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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处食品经营户不按规定建立台账行为

 初心阅读室 2013-01-29

食品经营户建立并执行进销货台账制度,源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第五条对食品经营户建立并执行进销货台账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建立并执行进销货台账制度,是为了通过记录并保存进销商品的相关信息,促使经营户更好地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确保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

查处食品经营户不按规定建立统一进销货台账的违法行为时,应正确面对当事人因各种原因自行制作台账的情况,而不能简单地将经营户有无统一发放的进销货台账簿作为定案处罚的依据。如何做好对食品经营户自建台账情况的检查工作,笔者有以下建议:

在检查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查案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组织检查人员,明确各自分工,携带巡查记录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相机等必要的办案文书和工具。

检查时,应先要求食品经营户提供统一发放的进销货台账簿。在经营户无法提供统一台账簿的情况下,对照经营户自制的台账,对其经营的食品和进货单进行核实,检查其是否按规定录入供货人、购进时间、食品名称及数量、保质期等信息。批发户还应录入购货人、购货时间等信息。如经营户未按要求录入,应将具体情况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予以记录,注明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对有关证据拍照留证。

核实情况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在相应文书中责令其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后,一定要告知当事人有关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予以记录。

检查人员再次对该经营户进行检查时,不仅要查看其对上次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还要检查经营户对新进商品的登记情况,查清有无新的违法行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两次检查之间的进货凭证;货柜陈列商品的批次;进销货台账。若发现存在未录入台账而又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情况,应制作询问笔录,查明进货时间,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理。(居 凯 刘志强 吴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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