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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名词解释大全

 jly365 2013-02-17

一、许可篇

【第一部分内容】:1.食品;2.预包装食品;3.散装食品;4.进口食品;5.农产品、食用农产品;6.乳制品、乳制品增项;7.保健食品;8.食品添加剂;9.批发、零售。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食品的定义: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

从食品卫生立法和管理的角度,广义的食品概念还涉及到: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接触的物质和环境,食品的添加物质,所有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设施以及影响食品原有品质的环境。

2.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重点监管: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项目。

预包装食品两个很重要的特征:一是定量,同一包装食品具有相同的质量或容量;二是预先包装,标识内容法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包括:(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往往规模化、工厂化生产的产物,预包装食品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最重要的对象之一。

3.散装食品:对于散装食品,《食品安全法》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由于《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职权赋予卫生部门,其有效规章应当作为我们执法的依据。卫生部制定的《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180号)规定:“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由此可以判定:散装食品同样是一种经过加工生产的食品,但是其工业化、标准化程度要低于预包装食品,销售者整包购入后,可以拆开零卖,可以根据消费者需要的具体数量分拣、分割和另外包装。

解读:2004年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中,对散装食品定义为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因《食品卫生法》于2009年6月1日废止,《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与《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内容自然无效,由于《食品安全法》并未对散装食品进行定义,因此《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定义应该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法〔2004〕96号)“…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

散装食品的特点:一是无预包装,包括无法预包装(如包装等原因无法标识)和无需预包装(传统消费习惯或者食品特征决定),或者采用简易包装的;二是包括食品、食品原料及半成品,部分需要重新加工、制作后才能食用;三是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散装食品在贮存、销售中,应当在贮存位置、容器及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从上述特征看,常见的散装食品包括:炒货、饼干、糕点、卤味、酒类等等。

4.进口食品:《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未对进口食品进行定义上的界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由此可见,所谓的“进口食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履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报关程序;二是必须要有境内的进口商。而通过走私、正常出国消费购买带回等途径的入境食品,或逃避了海关的正常监管,或不属于外贸进出口交易行为的“标的”,显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所称的“进口食品”。

总之,《食品安全法》所称的“进口食品”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地域空间概念,并不是标称国外生产的食品即必然是进口食品,只有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进口的食品,才能称之为“进口食品”。从某种意义上讲,内陆生产的食品出口到境外后再进口到内陆销售的,显然一般人都不会称之为境外食品或国外食品,但却可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进口食品”。因此,虽然《食品安全法》未对进口食品给出直接的定义,但仍然可以从相关条款中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食品安全法》所称的“进口食品”是特指来源于国外或境外,由中国大陆境内的进口商在履行正常报关、商检手续后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用以销售的食品。通过走私、正常出国消费购买带回等途径的入境食品,不属《食品安全法》所称的“进口食品”,而只能称之为国外食品或境外食品。

5.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10届第49号,2006-4-29)

食用农产品: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从上述概念看,食用农产品也属于食品,属于食品中比较特殊的品种,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

食用农产品:指通过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蔬菜、瓜果、茶叶、食用菌、牛奶、畜禽、水产等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2003-12-1)

食用农产品: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

区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关键:是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是否进行了加工(尤其是深加工),经过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本质属性基本未变;经过深加工,由于本质属性发生了质变,则划分为食品。

常见的容易与食用农产品混淆的食品有:一是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二是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三是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四是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五是精炼植物油;六是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七是各种蛋类的罐头;八是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九是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等。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比较科学合理的界定了食用农产品范围,因此,对指导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经营食用农产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国家工商局对江苏省工商局的批复(工商市字[2010]162号)《关于对工商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全程监管,而不是分段监管。2011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工商市字[2011]109号)中,再次重申了上述意见。

6.乳制品: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配方乳);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其它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淡炼乳、全脂加糖炼乳、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它乳制品类(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

