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众议纷纭,在实际应用中比较混乱。归根结底还是没有搞清楚到底哪该论那不该论。提出来同大家切磋。 关于这个口诀为何人所创亦不得而知,到目前也没能搞清楚。在《切韵指南》一书载有这个口诀。宁忌浮认为该书是元代作品。明弘治未见此诀。康熙本收入并注释为是指对七律、七绝而言。意思是“一、三、五字”平仄可以不拘,二、四、六必须依律,而实际上只有三句“一、三不论”: 〇平〇仄平平仄--1.3不论 〇仄平平仄仄平--1不论(3在拗救的情况下才可以不论,否则犯孤平必论) 〇仄〇平平仄仄--1.3不论 〇平〇仄仄平平--1.3不论 关于第五字在仄脚句子(平平仄)和平脚句子(仄仄平)也是在拗救的情况下可以不论。否则它破坏了尾韵(平平仄,仄仄平)的基本句型,并也属于拗句不是律句。(见闲谈“拗救”)。而其他两句(平仄仄、仄平平)第五字必论,否则为拗体诗,不是律诗。 “二、四、六”分明实际上应该是“二、四、七”必须分明(因为韵脚是不能变动的,逢平必韵,句必仄,故不在口诀内)。第六字在仄脚句型中也可以不论,但是必须在对句中第五字应仄改平声字相救。(见闲谈“拗救”)。 * * 顺便谈一谈“三平尾”和“三仄尾”的问题: 一般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但是在拗救的情况下也有这种拗句发生,也就是当仄脚句型的第五、六字都用了仄声字,可以在对句第五、六字应仄改平声字相救,就可以出现以上情况,但很少实例,只有陆游《夜泊山村》: 一身报国(有万)死,--“有万”拗 平平仄仄(平平)仄 双鬓(向)人(无)再青。--“无”救“有万”之拗,又救了本句“向”字之拗(孤平拗救),同时是对句相救和本句自救的结合。 仄仄(平)平(仄)仄平 上两句例诗的第二句“再”字也可以用平声字。这就出现了三仄尾。 这个问题众议纷纭,在实际应用中比较混乱。归根结底还是没有搞清楚到底哪该论那不该论。提出来同大家切磋。 关于这个口诀为何人所创亦不得而知,到目前也没能搞清楚。在《切韵指南》一书载有这个口诀。宁忌浮认为该书是元代作品。明弘治未见此诀。康熙本收入并注释为是指对七律、七绝而言(何时把此诀应用到五律、五绝上不得而知)。意思是“一、三、五字”平仄可以不拘,二、四、六必须依律,而实际上只有三句“一、三不论”: 〇平〇仄平平仄--1.3不论 〇仄平平仄仄平--1不论(3在拗救的情况下才可以不论,否则犯孤平必论) 〇仄〇平平仄仄--1.3不论 〇平〇仄仄平平--1.3不论 註:律绝都是由以上四种句型按不同格式各组成四种不同的格律(五言律绝去掉前两字)。 关于第五字在仄脚句子(平平仄)和平脚句子(仄仄平)也是在拗救的情况下可以不论。否则它破坏了尾韵(平平仄,仄仄平)的基本句型,并也属于拗句不是律句。(见闲谈“拗救”)。而其他两句(平仄仄、仄平平)第五字必论,否则为拗体诗(三平尾和三仄尾),不是律诗。 “二、四、六”分明实际上应该是“二、四、七”必须分明(因为韵脚是不能变动的,逢平必韵,句必仄,故不在口诀内)。第六字在仄脚句型中也可以不论,如果用了仄声字(属大拗,因它改变了平仄脚句型),可以在对句中第五字应仄改平声字相救。 * 顺便谈一谈“三平尾”和“三仄尾”的问题: 一般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但是在拗救的情况下也有这种拗句发生,也就是当仄脚句型的第五、六字都用了仄声字,可以在对句第五、六字应仄改平声字相救,就可以出现以上情况,但很少实例,只有陆游《夜泊山村》: 一身报国(有万)死,--“有万”拗,对句第五字应仄改平声字“无”救。 平平仄仄(平平)仄 仄双鬓(向)人(无)再青。--“无”救“有万”之拗,又救了本句“向”字之拗(孤平拗救),同时是对句相救和本句自救的结合。 希望和大家切磋,共同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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