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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为判决说理提供制度保障

 songsgt 2013-12-13
要为判决说理提供制度保障
李晓东
                                  2013.12.8人民法院报

    建立让法官敢于说理的保障制度,即法官豁免制度,是保证法官理直气壮写好判决书的关键

    12月3日,人民法院报刊发了《“理直气壮”写好判决书》一文,文中提到,“说理”的判决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正当性的最佳注脚,也是以理服人、服判息诉的必要保障。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先后公布。裁判文书上网,已进入重要议事日程。

    但毋庸讳言,目前各级法院法官仍然较为普遍地存在“说得越多错得越多、被当事人抓住把柄越多”的担忧。如果不能从制度上打消这种疑虑,裁判文书上网的效果可能将大打折扣。

    首先,要建立让法官敢于说理的保障制度即法官豁免制度。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的发言享有豁免权,同样,法官在行使审判职权过程中(尤其在行政诉讼中),为了公正执法,在法庭上的言论和有关行为也应享有不受纪律追究、纪律处分以及变相打击报复、压制的权利。法官职责豁免制度赋予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而受到追究。除非法官故意违反职业义务而枉法裁判或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否则,法官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纪律惩戒。

    其次,要确立禁止评议规则,即不得对正在进行的审判工作加以评议。网络媒体应该如实地把案件审理的进程呈现给公众,而不能对案件裁判的结果妄加猜测、评论,这是一个界限。严禁网络媒体对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作出带有暗示或明显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否则予以惩罚,从而使法官不至于受到舆论监督的压力而妨碍其公正地审理案件和公平地适用法律。

    最后,应当完善法官惩戒制度。英国原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曾这样说:“当法官依法行事时,每位法官均应受到保护,以免负赔偿损害的责任。所有的法官都应该能够完全独立地完成自己的工作,而不需要担惊受怕。决不能让法官一边用颤抖的手指翻动法书,一边自问:‘假如我这样做,我要负赔偿损害的责任吗?’”故应当建立完整系统的法官惩戒制度,对于惩戒法官的事由应该具体、明确,不能过于宽泛,更不能仅因其作出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改判而追究其责任。

    裁判文书说理必须取得足够的制度支持。只有致力于确立相关的制度屏障,才能让法官放下包袱,把智慧和技艺流淌在裁判文书里,并最终展现在网络和公众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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