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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鸿元公司是受博智公司的委托投资新华人寿,但鸿元公司并未以博智公司的名义投资,也未将案涉股权登记在博智公司的名下,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并将案涉股权登记在鸿元公司的名下,且该投资行为不仅已经获得保监会的批准,鸿元公司还以其名义参与了新华人寿的管理,履行了股东的义务并行使了股东的权利,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案涉股权归鸿元公司...
根据现行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告桃花岛公司的股东有两个,分别为被告五华山公司及第三人标哥,原告赵连儿主张被告萧峰将其所持有的被告桃花岛公司51%股权登记在被告五华山公司名下,故本案涉及到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的法律关系。赵连儿诉请确认萧峰为桃花岛公司的实际股东,必须证明萧峰为桃花岛公司的出资人或受让了桃花岛公司...
吴至诚:违法无效合同不当得利返还的比例分担——以股权代持为中心 | 好文。本文以最高法院所持“比例分担”的裁判立场为主线,通过分析“全有全无”与“比例分担”的比较法经验、双方当事人违法时的价值判断困境、立法目的视野下“比例分担”与比例原则的关系,旨在论证违法无效股权代持适用“比例分担”的正当性,提出具体分担方案,并完善违...
《中外法学》2021年第3期 ▏吴至诚:违法无效合同不当得利返还的比例分担——以股权代持为中心。本文以最高法院所持“比例分担”的裁判立场为主线,通过分析“全有全无”与“比例分担”的比较法经验、双方当事人违法时的价值判断困境、立法目的视野下“比例分担”与比例原则的关系,旨在论证违法无效股权代持适用“比例分担”的正当性,提出具...
【最高院】上市公司股权的隐名代持行为应属无效。杨金国与林金坤签订的本案《委托投资协议书》及《协议书》,从形式上看为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但该协议签订于亚玛顿公司上市之前,且双方签订协议的基础是亚玛顿公司上市之后对于股权转让的事实不予披露,双方交易的股权不予过户,该股权仍以林金坤名义持有,并由杨金国与林金坤按比例共享...
最高法院:股权代持在债权前,隐名股东权利不能排除执行(提审案例)2.名义股东债权人享有的利益是动态利益,而隐名股东享有的利益是静态利益。本案中,李开俊、黄德鸣与蜀川公司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虽真实有效,但其仅在双方之间存在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内部股权...
【裁判规则】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就《合同法》第58条的法条适用看,名义股东因股权代持协议履行而取得的股权,在字面意思上似乎属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这样处理的后果可能使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违规股权的归属与行政监管结果发生冲突,比如银行、保险公司的股权管理办法都明确禁止股权代持,并排除了股权代持人和实际出资人的股...
依据该条规定,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16、应当注意保留股权代持协议原件、公司开具并由显名股东签名确认的出资认缴凭证(包括收款凭证、出资证明书、股东资格证明、验资报告、隐名股东向公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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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勇芝挪用高志华的出资款未及时代高志华向讯迪公司出资或将高志华的投资收益挪用,逾期二个月未划入高志华指定账户的,高志华可解除该协议,由秦勇芝在3日内将高志华应得投资收益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按高志华股份的实际价值(如实际价值低于当时投资款价值时,则按投资款数额)一并返还给高志华。秦勇芝未按约定将高志华的出资款投入讯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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