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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卫辉市纪委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办案工作暂行办法

 东方神针 2012-02-20

中共卫辉市纪委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办案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10-02-23  来源:  作者:

      为了进一步规范办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一、案件线索受理
 1、接收案件线索(含信访部门、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实行统一归口受理。反映科级以上干部或有重要影响案源的由案件管理室统一受理,反映一般干部的由信访室统一受理。
2、各办案科室和办案人员对通过各种途径掌握和发现的一般性案件线索,由主管常委提出意见报分管副书记审批,直接受理,并交信访室备案。重要案件线索由分管副书记提出意见报书记审批,交信访室备案,案管室登记。
3、信访室对受理的一般干部案件线索,进行认真筛选,对无可查价值的信访室存档;对有可查价值的进行摘报,由主管常委提出意见,分管副书记审批后,交有关科室办理。
4、案管室受理的科级以上干部或有重要影响案源的由分管副书记提出意见,书记审批后,交有关科室办理。
5、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转要结果的信件,信访室进行摘报,由相关领导审批,交有关科室办理。不需要立案的案件,办理科室应将初核报告及相关材料交信访室销案、存档。批转基层单位初核的,调查结果报信访室备案,并向上级作好汇报。批转本委科室办理的上级要结果件,办理科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报信访室备案,并一同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案件调查结果。
 二、初步核实
1、对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案件承办室应当填写《案件初步核实呈批表》(附件1)。反映科级干部的问题,由分管副书记提出意见报书记审批;反映一般干部的,由主管常委提出意见报分管副书记审批。《案件初步核实呈批表》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2、经批准进入初步核实程序的案件线索,承办室应及时成立调查组,熟悉案情,制订初核方案。
3、初步核实案件线索的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由调查组填写《延长办理期限呈批表》(附件2),报分管副书记审核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延长办理期限呈批表》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4、案件线索经初步核实后,由调查组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对举报问题失实的,由调查组填写《案件线索办理情况呈批表》(附件3),按初核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予以了结,并向被举报人所在组织或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举报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调查组填写《案件线索办理情况呈批表》,按初核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下达处理意见,予以了结,并向被查处人所在单位反馈情况。《案件线索办理情况呈批表》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各承办室将初核了结案件整理装订成卷,交案件管理室统一管理。
三、立案
1、需要立案调查的案件,调查组填写《立案呈批表》(附件4),并向纪委常委会汇报,经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呈批表》及《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附件5)一并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2、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附件6)。涉及党纪案件的,应将《立案决定书》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其上级机关党组织;涉及政纪案件的,应将《立案决定书》送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或被调查人及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科级干部的立案案件应向市委组织部通报,具体工作由案件管理室负责。
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将《立案决定书》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四、调查
1、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调查组应在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负责人之后,同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
2、党纪案件立案调查的时限自批准立案之日起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调查组应填写《延长办理期限呈批表》,经主管常委审核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可以再适当延长。
政纪案件的立案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填写《延长办理期限呈批表》,报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3、与被调查人、证人、受害人谈话时,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应当个别进行,现场制作谈话笔录。被调查人、受害人要在谈话笔录上签名。
 4、需要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将呈批表送案件管理室。
 5、需采取暂予扣留、暂予封存违纪款物措施的,应按照《卫辉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6、需要查核被调查对象或涉嫌单位及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应填写《查询存款通知书》(附件7),经主管常委审核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后实施。
7、需提请人民法院对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填写《提请保全书》(附件8),经主管常委审核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后,与《立案呈批表》一并提供给涉嫌人员存款开户的金融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请保全。
在案件终结或出现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时,填写《提请解除保全书》(附件9),按原批准程序批准,于72小时内提请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8、需公安、审计、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协助的,经主管常委审核报分管副书记批准,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9、对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的党员干部采取停职检查或暂停执行职务措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10、发现同一调查对象有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应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副书记审核报书记批准后,进入调查程序;发现需要另案调查的科级干部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案件管理室按程序办理。
11、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涉及乡科级以下干部及其他人员的,经主管常委审核报分管副书记批准,涉及科级干部的,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填写《执纪执法机关案件(线索)移送登记表》(附件10),连同案件材料复印件一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执纪执法机关案件(线索)移送登记表》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12、立案调查的案件需要撤销的,应写出销案报告,填写《销案呈批表》(附件11),报请原批准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并向被调查人及所在单位说明情况。
13、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写出检查。
 14、调查组在调查终结提交调查报告的同时,应提交调查组研究意见,向分管副书记报告,送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并督促整改。案件调查报告与案件剖析报告抄送案件管理室。
案件正式结束后,调查组撰写结案报告。分管案件管理的常委、副书记指派“回访组”到发案单位发放《案件回访监督卡》(附件12),由被调查人及所在单位党委填写后,直接寄给书记,以此了解案件检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执纪办案和遵章守纪情况。
五、移送审理
1、案件调查终结需移送审理的,按照规定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填写《案件移送审理呈批表》(附件13),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后办理移交手续,在7日内全部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案件移送审理呈批表》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2、审理室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移送条件的,要与案件承办室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要求案件承办室补送相关材料。
3、审理室在正式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审结报批,特殊原因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时限,但延长不得超过1个月。
4、与被审查人谈话时,不少于2名审理人员,核对违纪事实,听取申辩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做好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场由被审查人核对签字。
 5、拟写审理报告,向市纪委常委会汇报,研究决定后下达处分决定,对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进行宣布送达。
6、处分决定要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审理室在案件终结后,将案卷交档案室统一管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案件管理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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