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以保护市场安全。

对于拟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的要求直接和间接信托架构中的实际控制人匿名是证监会难以接受的,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股权不清晰的“三类股东”(契约型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之一,进而影响公司的上市发行

实践中,虽有一些信托持股的公司实现了上市,但信托持股占极低且大多为间接持股,东亚药业、迦南科技、德润电子等公司上市时的信托持股占比均在1%以

另一些信托持股占比较高的公司为了降低监管风险不得不拆除已经设立的信托,如奥普家具、凯赛生物、英科新创、晶科能源等公司在上市之前均主动拆除了实际控制人设立的家族信托

对于已上市公司,如果打算将股权置入信托,该过程将被视为一般交易过程,需接受上市公司股权过户制度、流通股协议转让规则、一致行动人认定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合规性审查这些要求会大大降低信托的保密效果

破解我国股权家族信托发展困境的建议


股权家族信托是一种普遍的股权持有方式,直接信托和间接信托均为海外常见的操作模式,但任何模式都需要完善的法律规则和良好的市场环境作为运行条件,这也是我国股权家族信托进一步发展需要着力突破的难点。

1. 明确信托财产的归属以及财产转移行为的法律性质

信托财产权属问题是认定信托登记、信托有效性、信托征税、信托财产保护与救济等诸多问题的逻辑起点。

我国《信托法》未使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使用的“转移”概念,而是规定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这种含混的表述使得信托财产的权属不明、独立性不被认可

证券监管部门对股权信托的严格监管表面上是对股权清晰度的不认可,深层原因是信托股权法律归属的不确定

财产权属是否转移是“信托”区别于“委托”“行纪”的主要依据,要消除股权信托中的误解和偏见,关键是明确信托财产的归属

在未来《信托法》的修订中,应使用更加精确的“转移给受托人”的表述,明确受托人作为信托股权股东的法律地位,为股权家族信托的展开提供基础

2. 明确股权信托登记的方式和效力

信托登记是让信托财产区别于委托人其他财产和受托人固有财产的手段,以便对抗第三人的不当追索。

然而,过度的信息公开可能增加信托成本、破坏信托的私密性,立法往往会在两者之间做出平衡。

英美法系并未建立系统的信托登记制度,而是通过第三人知情规则保护交易安全。

在大陆法系中,信托登记的强度要求不会高于物权变动登记,比如大陆法系的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加拿大魁北克省等均实行信托登记对抗主义。

即便有些立法在物权登记中实行生效主义,在信托法中也会采用对抗主义,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物权变动是登记要件主义,但其“信托法”第4条的信托登记就实行对抗主义。

在我国法律规范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股权变更登记的效力为对抗主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股票;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公司法》第159条规定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股票;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法》第151条第二款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的登记仅是对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确认。

也就是说,现有规范体系中登记并非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仅是对抗要件或权属状况的证明。如果将信托登记作为股权信托的生效要件,不仅缺乏合理依据,还违反了私法自治的理念

因此,我国需要走出认识误区,在立法上明确股权信托登记的效力为对抗主义,同时构建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提供条件和基础

3. 构建科学合理的信托税收规则

信托是一种独特的经济活动,有别于一般的交易行为。

信托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税法规则中往往有针对信托的专门条款,如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R.C.)Section641-692专门规定了信托中的税收问题。

在我国,股权置入家族信托仅能通过交易方式完成,往往会产生高额的税负成本

为推动信托实践的发展,我国迫切需要构建独立的信托税制:

  • 信托设立阶段:区分信托财产转移行为与一般交易行为。

    信托财产转移不同于买卖、互易等传统的交易性过户,通常不需要受托人付出对价,不能按照交易关系征税

  • 信托存续期间:应考虑信托制度的本质设计所得税。

    信托是委托人为了受益人利益而构建的管道,信托存续期间对于信托收益的征税,英美法国家的典型做法是区别分配给受益人的收入和信托累积(没有分配给受益人)的收入。前者应由受益人缴纳所得税,后者应由信托实体纳税。如此既避免了双重税收,又防范了刻意避税,值得借鉴。

