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税收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leeson7502 2011-03-28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
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制度办法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安装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
偷税行为。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为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和《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和《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有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
非法印制发票
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和七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为按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为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
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犯罪
 
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其他机构未能协作的行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
其他机构未能协作的行为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