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老子》与辩证法

 非常名5591 2014-11-06

《老子》与辩证法  

这个问题,在我看来,本不具有讨论的必要,因为就《老子》自身而言,这是一个无中生有的命题。但由于现代中国,所谓的辩证法在一个相当的历史时期成为了主流的意识形态,以所谓的辩证法思想来解老,给《老子》赋予具有真理意味的辩证法要素,成为了诸多现代注家的一种不自觉的倾向。因此,便不得不提及了。

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首先,我们要让自己明确,当我们使用辩证法这个概念时,我们到底要表达什么,以及,是在一个什么样的范畴和层面上表达的。正如我们提到形而上学时需要明确是谁的形而上学我们才能真正明确其具体内容,当我们提到辩证法时我们也需要了解辩证法这个概念的发展过程和在不同的思想家那里它不同的内涵的变化。

下面我将就此进行一个简要的、粗线条的回顾。

在古希腊时期,辩证法由于由柏拉图所记载的苏格拉底的对话而被孰知。在苏格拉底那里,辩证法是被作为,就如它的希腊语的词源所表现的,谈话、辩论的技巧使用的。苏格拉底通过不断的否定其辩论对手对于某一个概念的阐述,来促使辩论双方对于这一概念的实质逐步形成清晰与正确的认识。虽然,在这个辩证的过程结束时,在很多情况下,苏格拉底并没有与对方达成真正的对某一个概念的定义的认同,但是,这个辩证的过程总是能够表现出,通过否定错误和模糊的思想,向着概念的实质逐步接近的积极倾向。因此,自古希腊时期,至少当我们提到苏格拉底的辩证法时,它是一种方法与技巧。当然,我们能够在其中剥离出我们当今,准确地说是中国当今,所认为的辩证法的三个要素的。苏格拉底的辩证法包含着否定,这是对于概念描述中所呈现的错误内容的否定;包含着联系,这是辩论过程中必然出现在概念内、外沿之间与概念之间的联系;包含着发展,这是辩论的目的,是对于概念的逐渐清晰。但这些要素,显然是辩论方法与技巧范畴内的东西,而不是概念内的东西。它们是对实在进行认识的过程中的东西,而不是实在本身的东西。

当然,如果我们基于柏拉图的形而上学立场,如果我们承认实在的世界是理念的世界,那么,我们是有可能将辩证法,这一使得概念逐步清晰的活动,当作是内禀于作为实在的理念本身的特质的。

但柏拉图并没有将这种理论上的潜能变为现实,他更多的是借助于辩证法由个别理念上升到普遍理念,又从普遍理念回到个别理念。将之作为一个能够认识实在世界的逻辑方法来使用。

如苏格拉底这样,通过对于对方论题的不断否定来探寻真理,这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构成了辩证法的实质内容。在这个时期,其实,辩证法更多的体现在“否”,也就是对于对方正题的反题,这个层面上。

到了康德,他运用辩证法是通过他的二律背反。即,正题、反题都无法被否定,都无法证明该论题的正确或错误。在康德这里,辩证法仍然还是一种认识的、论证的方法。辩证法到了康德这里,依然是属于认识方法范畴的东西。尽管有肯定、否定,或者说正题、反题,这些还是指向我们的思维对象,或者说是指向概念的内容。他的辩证法,更多的运用于对于形而上学领域的思辨,但是,他的辩证法,并不是他的形而上学。它实际是为了厘清现象界和形而上学各自不同的领域。康德通过他的二律背反式的辩证法,是为了证明形而上学的,就知识而言的,超越性,界定知识的边界,同时为他的形而上学留下“悬置”的位置。

康德之后的费希特,将辩证法引入到了对于实在的本质的描述而不是仅将其作为发现真理的方法。也就是说,费希特将辩证法运用于本体论的范畴,而不是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范畴。这并不是一种随意的理论转向,而是因为,他的实在本身就是思想,他的实在的运动的性质就是自我设定,或者说是对于自我的认识。纯粹意志,绝对精神,或者说自我,在费希特这里,才是真正的实在。它被赋予了能量和目的的要素。运动、变化都是自我的内禀的属性,而运动、变化的最根本的源动力来自自我本身,来自自我这一绝对精神、纯粹意志,自我确定的需要。自我确定,按费希特的话来说是自我设定,是靠对于非我的否定。于是,我们如今所熟悉的辩证法的诸要素,否定、普遍联系、变化发展,在费希特的思想体系中得以呈现于本体论的范畴之内。在这里,辩证法超越了一种思辨方法的地位,具有了内在本质规律的意味。

