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劳动者不知道法律有关于加付赔偿金的规定,实际上只要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劳动者还可以主张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若想要向用人单位主张加付赔偿金,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的,符合此条件时,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加付赔偿金的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07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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