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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治秩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7)

 沩江学者 2014-05-12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司法权威,保障司法独立,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力量,依法治理公共事务是法治社会的主导性价值,法律的施行依赖于司法机构的存在,它们对于保障个体权利、解决社会纷争、维系社会秩序具有着重要而积极的价值。强化司法权威是实现司法职能的根本保障,也是当前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独立和公正则是司法权威的源泉,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法治建设依赖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建制化状况,其中司法体系的组织化和制度化水平最为关键。构建法治秩序必须依靠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该体系具有明确的专业标准和培训体系,拥有自主的编制配备、人员招募、财政经费和职位晋升权力,在解释法律和裁决纠纷时,享有不受任何社会和行政机构干涉的真正权力。优化司法职权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是规范司法权力、提升司法能力的关键。执政党必须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下大力气根除制约司法权依法独立运行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提升司法审判工作的正规化和制度化水平,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为代表的“法律人”既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因素,亦是法治秩序的守护者,其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关乎司法体系的整体形象,更关乎执政党、政府和法律在公民心目中的形象。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司法权威在极大程度上仰赖于法律人的积极作为和正面形象。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以法律人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助推中国法治秩序的成长与发育。

  (四)一个多元而理性、能自我调节的现代社会的稳固存在,是确立法治正当性和构建法治秩序的一条重要途径

  在很多情况下,社会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法律并非社会秩序的核心。即使人类实现了法治,那种无需法律的秩序依然可能普遍存在,现代社会本身就是法治秩序的重要构成要件。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克里斯所言:“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16]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能力,重视社会自身的自我调适能力和内生性秩序,是成就中国法治秩序不容小觑的辅助力量。同时,中国的国家建设与法治建设一开始就紧密结合在一起,国家在现代法律运动和法治事业中长期居于核心和领导地位,现代法律制度不但仰赖国家力量来建立,而且本身就是现代国家发展的一部分。但是,中国的法治建设又面临“国家悖论”的尴尬困境,一方面,国家是法治建设的主导力量,人们自然而然地把实现法治的希望寄托在国家身上;另一方面,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则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权力,国家必须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主动“作茧自缚”,为自己的权力套上“紧箍咒”。因此,法治中国建设的国家之维必然具有其局限性,必须引入社会之维的考量,实现国家—社会二元力量的协同,以有效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事业[17]。推进中国的法治事业不单涉及国家和法律本身,而且涉及到社会组织与社会结构。仅仅依靠国家的善意和努力,而没有社会关系结构和社会观念意识结构的改变,法治原则实际上很难落地生根。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运用法律去规范和调整民间组织与公民的社会经济活动,促进政府部门与民间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和了解,开展国家与社会之间富有建设性的互动,达成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适度平衡,为法治社会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制度平台和政治空间。一个高度组织化和制度化的现代社会,既是构建现代法治秩序的重要力量,也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支撑。

  (五)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培育现代公民,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是构建中国法治秩序的基础性工程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每个公民都知法和懂法,掌握运用法律的基本技能,是法律有效执行的前提。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定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还需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进行改革[18]。长期以来,民众法治意识淡薄、法治信仰不坚定、法治技能缺乏、依法维权意识不强是制约法治建设的关键议题。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是构建法治秩序的基础性工程。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要从公民意识着手,最终形成法治精神,达到对法治的信仰,使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归根到底,法治是一种生活经验,与任何其他的生活经验一样,可以在实践中逐渐获得和积累,最终积淀成改变人们思维和行为模式的强大力量。对中国人而言,即使是普通民众也从来都不缺乏对自己利益作出判断和根据环境变化调整其行为方式的实用理性。通过推行法治、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在新的政治与社会实践中积累新的生活经验,实现民主政治建设与法治建设的有机良性互动,是构建法治秩序的基本途径。大力开展公民教育,更加重视普法宣传,创新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的具体形式,努力培育现代公民,切实使法治的精神和信仰深入民心,入地扎根,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项极具前瞻性和战略性的历史任务。

  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征程中,不同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和力量对比是决定法治秩序建构路径的关键变量。行政权力主导的国家法律制度建设运动必须与社会对法治秩序的内生性需求相契合。缺乏社会力量支撑的法治建设使得国家法律制度的规范力羸弱,虽然法律制度具有显著的现代性取向,但社会自身的运作逻辑依然因循传统的轨道,社会经济生活空间存在太多的法律不入之地,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不能自动成就一个法治的社会。因此,政权力量推动的大规模的立法运动和法律制度建设,必须与现代社会的发育和成长、尤其是公民民主品格和法治意识的提升实现有机互动,这是建构现代法治秩序的重要条件,培育一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力量共同成长的法治社会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愿景目标。

[责任编辑:康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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