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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集锦(中华会计网校)

 刘刘4615 2014-11-15

1:贷款企业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可否税前扣除?

解答:贷款企业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可以税前扣除。

2:土地使用权摊销期限是按土地使用合同还是按土地使用证使用期限?

解答:企业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土地使用证标注的期限摊销,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摊销。

3、问:某企业从一非金融单位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15%。根据总局2011年34号公告,企业只能提供某银行出具的,借款金额25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10%的“情况说明”,企业表示无法再提供出其他的“情况说明”。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确定企业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利息支出金额?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企业需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但是没有规定金融企业有出具此证明的义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由企业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4、问:企业支付信托公司收取的利息能否以信托公司开具的收据和银行回单作为税前列支凭据?

解答: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中曾经明确“具有金融许可证的财务公司,收取利息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因此支付利息应当取得财务公司开具的发票方能税前扣除,”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同属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支付信托公司的利息税前列支单据按照此条执行。

5、问:企业发生劳务派遣业务,地税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只写劳务费,不能区分工资、管理费等项目,请问如果在备注栏注明上述内容是否允许?

解答: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应取得派遣企业开具的发票,发票应分别注明工资、管理费用等?如果发票中未分项目列示,可要求企业提供劳务派遣协议等证据。

6、问:居民企业支付境外母公司贷款担保费如何计算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担保费应并入利息支出计算比例扣除。

7、问:财政部监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与部队有关单位实际发生真实业务,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部队有关单位开具的由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8、问: 2013年度资产损失未扣除,五年内追补确认最后年度是哪一年?

解答:企业2013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如果未在2013年度税前扣除,可在五年内进行追补确认,最迟为2017年度。

9、问: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代偿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可以税前扣除,是作为资产损失还是成本支出扣除,合法凭证如何确定?

解答: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担保公司发生的代偿损失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将代偿支出作为资产损失进行专项申报,合法凭据包括担保合同、法院判决、相关协议、被担保人无力偿还的证据、收款凭据等。

10、问:企业当年度实际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本年度实际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会计上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发票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可追溯纳税调减处理。

11、问: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在实际发生年度取得发票,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后,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在实际发生年度取得合法扣除凭据的,不得税前扣除。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合法扣除凭据后,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一致

企业可在实际取得合法凭据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也可以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不一致

税收待遇不一致包括企业在不同年度在税收优惠、亏损弥补等对应纳税额计算产生差异的情形。

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必须还原到该项业务实际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12、问:企业取得的财政专项拨款用途为“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请问该部分投资额是否可以按规定抵免所得税应纳税额?

解答: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13、问:企业取得的“营改增”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综上,企业取得的“营改增”补贴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计入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4、问: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有哪些规定?

解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时,发生的下列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度起,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支出也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三)企业发生的下列研究开发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1.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之外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租赁费等;

2.非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4.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

7.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且核算上划分不清的费用;

8.企业受托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支出;

9.企业取得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

10.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

15、问:商业零售企业发生的零星失窃、过期、破损等存货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以上规定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16、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时,在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对计提折旧进行纳税调整?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应按照企业确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在汇算清缴时,不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7、问: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如何处理?以后年度如再转为查账征收,以前年度亏损能否继续弥补?

解答:企业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在实行核定征收年度不得进行弥补。以后年度再转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不超过五年内进行结转弥补,但实行核定征收的年度应连续计算法定年限。

18、问: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在税前加计扣除?

解答: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企业为研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如果符合财税〔2009〕27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是不属于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19、问: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能否弥补以前年度应税项目的亏损?

解答: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20、问:企业之间发生的违约金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违反经济合同约定而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1、问: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22、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如何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十四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23、问: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是否应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4、问: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清算期间,能否享受低税率税收优惠?

答:清算期间不同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在清算期间不能享受所得税低税率税收优惠。

25、问: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除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外,是否还需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相关规定,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同时附报已无力偿还的证据证明材料。

26、问:企业销售货物,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购货方从货款中扣除的质量保证金能否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不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额和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7、问:企业延期支付的社保费产生的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因此,企业延期支付的社保费产生的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28、问: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应如何征税?

答: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收入(包括股权转让收入,土地转让收入,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29、问: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投资资金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企业撤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30、问:企业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员工资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能否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应不分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员工资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应允许扣除。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是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1、问: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计算扣除的基数?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费用,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计算扣除的基数。

32、问:企业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当年不得在税前扣除。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的规定,在以后年度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33、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发票,该资产按合同金额计提的折旧如何处理?

答: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之后仍未取得发票,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暂按合同规定金额确定的计税基础提取的折旧,应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不得在税前扣除;应提的折旧待其取得发票后,再按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4、问:房地产企业人防设施未到位而缴纳的人防管理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房地产企业人防设施未到位而缴纳的人防管理费,计入成本对象的未建成本。人防设施在建成后,将未建成本转入在建成本,对已完工成本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并税前扣除。因此,人防管理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5、问:企业清算时未支付的以前年度职工工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清算时未支付的以前年度职工工资应作为企业的债务清偿损益,并入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36、问: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旅游企业,是否可以减除替旅游者支付门票等支出后的余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旅游企业,其实际发生的替旅游者支付的门票等支出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以未减除门票等支出前的收入金额做为应税收入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7、问:小额贷款公司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能否按照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只列举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没有列举小额贷款公司,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暂不能按照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8、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等发生的费用,如何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9、问:未取得发票的成本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列支吗?

答: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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