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劳动者辞职应获经济补偿

 弟朱三千 2011-12-22
 
腾讯 成都 > 人才频道 > 人才资讯 > 正文

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劳动者辞职应获经济补偿

2011年12月20日09:39山东工人报邱波我要评论(2)
字号:T|T

郭某于2008年到郯城县某公司工作,2009年1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700元。

2011年3月,郭某因工资低向该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于当日离开公司。2011年4月,郭某到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同时要求公司支付2400元的经济补偿。公司以“郭某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合同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郭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虽然郭某在合同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在程序上有偏差,但是该公司支付郭某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800元,不合法在先。郭某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于当日离开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已实际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在此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终,经仲裁委调解,公司同意支付郭某1900元经济补偿。

更多职场热点 尽在人才频道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