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执法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

 神州国土 2014-06-24

    法律咨询

    黄女士来电咨询:

    某县农机监理站站长张某,带领本站马某等4人乘五菱面包车对农机车辆进行检查,发现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农用车,遂追赶该车,与其并行后出示停车牌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但该农用车一直高速行驶。张某示意面包车司机加速并对该农用车进行拦截。农机车驾驶员为躲避检查,急速左转弯,致车辆发生侧翻,与一辆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农机车驾驶员杨某当场死亡。张某等农机监理人员见状,急忙驾车离开,后向该局领导汇报。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杨某突然左转弯且未按规定让行。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律师解答】

    刑法中的“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行为人不认真地运用权力,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在职务范围内随意、随便或者马虎地行使权力;二是过度地运用权力,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超越职务范围去行使权力。本案中,张某等人具有对农机车辆进行检查的职权,但其仅负责对作业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而没有在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的权力,因此其行为是超越职权的行为。

    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与造成损失之间有无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但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这样的情况:当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由后来介入的因素引起了危害结果,先行行为与最终危害结果之间存在一种偶然因果关系。这就需要解决偶然因果关系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结合本案,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为自己驾车在公路上急速转弯发生侧翻后与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而引起杨某不顾安危在公路上急速转弯的原因是为了躲避在其前面不远处缓慢行驶并意图迫其停车的稽查车辆。我们之所以认为张某的违章查车行为与杨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因为如果没有其违章查车的行为为前提,必然不会引起杨某在车辆高速行驶中急速转弯,也就不会有交通事故发生。虽然在整个行为中介入了杨某违章驾驶和轿车司机没有确保安全行驶两个因素,但根据一般人驾车的经验,为躲避检查而急转弯是一个很多人慌不择路的下意识行为,并且轿车司机在正常行驶中也不会意识到前面会突然有车辆向左急转,因此这两个因素的发生都是基于前一稽查行为的存在而产生的,即发生交通事故是因为车辆突然转弯,而车辆突然转弯是为了躲避检查,没有最初的实行行为即农机人员超越职权在公路上检查车辆,就必然不会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故应当认定张某在公路上违章查车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分析,张某的行为应构成滥用职权罪。         (王洪芬律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