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
增值税•消费税
按照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企业实现的增值税通常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两个科目核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下设5个明细科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贷方有4个明细科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文件规定:为便于税务稽查,企业账务调整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1)调增进项税额;(2)调减销项税额;(3)调减的进项税额转出。贷方反映(1)调减的进项税额;(2)调增的销项税额;(3)调增的进项税额转出。该科目余额应分下列四种情况反映,一是余额在借方,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二是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无余额,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三是余额在贷方(即检查补税),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且大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则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四是若余额在贷方,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且小于本科目余额,则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差额)。 例:某企业4月份购进原材料(已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万元,本月销售收入300万元,销项税额51万元,应纳增值税34万元,5月中旬税务机关查账发现该企业4月份所购材料中有20万元用于基本建设,该企业4月份分录为: (1)购进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 (2)销售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351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3)月末结转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4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340000 (4)5月初完税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340000 贷:银行存款340000 检查时账务调整为: A、借:在建工程234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4000 原材料200000 B、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4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34000 C、入库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34000 贷:银行存款34000 在账务处理时,会容易忽略了A、B两项调整分录,如果企业在查补入库税款时只做了C分录,使“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增加,将会造成缴纳5月份税款时把已查出的34000元抵顶,形成前补后退,从而不准确反映增值税核算情况,因此必须完整做齐A、B两项分录。 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换取原料,企业作的会计分录通常为借“原材料”,贷“产成品”。这样的会计处理既偷逃了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也隐瞒了销售收入,影响了所得税,因此对这类业务都必须在检查后进行正确的账务调整。 例如某酒厂,以自制白酒2吨换取高粱,白酒每吨含税售价2000元(生产成本1000元/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所做的分录为 借:原材料4000 贷:产成品4000 应作会计分录为: (1)购料时: 借:原材料 3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0 贷:产品销售收入3418.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581.20 (2)计算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963.46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854.70 ——城建税72.51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36.25 (3)转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2000 贷:产成品2000 鉴于企业对该业务行为只作了借:原材料4000,贷:产成品4000的会计分录,为将其重新核算完整,必须进行如下账务调整: 借:原材料 3600 产品销售成本 2000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963.46 贷:产成品 2000 产品销售收入3418.8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81.20 ——应交消费税 854.70 ——城建税 72.51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36.25
所得税
对于所得税检查的账务调整更为重要,因为所得税的计算以企业账面利润加减账面调整额为依据,同时所得税采取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故此对所查出的问题应根据税法及会计制度逐一加以调整。 如:查出某企业应由福利费列支的费用而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金额10000元。 (1)先进行调账 借:应付福利费10000 贷:管理费用10000 (2)计提税金 借:所得税3300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3300 (3)上缴税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 贷:银行存款3300 假如不进行(1)和(2)账务调整也将形成前补后退现象 汇算清缴=应纳所得税-预交税金(含3300元) 应纳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税率 应税所得额=利润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取的调整方法有红字冲销法、补充登记法和综合调账法三种方法,但最常用的是“综合调账法”。另外在进行账务调整时应该弄清楚企业采用的是“账结法”还是“表结法”,区分当年账还是以前年度账。具体调账方法举例综合说明如下: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自产应税消费品一批偿还欠款,该产品不含税售价为70000元,成本价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81900 贷:产成品70000 其他应付款11900 对上述会计处理不够准确,正确分录为: A、 借:应付账款81900 贷:产品销售收入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00 B、 借:产品销售成本50000 贷:产成品50000 C、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7000 由于企业开始就不正确进行了账务处理,为将不准确的账务调整清楚,必须通过如下方法进行调整处理: 账务调整为: 1.本年账目,表结法 A、 借:产品销售成本5000 其他应付款11900 贷:产成品20000(红字) 产品销售收入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00 B、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7000 2.本年账目,账结法 A和B分录一致,再做如下分录 借:产品销售收入70000 贷:本年利润70000 借:本年利润57000 贷:产品销售成本50000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7000 3.以前年度账务(不分“账结法”还是“表结法”) (1)借:其他应付款119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3000 产成品20000(红字)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19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7000 (2)计算所得税: A、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3000 贷:本年利润13000 B、借:所得税4290(1300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290 C、借:本年利润4290 贷:所得税4290 D、借:本年利润871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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