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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一日一说(企业所得税134)—税前扣除凭证特殊处理

 刘刘4615 2013-04-02

1)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2)未取得有效凭证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跨期取得有效凭证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六条对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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