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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abeyond121 2010-06-22
西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发改委《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8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额在8000万元~2亿元(含)的项目,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2亿元以上的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应以企业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并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见附录一),凡涉及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的,还应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附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及所需的有关附件。
    第五条 旅游、娱乐、商业、房地产等四类经营性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无需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有关意见。其它项目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无需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第六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接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后,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办理。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属于市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备案项目材料是否齐全、备案项目是否符合“合规性”审查的四项内容。
⑴合规性审查的四项内容包括:属于备案的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⑵凡不符合“合规性”审查四项内容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⑶ 凡不在市级(或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和备案项目材料不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项目单位(格式见附录二),说明不在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
    第七条 凡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准予备案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的企业出具项目备案确认书(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至14个工作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的理由),抄送有关部门、区县(格式见附录三),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有效期2年。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原项目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仍需建设的项目,企业须向投资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 已经办理备案的项目,如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主要建设内容或建设地址发生变化,应提交项目调整申请报告,并附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由原项目备案机关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向企业出具内容调整确认书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以外、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调查,并利用多种社会渠道进行监督。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投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有权撤销本级部门的备案,或报请上级部门撤销备案。
    第十二条 为做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监测和宏观调控工作,加强对备案项目投资情况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各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于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办理项目备案确认情况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于每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办理项目备案确认情况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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