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MER 案情回顾 ![]() 2020年,某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母子间的财产纠纷案: 张老太(化名)因老宅拆迁获得补偿款90余万元,考虑到年事已高,将其中46万元转入长子李某某(化名)账户,剩余款项由次子保管。 后因家庭矛盾激化,张老太要求李某某返还46万元,但李某某辩称该款项是母亲“分配”给他的财产,并非代为保管。 双方争执不下,张老太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款项。 【争议焦点】 款项性质:转账行为是“保管”还是“赠与”? 举证责任:应由哪一方证明款项性质的约定? 法律适用:如何界定保管合同与赠与的法律关系? ![]() SUMMER 法院裁判 ![]() 一审法院观点【2019】赣0791民初1826号 事实认定:案涉拆迁补偿款登记在张老太名下,且安置人口仅其一人,属其个人财产。李某某未能提供书面赠与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款项为赠与。 法律适用:依据《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认定双方成立保管关系,判决李某某返还46万元。 二审法院补充【2020】赣07民终1038号 证据审查:李某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因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不足;张老太提供的《房屋继承情况说明》虽存在瑕疵,但结合其子曾口头放弃继承的事实,进一步确认款项归属。 法律调整:明确本案虽涉及遗产问题,但核心争议为保管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最终维持原判。 【法律解读】 保管 vs 赠与:如何区分? 保管合同:需证明“代为保管 返还义务”,通常无需书面形式,但需有交付行为。 赠与合同:需证明“无偿给予 明确合意”,大额赠与须以书面形式为佳(《民法典》第657条)。 举证责任:主张赠与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推定为保管(《民事诉讼法》第64条)。 法规变动与实务影响 新旧法衔接:本案原适用《合同法》,现《民法典》合同编第896条延续了类似规定,明确保管人返还义务。 继承问题:若涉及遗产分割,需书面放弃继承(原《继承法》第25条,现《民法典》第1124条),口头放弃需其他证据佐证。 ![]() SUMMER 律师办案启示 ![]() 证据为王:家庭内部财产流转务必留存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如借条、保管说明)。 策略选择: 原告:重点证明“交付目的”非赠与,可结合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佐证。 被告:若主张赠与,需提供赠与合意的直接证据(如书面协议、证人证言等)。 程序要点: 家庭纠纷中,证人若存在利害关系,证言证明力可能被削弱; 涉及多子女的财产分配,建议提前通过公证或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给公众的实用建议 家庭财产处理三原则: 书面化:大额资金往来务必签订协议,避免“口头约定”。 透明化:子女共同参与财产分配讨论,减少后续纠纷。 法律化:咨询专业律师,提前规划继承、赠与等法律行为。 作者:朱海龙律师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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