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尽职调查的方法 1.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可以对调查对象有比较直观的了解,并可以得到据以调查的相关线索。因此,现场调查是尽职调查最常用的方法,它包括现场会谈和实地考察。 现场会谈时,应当约见尽可能多的、不同层次的成员,包括市场销售部门、行政部门、财务部门、生产部门的主管。会谈主要了解企业经营战略和发展思路、企业文化、团队精神、企业的内部管理及控制等情况,通过会谈获取对企业高管的感性认识。 实地考察应侧重调查企业的生产设备运转情况、生产组织情况、实际生产能力、产品结构情况、订单、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情况、固定资产维护情况、周围环境状况、用水、用电、排污情况、员工的工作态度及纪律等。 2.搜寻调查 主要通过各种媒介物搜寻有价值的资料,这些媒介物包括报纸、杂志、新闻媒体、论坛、峰会、书籍、行业研究报告、互联网资料、官方记录等。搜寻调查应注意信息渠道的权威性、可靠性和全面性。 3.官方调取 通过行业协会、政府职能管理部门获取或调取企业的相关资料。如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关、金融管理机关、外汇管理部门、环保管理部门、卫生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供电部门、供水部门、土地及城建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 4.通知调查 通知被调查人,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和申报信用记录,然后对该资料和记录进行抽样验证、分析。 5.秘密调查,是指在被调查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调查方式。主要通过接触客户的关联企业、竞争对手、商业伙伴或个人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6.委托调查。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信息的调查。对于比较重要或法律关系复杂的融资租赁交易,可以利用律师执业技能、专业知识以及法律赋予的调查取证的特权,进行律师尽职调查,形成全面、专业、规范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供信用评估时参考。对于客户的财务调查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对于租赁物也可以委托资产评估师进行资产评估,形成专业的评估报告。 二、尽职调查的内容 考虑到融资租赁的交易成本,对承租人的尽职调查的内容的繁简应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交易额相对较小、租期相对较短,可以参照商业银行的贷前调查内容展开调查;对于交易数额大、租赁期限较长的项目,对承租人进行全面、审慎、独立和有针对性的尽职调查很有必要。此外,尽职调查还应考虑承租人的具体情况及租赁物的特点,如上市公司其相关信息一般比较透明、公开,需要调查的内容就简单一些;电信设备运营商因其行业垄断特点,也不需要做仔细的尽职调查;对于飞机租赁,由于其本身的特点也不需要做太繁琐的调查。尽职调查因涉及承租人的商业秘密,应考虑出租人的接受程度和实际需要及可行性,确定尽职调查的内容。 下面就融资租赁的尽职调查列一清单,供出租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如果交易的项目对出租人来说达到重要、复杂的程度,出租人应该委托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阅历资深的从业人员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1. 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和联营、合作企业)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1.11 1.12 如果上述第1.11项所述重大法律事件的标的涉及国有资产,请提供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立项批复、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或确认批复);以及有关工商登记备案文件; 1.13 与公司股权质押相关的合同和/或批准文件、工商登记备案文件; 1.14 若公司曾购入任何其本身的股份,请提供董事会授权购入股份的决议及有关该等购入的所有协议的副本; 1.15 公司与股东签订的任何其可据以放弃或同意放弃日后股息的安排或协议; 1.16 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名单及选举/聘任决议; 1.17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以及选举决议/委派书; 1.18 公司股东会历次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和会议通知; 1.19 公司董事会历次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通知; 1.20 公司监事会历次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通知; 1.21 公司完整的组织结构图,包括公司各股东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参股、联营、合作企业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或部门(包括于分公司、营业部、中心等,下同),结构图应标明控股或参股关系、持股份额、其它持股人名称及持股数量; 1.22 政府部门对公司设立的任何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经营实体的批准文件及对上述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经营实体变更的批准文件(如有); 1.23 政府主管部门向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和联营合作企业及下属部门核发的全部涉及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下属部门生产经营的许可性文件,或特许权、特许经营等许可性文件,以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下属部门核发的涉及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下属部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通知、决定、批复、复函、许可证、登记备案等文件(如有); 1.24 请提供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和联营合作企业及部门的所有资质证明文件、高科技企业、国家重点扶持企业证书/批复、其他政府认定、资助或扶持项目的证书/批复或其他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下属部门业务相关的证书及奖项(如有); 2. 股东文件 2.1 2.2 2.3 2.4 2.5 2.6 2.7 3. 重大资产(包括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情况) 3.1 3.1.1 请填写法律尽职调查附表,该表应包括公司及附属公司所占用的全部土地的清单; 3.1.2 土地使用权证、他项权利证、租赁登记证明、抵押登记证明等; 3.1.3 有关政府机关关于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 3.1.4 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协议和批准文件(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租赁协议、抵押协议等); 3.1.5 如为划拨地,请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批文,征地费用的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3.1.6 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所涉及的出让金、租金、转让费和土地使用费的支付凭证;对于出租的土地,请提供出租方有权出租的证明; 3.1.7 请说明是否存在占用集体土地的情况,如有,请提供相关的协议文件; 3.1.8 请提供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合作开发合同、联营或合作协议; 3.1.9 请书面确认所提供的土地使用证的内容与土地使用现状是否相符,如有变更土地实际用途而土地使用权证中对变更没有记录,请以列表的方式说明各宗土地的变更情况; 3.1.10 请确认上述土地上是否设定了任何抵押、担保,如有,请提供抵押协议、担保协议、抵押登记文件、主债务合同。 