4. 形成更为宽松和精准的监管策略

股权信托监管的核心在于股权归属是否清晰、控制权是否稳定、是否存在规避监管的空间

监管机构以往的做法未区分信托财产转移的性质、数量、比例等因素,只要存在信托持股,就进行一刀切的限制,不仅打击了企业家设立信托的积极性,还影响了监管的实际效果。

从监管政策的发展状况来看,其策略逐步变得更加精准。例如:

  • 上交所、深交所在2021年6月15日向各保荐机构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东穿透核查的通知》明确指出,对于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的,可不穿透核查

  • 深交所2022年第1期《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刊载的相关案例表明,满足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信托架构,信托持股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信托持股比例较小,不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认定等条件,也可以获得审核认可

  • 中国银保监会2023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规定,家族信托可以免受资管新规约束,家族企业股权信托可能不再受信托持股人不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制

从监管政策的变化可以看出,只要符合股权清晰和控制权稳定的前提,监管审核机构就会对股权信托的监管政策渐趋宽松,这种趋势应继续保持,尽量减少信托持股与其他持股方式之间的监管差异

5. 行业部门和司法机关完善规则体系

我国专门针对股权家族信托的规定和案例较为少见,对于一些具有实践探索色彩的问题,还需交由行业部门和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

例如,受托人可以享有哪些投资管理权利是股权信托的核心问题,直接影响到信托财产的增值保值。英美法系通常会详细罗列,如《美国统一信托法典》第816条列举了23种情形。

我国股权信托尚处于起步阶段,为了避免受托人滥用权利,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其权利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

再如,受托人如何享有和行使公司法上的股东权利,当受托人基于信托关系中的信义义务与其基于公司法控制股东的义务发生矛盾时,应遵循何种规则进行调整

还如,信托法要求受托人承担保密义务,而股权受托人可能基于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对其他主体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二者的冲突如何调和

以上问题,均需相关规则提供具体的指引。

6. 信托从业者转变观念和提高能力

家族信托的效益具有长期性和综合性。以美国北方信托(Northern Trust)为例,北方信托的家族信托资产规模占比为64%,居各类业务之首,但收入比重仅为16%,居各类业务最后一位。

家族信托业务的战略定位并非以利润为中心,而是发挥长期锁定目标客户、为资管业务引流的增值服务作用。我国信托公司过去的主流业务是资金融通,信托公司只需要承担极低的风险就可以获得高额利润。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金融风险增大的新形势下,监管部门多次要求信托公司压降通道业务和融资类业务,回归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业务,信托从业者需要顺势转变思路

同时,股权家族信托涉及信托、公司、证券等诸多领域,受托人具有信托受托人、公司股东甚至公司管理者的多重身份,不仅要具有较强的综合资产管理能力和个性化服务能力,还要熟悉婚姻、继承、公司、信托、税收等法规。我国的信托从业者还需形成全局目光和长远部署,制定符合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逐步推进股权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形成与行业发展相匹配的人才储备和业务能力。

结语


股权家族信托作为一种有效的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在我国,股权家族信托的发展仍面临诸多困境。

通过明确信托财产的归属、完善信托登记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信托税收规则、形成更加宽松和精准的监管策略、完善行业规则体系以及提升信托从业者的专业能力,我国股权家族信托有望在未来实现更好的发展,为家族企业的财富传承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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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 & 排版:

财策智库 新媒体团队

原文作者:

陈英, 张宪伟

股权家族信托的实践模式与困境破解研究[J].商展经济,2025(04):082-085.

参考文章:

[1] 张锐.国内家族信托的市场潜力预估与制度机制完善[J].决策与信息,2020(1):67-72. 

[2] 范华,孟昊桀,史汝洁.股权家族信托赋能企业治理传承[J].中国金融家,2021(1):143-145.

[3] 张阳.中国信托登记的错位与回归[J].兰州学刊,2020(7):73-87. 

[4] 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422-429. 

[5] 张淳.中国信托法特色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21-123. 

[6] 欧阳白果.避免信托重复征税的基本原则[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1):56-58. 

[7] 高凌云.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21:179. 

[8] 中国信托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R/OL].https://www./doc/16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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