从费希特开始,辩证法从认识论进入到了本体论的范畴。但是,这种进入,是严格的以他的形而上学为依据的。正是由于他的唯心主义的哲学体系才使得辩证法由认识论进入到形而上学的本体论范围具有了可能性和合理性。正因为世界是意志的、精神的、思想的,才使得辩证法,这个认识论范畴的、思想、精神范畴的活动,成为了本体论范畴内的,事物发展的内部规律。而辩证法这个思想的活动规律要想正当的成为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是需要将思想、精神作为本质,这一唯心主义的形而上学背景的。

黑格尔从德国唯心主义的共同的逻辑起点出发,即,真正的实在是精神、是思想,因此,思想的活动是实在的活动,是本体的活动。思想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达到对于思想的自我本体的完全的认识。而对于自我的完全的认识,则是通过原本在于认识论中的辩证法来完成的。对于自我这一主体的认识,是从对于客体的否定的认识,或者说是从对于客体的辩证的认识开始的。通过对于作为主体的客体的设定(正题)的否定(反题),得到了一个对于主体的客体的新的设定(合题)。这就是否定之否定。通过对于新的设定的不断的否定(变化发展),穷尽了设定的所有关系(普遍联系)之后,最终达到对于自我的完全的认识。

当黑格尔将他的形而上学的辩证法引入到,更确切地说是运用于,社会文化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时,他是将他的否定之否定普遍联系到社会文化中,用以解释历史进程的变化发展。他的历史发展观,因此带有了目的论的色彩。这一方面与他的形而上学所要求的绝对精神所要达成的完善的自我认定所一致。另一方面,又是,也许在潜意识中,与他的宗教信仰的末日审判的终结情怀相联结。更重要的一面在于,是与整个德国的唯理主义哲学家们,尤其是费希特,所激励的德意志的民族精神的崛起相呼应。

历史社会形态的变迁,国家、民族统治地位的更迭,这些,在黑格尔那里,都成为了作为绝对精神的客体往绝对精神进发的过程中辩证否定的环节,成为了历史的必然。因此,历史的进程也就成为了一个必然的、合乎逻辑、合乎辩证逻辑的必然的规律。泛神论、唯心论、辩证法,这些都在历史的辩证进程中发挥着理论作用。或者换句话说,如果我们用历史辩证发展来作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我们是无法避开泛神论、唯心论和辩证法这些形而上学基础的,否则,将会造成理论上的缺陷。

但是,我们,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中的,辩证唯物主义,扩大,更确切的说是转换了,辩证法的适用、应用范围,成为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社会生活中的内在规律、普遍规律和根本规律。但是,却脱离了它在德国唯心主义的理论体系下之所以能够成为规律的根本背景。

我们所接受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辩证法,事实上是将辩证,这一思维的特质,赋予了物质,成为了物质的根本属性。但由于其唯物的立场,又不得不将属于思想过程的否定的特质,置换为物质内部的矛盾的对立。

我们所阐释的唯物辩证法,与古希腊和德国唯心体系的辩证法,除了具有容易令人混淆的相同的名称以及具有“否定”这一特性外,其基础和内容都完全不同。它不再是基于思想范畴内的运动,而成为了物质运动的内部因素;它不再是基于通过否定而使得主题或主体逐步确定的单向推进,而成为了在理论上具有双向潜能的矛盾双方的相互否定,尽管,为了使其对于现实进程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它被赋予了变化,特别是发展,的维度。

而当中国的当代注家以唯物辩证法来注释国学经典时,事实上,他们同时又在对国学经典和唯物辩证法进行着双重的改造。

诚然,在中国的古典思想的本体论的范畴内,尤其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居于主流地位的太极阴阳五行学说中,存在着阴阳的对应。但这种在气一元论框架内的阴阳二元论,阴阳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对应,是“太极动而生阳,动极而静,静而生阴,静极复动。一动一静,互为其根。”(《太极图说》),是一种循环式的此消彼长,是一种相互包含和相互为条件。而不是矛盾这个概念所指向的定义为同时断言一个陈述和它的否定。尽管,从概念分析的角度而言,阴阳相互包含着对方的否定成分,但从理论解释上,阴阳是“互为其根”的关系,是阳极而生阴的循环,而不是通过否定阳而生阴的辩证法式的矛盾对立。可以更加贴近辩证法式的矛盾对立的概念,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是生克。但是,生克,比如在五行学说中,体现的不是一种二元的直接的矛盾对立,而是一种错位否定。在构成对应关系的阴阳中,我们说阴阳相生,却不说阴阳相克。而五行中的相克与其相生则不构成对应关系,如木生火、木克土,这里虽然包含着否定的成分,却完全不是辩证法式的矛盾对立和矛盾双方的相互否定。

