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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轻轻杨柳岸 2011-03-20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本文如有错误之处,以文件为准)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暂行条例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实施办法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贫困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合肥市规定的标准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秘〔2008〕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合肥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财税法〔2008〕514号),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新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合肥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等级年税额等 级 范 围一等15环城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二等10环城路以外,一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三等7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不含四等区域)及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四等5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五等3合肥市区二环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不含三等、四等区域)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皖地税函〔2007〕585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暂行条例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合地税函〔2007〕288号转发安徽地方税务局二○○七年十二月五日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7〕632号)文件规定:之一、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征免税问题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之二、关于集体和个人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土地征免税问题(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款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之三、关于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的住房用地征免税问题对房管部门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之四、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征免税问题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的福利工厂用地,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年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福利工厂用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之五、关于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征免税问题对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有自住房屋用地,是指个人所有的自身生活住房用地部分,不包括出租或用于生产经营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用地。之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191号)第四条“关于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住房用地免税问题”、第五条“关于民政部门为安置残疾人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免税问题”、第六条“关于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免税问题”;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90]183号)第四条“关于对落实政策后的私房用地征免税问题”;省地税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皖地税〔2006〕55号)第七条中“对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发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一之(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一之(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二之(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之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之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暂行条例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之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之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之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五、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合肥市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4月、10月的前20日内。对于年应纳税额较小的纳税人,可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于4月征收期内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 六、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七、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施时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发:[2006]第483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八、 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结算新调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各企业要做好2007年年度的土地使用税税款结算缴纳,对于2007年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于9月10日前申报缴纳税款(可分别于8月份与9月份的月缴期缴纳,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 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各企业应缴纳的2008年度土地使用税,于下半年的征收期,即2008年10月20日前申报缴纳。 十、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一) 一般计算方法年应纳税款=应纳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即以企业土地所在地域,找出所属等级,以及对应的年税额,然后乘以总土地面积扣除免税土地面积后的余额,计算得出年度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二) 具体计算方法1、 非房地产企业及房地产企业非开发用地1)年度内应税土地面积未发生变化的:在4月、10月征期内分别以上年底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下半年应纳的税款;即:上半年应纳税款=应纳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50%下半年应纳税款=应纳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50%税额少的可以在4月份征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应纳税款=应纳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2)年度内应税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A、应税土地面积增加的则:应纳税土地面积换算年度增加额=增加的土地面积×从应该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月份起到年底的月份数÷12年度增加的土地使用税款=应纳税土地面积换算年度增加额×每平方米税额如果新增加土地使用税征收面积的时间在10月份的征收以后,则应在次年元月份31日前补缴。B、应税土地面积减少的则:应纳税土地面积换算年度减少额=减少的土地面积×从应该计算扣减土地使用税的月份起到年底的月份数÷12年度减少的土地使用税款=应纳税土地面积换算年度减少额×每平方米税额如果减少土地使用税征收面积的时间在10月份的征收期以后,则应在次年元月份31日前办理退还或抵缴。2、 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1)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正常缴纳在4月、10月征期内分别以当年3月31日和9月30日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下半年应纳的税款,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按各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全年税款,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一个年度的税款清算。即按下列方式计算全年税款:年度应税土地面积=各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之和÷12年度应纳税款=应税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2)关于2007年度税款补缴的问题各企业在8月份、9月份分二次或一次性按下列方法进行补缴:A、一次性补缴的年度应税土地面积=各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之和÷12年度应纳税款=应纳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B、分二次补缴的年度应税土地面积=各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之和÷12第一次补缴的应纳税款=应纳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50%第二次补缴的应纳税款=应纳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50%3)关于2008年度税款缴纳问题A、10月份征期的缴纳应纳税款=9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B、次年元月31日前结算年度应税土地面积=各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之和÷12应补(退)税款=年度应税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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