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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傻傻分不清楚

 坤一生物 2015-08-19

门见山,各位亲也许也和我一样,曾经也对销售“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等概念混淆不清,现在就本人个人研究总结的经验,分享如下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条【帝王定律】,对于私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可为”;(这里的法应当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这样的中央立法,对于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如果其没有违背上位法,则应当遵守,如果违背了上位法,则其当然无效,公民和法人等私主体可置之不理)


其次,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用语中,也就是在工商、税务、以及质检等政府机关的视野中,他们要监管的中国目前可以吃的东西,大致可以分为“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即初级农产品)”这么几类;


①食品:特指经过工业化的生产加工过的产品,成批量生产的规模化经营的产品,例如平时购买的奶粉、包装袋食品,这些是需要生产许可证的,即QS。这类食品如果销售的话,无论个人还是企业,都是需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但是网上的无店铺业态经营模式目前并没有具体相对明确的立法予以规范,仅有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并没有强制个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只是模糊性规定“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由此可推论,连经营主体的资格都无需办理,更无须对经营种类的资格予以限制,说白了就是“让不让你经营的问题”,和“让你经营什么范围的问题”,连前一个问题都规范不明了不清楚说不准吃不透的,更没有精力去规范后一个问题了,公权力没有精力规范的领域对于私主体而言就是自由,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②食用农产品(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未经过加工的产品。也就是未经人工加工改变其物理性状和化学性状的产品,当然,为了便于利用或销售,按习惯视为农业生产收获环节之一,对种植养殖、采伐采集收割、捕捉捕捞等农业生产活动中直接收获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自然产品,进行简单的清洗、分拣、包装、晒干晾干、谷物脱粒、植物切割、水产品捕捞现场冷冻及其他简单处理、果品催熟等处理,不视为《产品质量法》所称的加工、制作,此类简单处理后的产品仍视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或食用农产品。


以下的两个概念和分类,按道理来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常见于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如卫生部的部门规章《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等),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三种都非中央立法,其与上一个位阶的中央立法相抵触的部分当然无效,也就是说,中央立法都没有禁止没有限制的东西,非中央立法即使禁止了、限制了也当然是无效的,这一点尤其体现在行政许可制度(也就是通常人们常说的“审批”)。


③散装食品:又称“裸装”食品,是那些没有进行包装即进行零售的食品。散装食品因节省了繁琐的包装,降低了食品的价格,且买多买少、随意方便,很受消费者欢迎,无论在商场超市,还是在集贸市场,均随处可见;散装食品主要包括面食、肉食、腌制品、糕点等,品种繁多。


④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但“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必须受到食用农产品的排除,属于食用农产品的,则必然不属于所谓的“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也就是说,界定一个物品是食用农产品还是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应当首先以食用农产品来划类,是有优先次序的,应当首先依据食用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的标准来判断,如果属于食用农产品,则不用考虑散装、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和散装、预包装是相互排斥的,只有当这个物品划不进食用农产品的种类之后,才能再来考虑其是不是散装食品、是不是预包装食品的问题。因为食用农产品是上位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大多没有太多限制,而“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由于由非中央立法,限制很多,非中央立法必不能超越中央立法的权限,应当首先适用中央立法这一上位法的规定)


说白了,这两个概念并不是正式的国家中央立法话语里的概念,如果相关的监管部门依据非中央立法“处罚”了公民或企业法人,这是可以与他们打官司的,“法出多门”立法窘境并非公民或法人这样的私主体可预期的范畴,“法出多门”“立法混乱”的代价不应当由私主体来买单,也就是你自己规定错了混乱了,就不能按照错了的混乱了的东西来随意干涉我。按照法理,公民和法人只有义务遵循中央立法的以及地方立法依据中央立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对于地方违背中央的规定,公民和法人等私主体没有义务遵守,私主体的商业自由神圣而不可受地方权力随意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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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上述两点,我们来进行逐个地进行分析,《食品安全法》可谓我国现行监管食品行业的“母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食用农产品(即初级农产品)”是不受《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食品安全法》设立了行政许可,即大家需要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如生产许可证(即QS)、或流通许可证才能经营,否则行为就具有违法性。《食品安全法》对于“食用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则规定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来规范,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没有设置相应的许可制度,很多规范也只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组织化了的主体进行宣示性的强调,对于农民个人销售“食用农产品(初级农产品)”是没有相应的规范的,没有规范意味着没有禁止,也即“可为”的范畴。

第2条 第1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第2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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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唯一的找到的针对农民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规定,即《食品安全法》中第29条第2款,“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安全法》关于“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乱和误解,望文生义则非常容易得出“销售非自产食用农产品需要许可”的结论。从逻辑学角度看,否定部分为真,无法得出剩余部分逻辑值为假或为真的结论,因为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大前提。例如交通法规规定:驾驶三轮摩托无需佩戴头盔,据此并不能得出“驾驶其他种类摩托车都需要佩戴头盔”的结论,在常见的几种摩托车车型中,二轮摩托需要佩戴头盔,而轻便摩托则同样无需佩戴头盔。——摘自专业人士博客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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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得出以下实用的结论:


①如果要实体规模化生产经营“食品”,就需要注册企业,获取相应QS,因为按照目前的条件,QS许可不能授予给个人。实体销售包装好的“食品”则需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应资质。网店销售则要另当别论,因为不属于传统法律规范的“销售”,对于公民和企业等私主体的经营自由的限制,应当慎之又慎。


②如果要销售“食用农产品(初级农产品)”,无论实体或者网店,严格地来说,都无需任何许可资质,当然,如果要规模化地运作,可以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产品销售企业来做,这样的话是需要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


③至于所谓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概念本身就有问题,模糊不清,界定不明,相关的监管部门在适用相应规范性文件时,更应当慎之又慎。判断和界定一个物品是属于“食用农产品(初级农产品)”还是“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应当首先依据食用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的标准来划类,只有那些实在是划不进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范畴(只有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是“国法”层面上的正式概念),再来考虑作为实施细则的各个地方性的立法文件,把“预包装”和“散装”作为食品盒食用农产品的兜底概念,补漏细化的功能。

应当在查询过相应领域的中央立法这一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之后,再做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如果依据混乱了的、法理上违背了上一个位阶法律的、实质上无效的、抽象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则后患无穷。

实际上,中国目前很多地方矛盾突出,其根本本质的原因在于立法权的混乱,法出多门,不规范,可叹法治之多艰!亚氏有言:法治就是良善的法律得到了普遍地遵守。首先是要有良善的法律,如果法出多门,规范混乱,依据不良善的法律而强制百姓遵守,那么最终的代价必不仅仅由百姓买单,某种程度来说,行政机关也是受害者。


党也挡不住(楼主疑问)

以上是我找到的文章,那么问题来了,我们有企业资质,现与多个蜂场合作销售天然未加工过的蜂蜜。我们找到买家。每户蜂农负责把自产的蜂蜜按我们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客户,由于蜂蜜是液体需要瓶装而且密封,瓶子容量大小都一样,重量基本一致,那我们销售这种蜂蜜(网上销售)必须要办理QS吗?如果说按固定量包装起来的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的话,那淘宝集市店铺卖土特产的几乎都是三无产品了?那种东西为何无人过问而且淘宝还弄出了一个生态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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