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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是否征收个税?

 mp寒梅 2011-03-01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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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并长期不还,请问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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