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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处理

 “珍惜拥有” 2010-12-04
我们公司的社保是先交纳后从工资中扣回,那比如说在做12月份帐时:12月初交纳了5000元社保,其中公司负担4000元,个人负担1000元,我们公司一般是当月工资下月月初发放,那我在12月底计提12月份工资时该怎样计提?比如说某一员工的工资定的是10000元/月,应交个人所得税1105元,假设他的社保12月份个人部分是1000元,那我在计提12月份该员工工资时该怎样做?
那时不是应该这样:

银行月初扣社保时:借:管理费用(公司部分)5000                  其他应收款(个人部分)1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月末计提工资时: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应付工资 10000

次月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  10000       
          贷:其他应收款_社保(个人部分) 1000             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  1105              银行存款          7895

次月银行扣上月个人所得税时: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 1105

           贷:银行存款   1105

          
如果按这样计提的话不就造成管理费用虚增了吗?因为实际支付的管理费用只有7895,但是计提了10000啊?
最佳答案
首先,将题中相关资料整理如下:
1、12月初交纳了5 000元社保,其中公司负担4 000元,个人负担1 000元。
2、某员工12月份工资10 000元,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 105元、代扣代缴社保1 000元。
3、12月份工资,与次月发放。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度有关规定,则:
1、12月份缴纳社保费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 4 000元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代缴社保费 1 000元
贷:银行存款 5 000元
2、12月份计算提取当月工资费用
借:管理费用——职工工资 10 000元
贷:应付工资 10 000元
题中,企业应当向该员工支付10 000元的劳动报酬,同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从支付的劳动报酬中代扣社保费1 000元及个税1 105元,以扣除后的余额向员工支付。这就说明,对于企业来讲,10 000元才是企业向该员工支付的工资费用,相关的社保费(个人)部分及个税应当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无须企业负担,但应由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所以说,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金额应当为10 000元,不存在“虚增”的说法。
3、12月份计算结转当月工资代扣款
借:应付工资 2 105元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代缴社保费 1 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 105元
此笔分录,有些企业比进行编制,如题中的做法,于发放工资时一并处理。从规范核算的角度上说,这种做法是不符合企业月末负债实际情况的。题中,12月底相关负债为10 000元(即计入帐务的工资费用),其中,应向员工支付的工资(扣除社保、个税)为7 895元,与次月发放数相符;应向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的个税1 105元,与次月缴纳税相符;应向社保管理机构缴纳个人负担的社保1 000元,由于题中“先交后扣”,因此这里不形成负债,而是收回债权“其他应收款”,即“其他应收款”该明细帐务清零。
4、次月发放工资
借:应付工资 7 895元
贷:银行存款 7 895元
5、次月缴纳代扣的个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 105元
贷:银行存款 1 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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