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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

 心雨室 2014-05-25

  被告人 彭建东,英文名JAMES·DONGPENG。
  1993年1月1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对被告人彭建东立案侦查。1994年5月18日侦查终结,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彭建东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彭建东在被聘深圳原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原野公司)董事长期间,于1992年春节前后与朱某某(另行处理)等人在深圳市情景花园其家中聚赌,欠下朱某某赌债人民币29万元。1992年2月,被告人彭建东为还赌债,先后与原野公司下属的原野物业发展公司经理李某某(系其妹夫)和美乐实业公司(私营企业)经理董某联系,提出以美乐实业公司的名义向原野物业发展公司借款的形式,从原野物业公司转出款归其使用。李、董均表示同意。事后,由原野物业发展公司借出人民币49万元,其中29万元直接汇入朱某某指定的账号,归还被告人彭建东赌债。其余由彭支配使用。
  1989年1月,经国家经贸部批准,原野公司与浙江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和香港艺佳发展公司三方合资,在澳大利亚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中澳绿屏有限公司”(简称绿屏公司)。同年2月,原野公司从深圳经香港汇款140万美元到澳大利亚投资绿屏公司。被告人彭建东利用其受聘原野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指使庄某某、邓某某先将该款转人彭建东个人控制的香港润涛公司账户,然后由润涛公司陆续汇往澳大利亚绿屏公司。在此期间,被告人彭建东指使其香港的亲戚庄某某、蔡某某等人于同年3月14日从澜涛公司汇出港币80万元到彭个人在香港开设的康雅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康雅公司的业务运作费,用于营利活动。
  1995年9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建东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下属公司资金2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侵占罪;挪用本公司资金港币8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司资金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彭建东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驱逐出境;犯挪用公司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十六年,并附加驱逐出境。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29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彭建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11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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