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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劳动关系时  如何认定证据的效力

 风满伞 2012-04-02
 

    作者 王肇文律师

    【案例介绍】

    原告秦某诉称,本人在2008年3月3日在被告广州某电器公司工作,本人从事销售业务。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所以在入职后第四个月,本人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1、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的赔偿若干;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若干。秦某提供的证据有:(1)、营销合同(被告单位为卖方,有盖公章,签约代表为秦某);(2)工卡(用人单位为顺德某电器公司,姓名为秦某,入职时间为:2008年3月3日,还有职位、部门等信息,没有盖章);(3)考勤卡;(4)被告通讯录;(5)2008年6月被告促销方案;(6)新员工培训表(包括秦某);(3-6证据均没有任何签名和盖章);(7)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秦某向单位发出的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给予赔偿)。(8)提供两证人作证,证明秦某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入职档案表(证明秦某入职顺德某电器公司,有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有顺德某电器公司盖章)。被告认为,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原告赔偿。

    本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着劳动关系,如不存在着劳动关系,被告也就无需向秦某赔偿。

    【问题讨论】

    1、秦某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与被告广州某电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应提供哪些证据?举例说明?

    3、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证据的有效性?试对本案件的有关证据进行分析。

    【处理结果】

    本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阶段,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告广州某电器公司不需要向秦某支付赔偿。

    【律师点评】

    1、秦某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与被告广州某电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秦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秦某所提供的《营销合同》非直接证据,而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秦某与广州某电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所谓直接证据是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就是只能证明案件某一非主要事实的证据,本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就是劳动关系的认定。而秦某所提供的证据《营销合同》并不能起到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营销合同》是被告(出卖人)与某商场(买受人)签订的电器销售合同,在该合同中作为被告的业务代表为秦某,因此秦某认为既然是业务代表,那么就是被告单位的员工,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而被告在开庭时辩解为秦某为顺德某电器公司的员工,顺德某电器公司与被告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实质是产销关系,但双方是独立的法人公司。作为买受人为了让厂家顺德某电器公司作质量保证,所以要求顺德某电器公司的员工秦某作为业务代表,所以秦某与被告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的认定为,虽然秦某是该《营销合同》的出卖人的业务代表,但是不具有排他性,不能排除因为两家公司具有合作关系,而作为签约人一方合作方的业务代表,单凭营销合同不足以证明具有劳动关系。

    (2)秦某所提供的证据如考勤卡等(第3-6号证据),因为没有任何签名盖章,不能作为证据

    在本案件中,秦某所提供的考勤卡等证据,因为没有盖章也没有单位有关人员的签名,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对该类证据不采信。

    (3)秦某提供的“工卡”和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入职档案表”可以印证,秦某是与顺德某电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而排除了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秦某所提供的证据“工卡”和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入职档案表”可以同时证明,秦某的用人单位是顺德某电器公司,入职时间是:2008年3月3日,所以就排除了秦某与被告广州某电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4)秦某在一审阶段和二审阶段提供两证人作证,但是从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来看偏低,不足以证明秦某与被告广州某电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秦某在一审阶段申请杨某出庭作证,以此来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该证人在作证时认为,其与秦某是“某某电器”的同事,但是“某某电器”与被告什么关系不清楚,也不清楚被告单位的具体名称,因此该证词没有被法院采纳。秦某在二审阶段提供证人汪某出庭作证,汪某证明,证人是在顺德某电器公司广州办事处工作,与秦某所在的被告公司在一起办公,证明秦某是被告公司的员工。法院认为,汪某的证词与上述“工卡、入职档案表”相互矛盾,单凭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秦某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2、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哪些证据?举例说明?

    (1)工资收入证明,如工资表、工资条、工资银行存折等;

    (2)工作证、工卡;

    (3)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报名表等;

    (4)住房公积金、社保缴纳登记证明;

    (5)考勤记录,如考勤表、纸皮打卡记录等;

    (6)证人证言。

    3、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证据的有效性?试对本案件的有关证据进行分析。

    (1)在书证中,没有签字盖章的证据无效;

    (2)在书证中,提供复印件无效;

    (3)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很低,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证言无效;

    (4)只有间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5)提供对己方不利的证据是自认行为,该证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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