具体到对于《老子》的解读,其被诸多注家理解为辩证法的部分,如果用不论是哪个时期的辩证法,哪怕是被注家们所使用的所谓的唯物辩证法,来对照,其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这也无怪乎有些注家不得不将之称为“老子的辩证法”了。

在《老子》中,如果从本体论的角度来考察,当我们立足于宇宙的本源或者本性这个范畴,则对应的是《老子》中的“道”;当我们立足于实在的最终本性,也就是万物的本性这个范畴,《老子》中对此的仅有的说明则是“万物负阴而抱阳”。就“道”而言,虽然“反也者,道之动也。”句,经常被置于辩证法的语境下解读。但是,即便我们暂且搁置对此句的翻译上的争议,承认“循环往复的运动变化,是道的运动。”或者“向相反的方向运动变化,是道的运动。”这两种翻译具有文本上的可能性,我们仍然无法凭此表述将其内涵指向辩证法。因为无论是循环还是相反并不等同于辩证法在本体论的语境中所应具有的主客体之间或者矛盾之间的否定要素。就万物而言,虽然,其构成为阴、阳,这一对在形式上具有相互否定的可能性的要素。但就如前文所说,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阴阳更多的体现了一种相互对应而非对立的立场。在《老子》此处亦如此,虽然我不赞成以他人构造的阴阳五行学说作为范式来解释《老子》,但由“冲气以为和”可见,《老子》在此处未必标新立异于中国文化传统中的其它学说。至少,仅就于此,我们可以谨慎的说,阴、阳之间是一种“和”的关系。因此,我们也就毫无理由认为它们是要相互否定的一组矛盾。所以,从本体论角度而论,《老子》并不具备能够称之为辩证法的基本要素。

在关于《老子》的讨论中,更多被提及的,是其论述过程中所隐含的辩证法所具备的一些特征。

比如,对于“有无之相生也,难易之相成也,长短之相形也,高下之相显也,音声之相和也,先后之相随,恒也。”;“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很多注家认为它反映了老子认为: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存在与自己相矛盾着的对立面,每一个事物都与自己的对立面相联系而存在,即都以对立面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依据,二者是相互依存的。首先,即便这种理解是正确的,它也只能说明老子的思想中具有唯物辩证法所需要矛盾对立的特征,但它同样缺乏相互否定的特征。至少,在《老子》中,这种二分法所产生的所谓的矛盾双方,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和而不同式的共存,而似乎没有唯物辩证法所需要的矛盾之间的斗争。若是有所谓的矛盾就必定是反映了辩证法思想,则任何二元论都将可能成为辩证法。

但这并不是说《老子》之中不包含否定特征。事实上,《老子》中大量篇幅都是在通过否定来达到肯定。这倒可以用“反也者,道之动也。”来概括。但是,这种否定,是对于错误,对于人们惯常对于君王所应具有和所具有的特征,如“强”,如“欲”,如“上”等,的否定,来阐释其所认为的因循天道的侯王所应具有的特征,如“若”,如“少私寡欲”,如“处下”等。在这个意义上而言,《老子》所使用的论说方式,倒是符合苏格拉底式的辩证法所体现的,通过对一个命题的错误内涵的否定向这个命题的正确内涵逼近,的辨证精神。

因此,我认为,《老子》中具有辩证法的要素,事实上,这种要素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中随处可见,如果我们抱着寻找的目的去寻找的话,但它并无法对应于辩证法思想。《老子》的思想,没有,并且无意于构成一个完整的辩证法体系;也没有,并且也无意于以什么所谓的辩证法体系作为其形而上学的基础。

之所以近代有如此多的注家以唯物辩证法来解老,我认为,从文化的潜意识中,唯物辩证法在延续到至今的一段时间成为了根本规律的代名词,而解老者中,亦不乏将其“道”将其思想作根本规律解的倾向。于是,这两者的结合反倒成为必然了。这种必然,并不是一种理论契合的必然,而只是一种在文化潜意识里为经典正名和证明的必然。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