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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作证”属何证据?

 WWNNGG 2011-09-15

“单位作证”属何证据?

2007-10-16 15:29 来源:法律教育网  【 】【我要纠错

  单位作证,在法律上的地位、属性如何,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单位作证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委托单位代表出庭作证,二是由单位出具书面证言,即以证明的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作证究竟属于何种性质,下面一一进行分析。

  单位委托代表出庭作证=证人证言?

  从证人的本质属性来看,证人必须具有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而这三种能力必定是自然人才能拥有的能力。证人应当是亲身感知事实的当事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单位作为自然人的集合体,不具备自然人所有的情感反应和感知功能,也不可能具有自然人客观的反映感知和回忆事实的能力。单位作证,其在诉讼过程中,只能通过特定的自然人来实现。而单位受托代表出庭作证,如果受委托代表即系单位中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个人,完全可以通过个人作证的形式出庭作证,没有必要通过单位作证这一形式。如受委托单位代表并非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个人,其所陈述的案件事实应为来自他人的转述,完全可以由单位他人替代。因此,将单位委托代表出庭作证认定为证人证言是不科学的。

  单位证明=证人书面证言?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证人证言以亲自出庭作证,提供口头证言为原则,只有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出庭作证而提交书面证言。书面证言是当事人无法出庭作证的一种补充形式,其证言特征同样要符合证人证言的特质,同样是自然人亲身感知案件事实的再现形式。而单位证明是出自于单位中个人感知还是出自于集体研究的决定,现实中是难以认定的。如果是出自于单位中个别人之手,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代表个人的意志;如果出自于集体研究的决定,也难免受到各方面利益的影响,这种影响对单位证明的形成是否产生证据之间的不同差异,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将单位证明认定为证人书面证言也是不科学的。

  单位证明=书证?

  单位证明从表面上看是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但单位证明与书证仍有本质的不同。书证作为某一个案件的证据,应该是在案件发生时就已经客观存在,它以其文字内容反映案件事实,与案发的过程和结果以及诉讼程序没有必然的联系,表现为一种客观性:“单位证明”一般产生于案件发生后,当事人为证明某一案件事实,要求作证单位以单位的名义,根据单位所持文书、档案,作出摘录、综合归纳文字材料,或者单位工作人员陈述、记忆、转述,以单位作为陈述者、记忆者、转述者,直接证明某一案件事实,单位证明实际是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而采取的补救措施,通常在诉讼中而形成。严格意义上讲,除了对单位所持文书、档案所作的摘录可认为是书证外,其余形式的单位证明是单位中从事某项工作个人以单位名义出具的证词,它以单位中出具证明的个人以对案件的了解、判断作为证明的依托,具有主观性,没有书证那种形成在先的客观因素,因此,单位证明也不认定为书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单位作证的规定,实际上只是审判实践中的一种变通,并不符合科学的证据分类。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将单位作证这一形式取消。如系出自于单位工作人员对某些案件事实的主观判断或者记忆、陈述、转述一定案件事实,可以通过个人作证的方式予以规定;如系出自于单位系对其文书、档案等书证的摘录,可以直接归类于书证、物证类别中,不必再出现单位作证这一不符合法理的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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