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目前没有争议。 毕竟《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的比较明确,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非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如何确定责任承担,目前存在争议。大致有三种观点: 一、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 例如:在江苏省高院(2023)苏民申11001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既包括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也包括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其他劳务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排除与有过失制度的适用,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杨世珍作为专门从事保洁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通过安全的方式进行保洁,但从事发经过来看,其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一、二审判决结合其过错程度认定鑫家之星宾馆承担50%的赔偿责任,杨世珍自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江苏省高院最终驳回了杨世珍的再审申请。 二、参照劳动关系来进行处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主要理由是,非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用工单位雇佣提供劳务者的目的,多为从事生产经营以及盈利性业务活动,用工单位从中获得较为显著的商业利益。 例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民终6028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鉴于《民法典》对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建立劳务关系的,个人因提供劳务而受伤的归责原则并未做出规定,故仅能参照适用最为接近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相应的归责原则。如上所述,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更为接近劳动关系,故不宜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应参照劳动关系,即由用人单位适用无过错原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某在正常提供劳务的时间和场所,因提供劳务而受伤,某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例如: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6民终2161号判决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甘01民终7065号判决书,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23民终1477号判决书中,法院均认为,在非个人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用人单位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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