乳制品增项规定:2011年4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食字(2011)6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对乳制品进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在原有项目基础上,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进行调整,增设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7.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能治疗疾病。保健(功能)食品在欧美各国被称为“健康食品”,在日本被称为“功能食品”。我国保健(功能)食品的兴起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经过一、二代的发展,也将迈入第三代,即保健食品不仅需要人体及动物实验证明该产品具有某项生理调节功能,更需查明具有该项保健功能因子的结构、含量、作用机理以及在食品中应有的稳定形态。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保健食品进行了严格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药食两用的中药名单(卫法监发[2002]51号):药食两用的中药名单84种,这84种中药,即可以作为食品用,也可以作为药品用,是进行食品或保健食品开发的重要原料。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橘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广藿香。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法监发[2002]51号):(按笔划顺序排列)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卫法监发[2002]51号):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一般食品和保健(功能)食品区别:(1)保健(功能)食品含有一定量的功效成分(生理活性物质),能调节人体的机能,具有特定的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而一般食品不强调特定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2)保健(功能)食品一般有特定的食用范围(特定人群),而一般食品无特定的食用范围。在一般食品中也含有生理活性物质,由于含量较低,在人体内无法达到调节机能的浓度,不能实现功效作用。保健(功能)食品中的生理活性物质是通过提取、分离、浓缩(或是添加了纯度较高的某种生理活性物质),使其在人体内达到发挥作用的浓度,从而具备了食品的第三功能。

食品的批号是“卫食字”,食品虽然食用安全,但没有经过功能试验,因此是不允许宣传功能的。普通食品不需文号,有些普通食品生产企业为了欺骗消费者,在产品包装上标称一些如“*食监字**号”等类似批号,实际上,这些批号没有意义。在宣传上更不能提到有关疗效的文字。目前市场上经常有食品打着保健食品的旗号大肆宣传功能是违法的。

保健食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既可以是普通食品的形态,也可以使用片剂胶囊等特殊剂型。但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可以标示保健功能。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一类食品,分为卫食健字和国食健字二类,保健功能一共是27种,但是目前如果提供可信的实验室数据的话,可以扩充。说到底,仍然是食品。而目前市场上流行的保健品,品种繁多,不局限在食品,保健食品只是保健品的一类,保健食品由国家法律规章予以规范,而保健品主要是地方法规。保健食品具有的27种功能,都是由不同的适宜人群的,在买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标签,外包装,是否标有保健食品的蓝帽子,然后你是否是适宜人群,再购买。

保健食品批准名称不提功效,相关部门在批准保健食品时,通常是以产品原料命名,如葛根胶囊,说明其主要成分是葛根。而不是像“五行化糖胶囊”出现“化糖”这样代表功效的字眼。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统一,2003年6月后保健食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批准文号格式为如“国食健字****”或“国进食健字****”(进口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包装必须注明以下项目:名称、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日期标示(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储藏方法、执行标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卫生许可证号。

保健(功能)食品与药品的区别:药品是治疗疾病的物质;保健(功能)食品的本质仍然是食品,虽有调节人体某种机能的作用,但它不是人类赖以治疗疾病的物质。对于生理机能正常,想要维护健康或预防某种疾病的人来说,保健(功能)食品是一种营养补充剂。对于生理机能异常的人来说,保健(功能)食品可以调节某种生理机能、强化免疫系统。从科学角度讲,注意平时营养均衡的饮食、有规律的生活习惯、适时适量的运动、保持开朗的性格,才是健康的根本保证。

药品的批号是“药准字”,药品具有很好的治疗作用,但同时也具有副作用。另外,值得提醒大家的是:保健药品的“药健字”在2004年前已被取消,市场上已不允许这种批号流通。

食品中还有一类特殊营养食品,是“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GB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3.l条)。如适应婴幼儿生理特点和营养需要的婴幼儿食品、经添加营养强化剂的食品,都属于这类食品。特殊营养食品与保健(功能)食品的共性是:都添加或含有一定量的生理活性物质,适于特定人群食用。区别是:前者不需要通过动物或人群实验,不需要证实有明显的功效作用;而后者必须通过动物或人群实验,证实有明显、稳定的功效作用。

保健食品标志:为天蓝色图案,下有保健食品字样,俗称“蓝帽子”。 “蓝帽子”的保健食品专用标志下方会标注批准文号,如“国食健字【年号】××××号”,或者是“卫食健字【年号】××××号”。国产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是“卫(国)食健字”,进口保健食品是“卫(进)食健字”,市民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栏目查询产品的真实情况。国家工商局和卫生部在日前发出的通知中规定,在影视、报刊、印刷品、店堂、户外广告等可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志所占面积不得小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36。其中报刊、印刷品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直径不得小于1厘米。

