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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时能否及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初心阅读室 2013-02-01
某个人独资企业因未按规定参加企业年度检验,今年7月20日被泽州县工商局责令限10日之内接受年度检验,并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当该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于7月2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并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签署了上述意见,还请求当日缴付罚款参加补检。
  分析:
  那么,对该当事人泽州县工商局能否及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在送达回证签收的当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第第三款和第五款明确规定:“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也就说,当事人在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随时可行使陈述申辩权,工商机关只有在等三个工作日之后,才能视当事人放弃此权利。虽然当事人如今放弃了此权利,但之后如反悔,只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再行使此权利,工商机关如果已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则易陷于被动境地,涉嫌程序违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及时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工商机关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之后,当事人是否行使此权利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既可行使也可放弃,只要当事人放弃此权利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律是认可的。第二,当事人既然明确表示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根据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就不能随意反悔,如果反悔应当自己举证证明符合法定理由(如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才能成立。第三,《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的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而不是“后”;在工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当日,当事人当即签署意见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从当事人的角度上讲,其实也是在行使自己的“陈述意见”,其期间也是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在这样的情况下,工商机关及时下达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得以及时予以履行缴付罚款执行处罚的职责,则是既不违反法定程序,也是符合行政行为效率原则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申社成  马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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