3.2 3.2.1 请填写法律尽职调查清单附表,该表应包括公司拥有的全部自有房产(不包含租赁房产);并请相应提供该表中所填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购买协议; 3.2.2 请说明上述自有房屋上是否存在抵押,如是,请提供房屋抵押协议和抵押登记证明文件; 3.2.3请填写法律尽职调查清单附表,该表应包括公司拥有的全部租赁房产,并相应提供该等租赁房屋的租赁协议、租赁登记文件等相应文件); 3.2.4 拥有或租赁的房产的使用、出售、租赁或转让的限制、合约及承诺的详细清单及协议文本; 3.2.5 请确认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所列的内容与房屋现状是否相符。如有变更而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做记录的(如房屋已拆除,或出售),请以列表的方式说明变更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发证日期、幢号、面积、原用途、现用途、变更原因,变更时间; 3.2.6 3.3 3.3.1 请提供详细的固定资产清单; 3.3.2 与在建工程的建设相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合同; 3.3.3 拥有车辆的车辆登记证; 3.3.4 请确认上述固定资产上是否设定了任何抵押、担保,如有,请提供抵押协议、担保协议、抵押登记文件、主债务合同。 3.4 3.4.1 请填写法律尽职调查清单附表,列举并说明所拥有的,被许可使用的,或正在申请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服务标识、商号、品牌、著作权、专有技术、域名、商业秘密和技术工艺等,并提供全部专利权证书、商标注册证、其他知识产权证明及有关申请文件; 3.4.2 就所持有或主张的前述知识产权,请确认是否已缴纳相应的费用(如专利年费)并请提供缴费凭证; 3.4.3 所有现行有效的公司作为一方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开发合同等,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服务标记、著作权、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许可/转让/开发合同及相关登记/备案文件; 3.4.4 目前拥有的特许经营权(如有)的相关证明文件; 3.4.5 请确认上述知识产权上是否设定了任何质押、担保,如有,请提供质押协议、担保协议、质押登记文件、主债务合同; 3.4.6 有关上述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报告。 4.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4.10 4.10.1 在境外经营的批准文件,包括境外投资批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文等; 4.10.2 在境外设立的机构的登记注册文件、章程; 4.10.3 境外经营业务的详细书面情况介绍; 4.11 5.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5.10 任何有关国家、省级或地方政府向公司提供的补助及/或补贴的协议、批准或其他安排的相关批复和文件。 6. 重大合同(包括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6.1 6.2 6.3 6.3.1 原材料供应协议; 6.3.2产品生产协议; 6.3.3 产品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产品分销和/或经销合同,以及限制交易的协议; 6.3.4 运输合同; 6.3.5 现行有效的与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管理部门签订的公共设施服务协议(如有); 6.3.6 重大建设/建筑合同(如有); 6.3.7 现行有效的保险合同、保单、付款凭证和一切保险索赔清单以及有关保险撤销或拒延的信函往来; 6.3.8 收购、合并或出售公司权益、业务或资产的合同或协议(如有); 6.3.9 战略合作协议(投资协议、收购协议、合作协议或联营协议); 6.3.10 承包、管理、顾问协议(如有); 6.3.11 有关进出口业务的文件,进口代理商的名称及与该等代理商签订的有关合同(如有); 6.3.12 保密协议; 6.3.13 保险合同、保单、付款凭证; 6.3.14 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技术研究和开发、技术服务等合同或协议(如有); 6.3.15 现行有效的技术许可或技术进出口合同及登记/备案文件(如有); 6.3.16 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商标、专利、域名、非专利专有技术)实施、许可、使用、转让或其他相关协议(如有); 6.3.17 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及公司认为应向本所提供的其他文件; 6.3.18 除上述协议之外的其他公司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 7. 劳动人事(包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情况)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8. 8.1 8.2 8.3 8.4 8.5 8.6 8.7 9. 9.1 9.1.1 排污许可证; 9.1.2 取水许可证; 9.1.3 环境保护设施合格证; 9.1.4 排污标准合格证; 9.1.5 环境监测报告; 9.1.6 排污费缴纳凭证; 9.1.7 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工业固体废体申报登记文件; 9.1.8 由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废物或危险物质外溢或释放的报告和通知。 9.2 9.3 9.4 9.5 9.6 9.7 9.8 10. 10.1 请说明公司自设立起是否发生过任何工业事故、意外,如有请详细描述该事故、意外的发生过程、伤亡人数、赔偿金额及有关诉讼或行政程序; 10.2 请说明公司自设立起因安全生产问题所受到的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情况; 10.3 请描述公司工业生产安全的保障措施、标准和监管守则; 10.4 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和行政规定; 10.5请列出公司参加的所有保单或自身保险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财产、设备、事故责任、自然灾害、第三者责任、业务中断保险、高级职员和董事责任保险、关键人员人身保险的责任,请说明投保险种、保险期限、保险范围等,并请提供相应保险合同和保险清单;如有理赔,请说明并提供相关理赔文件。 11. 11.1 11.2 11.3 12. 12.1 12.2 请提供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院和仲裁机关的判决、裁决、裁定、调解协议及其他类似协议,以及(如有)对公司判处的罚款; 12.3 持有公司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有,也请分别列入上述附表,并请提供其相关文件; 12.4 请说明由任何政府或当地机关展开的,并影响任何公司或其代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的调查或争议; 12.5 请提供有关公司涉及的未决诉讼、仲裁和其他程序的进展情况的说明; 12.6 公司违反或被控违反卫生、防火、建筑、规划、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通知或诉讼; 12.7 公司是否受到劳动、环保、税务、工商、质量、海关等部门的行政处罚;如有,请填写法律尽职调查附表,并相应提供处罚通知书、罚款单及缴纳罚金证明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等相关文件; 12.8 公司自成立以来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行政处罚文件。 12.9 相关律师就现行或可能的诉讼、仲裁、行政纠纷或调查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备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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