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审技术规范》规定保健食品的申报功能为:1、增强免疫力;2、改善睡眠;3、缓解体力疲劳;4、提高缺氧耐受力;5、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6、增加骨密度;7、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8、缓解视疲劳;9、祛痤疮;10、祛黄褐斑;11、改善皮肤水份;12、改善皮肤油份;13、减肥;14、辅助降血糖;15、改善生长发育;16、抗氧化;17、改善营养性贫血;18、辅助改善记忆;19、调节肠道菌群;20、促进排铅;21、促进消化;22、清咽;23、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24、促进泌乳;25、通便;26、辅助降血压;27、辅助降血脂。

除了以上具有特定功能的食品可以申报保健食品外,营养素类产品也纳入了保健食品的管理范畴,称为营养素补充剂,如以维生素、矿物质为主要原料的产品,以补充人体营养素为目的的食品,可以用以申报保健食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于2011年8月1日发出[食药监保化函[2011]322号]公函,公开征集对拟修改的保健食品功能草案的意见,如果草案正式成立,中国保健食品的功能将从以上27项,变为18项,详情可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页或百度文库中的[中国国家药监局2011年8月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征集意见稿。

多种养血保健食品:(1)鲜枣:补血抗氧化。含有大量的维生素C,它是一种有效的抗氧化剂,不仅能保持皮肤的弹性,还能抑制与阻断皮肤黑色素的形成。皮肤中黑色素细胞多,肤色就黑。平时多吃一些富含维生素C的新鲜蔬菜、水果,少吃盐,可使沉着的色素斑减退或消失。(2)红糖:养血活血。红糖味甘,性温,入肝、脾、胃经,具有养血活血、补中暖胃的美容功效,适用于妇女产后恶露不尽、口感呕秽、月经不调以及宫寒痛经。(3)枸杞酒酿蛋:富含维生素。很多人喜欢吃酒酿鸡蛋,但这里推荐的枸杞酒酿蛋用的是鹌鹑蛋。这是因为鹌鹑蛋中含有丰富的蛋白质、B族维生素和维生素A、E等,与酒酿一起煮,还会产生有利于女性皮肤的酶类与活性物质。(4)枸杞子则是滋补肝肾的佳品,也是美容药膳中常用的原料之一,维生素A的含量特别丰富。这些食物加在一起后,更能促进营养成分的吸收,女性食用后的脸色更加滋润动人。(5)花生芝麻糊:抗衰老。花生与黑芝麻富含维生素E,同时还有防止色素沉着于皮肤的作用,避免色斑、蝴蝶斑的形成。芝麻中还含有强力抗衰老物质芝麻酚,其中的B族维生素含量也十分丰富,可以促进人体的新陈代谢,还有利于雌性激素和孕激素的合成。(6)阿胶:补血养颜。阿胶具有强大的补血功效,贫血的人面无颜色时,通过服用阿胶就可补血。女生容易衰老,必要的保养时非常必要的。人人都爱白皙干净的皮肤,那就需要补血活血,皮肤暗黄有许多因素造成的,补血补水补充睡眠是最基本的改善方法,尤其是那些忙于事业的工薪阶级,一定要从内到外进行保养。

相关法律规定:(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两个办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保健食品监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总局认为,保健食品的质量管理实行品种管理,工商部门一般对保健食品的广告实施监管。”(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金华、宁波等地配套文件明确规定:“零售药店不能经营食品、日用品和保健品”,目的无非是为了杜绝部分人套用医保费购买生活用品和食品。)(4)2010年2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第十二条“保健食品许可和监管。······在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原持有《卫生许可证》或新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均可以经营保健食品;新申办专营保健食品的,暂不设经营许可,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8.食品添加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54条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28条,以及《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第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和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添加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为加入到食品中的物质,因此,它一般不单独作为食品来食用;二是既包括人工合成的物质,也包括天然物质;三是加入到食品中的目的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食品添加剂按功能分为23个类别。GB2760包括2400个食品添加剂品种。比如:酸度调节剂,膨松剂,甜味剂,食品用香料等等。

《食品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都有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两个办法”的解释非常明确: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要按照《产品质量法》,不存在食品添加剂流通许可证问题。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是《食品安全法》“七个许可”之一。

9.批发、零售:批发与零售都属于经营行为,但其含义是明确的,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批发”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零售”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即批发与零售相对应,批发是指联系生产和零售的中间环节,其销售的对象为经营者的商业活动。而零售是指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销售活动。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凡是申请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一律要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如不执行上述指定,按照《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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