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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杂谈

 wps0321 2014-08-22
文史杂谈

古代的回避制度

陈永坤

由于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缓慢,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私人关系在我国古代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东汉以来,它的危险性日益明显。因此,从东汉开始,封建统治阶级日益重视回避制度。东汉至隋是回避制度发生时期,唐宋是它的成熟时期,明清则是成熟后完善时期。回避制度大致可分为三类:

亲属回避:各个朝代对亲属回避的规定大不一样。东汉最先制定法规,正式规定地方官员中有姻戚关系的不能担任职务相妨的官职。魏晋南北朝把回避的范围,由姻戚扩大到一般的亲属,由地方官员扩大到中央官员。唐朝对亲属回避的规定已相当具体、完备。宋朝亲属回避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对五代以上亲属及相关外亲只要职事有统属或相妨关系的,都必须回避。明成祖以后,在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宗室不能做官,不能参加科举考试,只封爵供养。清朝除了对皇族未规定回避外,对京官和地方官的规定是历代最完备的。地方官凡属刑惩、科举考试、财政税务、官吏考核和监察等重要部门的亲属,不分远近,只要是同一宗族的,都令官小者回避。

地区回避:地区回避产生较晚。唐朝才正式作出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宋朝第一个规定官员要普遍回避本籍,并且对非本籍而有地产的也要回避。到了明朝,地方官员回避本籍已成通例,清朝更把回避的区域数量化,即官员本籍五百里以内(包括邻省)的地区,都得回避。

师生朋故回避:从唐朝开始有这方面的规定,如规定在科举考试中,与主考官有故旧关系的考生也要像主考官亲戚一样进行“别头试”(主考官的子弟、亲戚参加考试另立考场,派别考官)。清朝的师生朋故回避是历代最严的。以前各朝的师生朋故回避都限于科举考试领域,清朝第一次突破这一领域,规定科举考试中形成的师生关系,在以后的任职中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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