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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最新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4)|劳动法库

 刘锡春律师 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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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法库提醒:劳动争议处理的裁判规则存在地域差异,案例仅供学习参考!



佛山中院发布年度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对2013年度一年全市常见的劳动争议纠纷进行了系统梳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自身权利,规范和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进行指引。


1、何时入职,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个案】刘某与南海鸿*达公司的纠纷案中,刘某主张自己的入职时间是2011年4月,鸿*达公司主张其入职时间是2012年4月。刘某提供了国内特快专递详情单及物资标识、进料标示纸等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但鸿*达公司无法提供刘某的入职证明材料等有效证据证明。


【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建立职工名册,并应当通过员工名册记录包括劳动者的入职时间、求职职位等内容。在入职时间这一问题上,用人单位处于更接近案件证据、应负担更重举证责任的地位,在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劳动者只承担两种情形的违约责任,而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没有限制


【个案】张某于2012年6月应聘进入顺德东*海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中的任何一条,都必须给另一方20万元作为损失补偿。同年10月,该公司让张某离职,他请求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该公司抗辩称,双方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双方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培训费用和竞业限制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对劳动者一方无效,但对公司方有效。故公司方在违反前述约定时应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3、工资被故意拆分为两份或多份


【个案】胡某虎与佛山亮*公司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胡某虎主张亮*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和现金两部分向其发放工资,共计3600元。为此,胡某虎向法庭提供了一个月工资统计情况照片。亮剑公司声称全部工资均通过银行发放,月平均工资为1418元。


【说法】近年来,不少用人单位出于逃避补偿金、税收等责任,人为地将劳动者的工资进行拆分,并分别让劳动者签名,在出现争议时,仅拿出其中一份工资条,企图逃避高额的支付责任。在工资数额出现争议时,法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举证明显有违常理、相互矛盾或者劳动者有证据推翻时,法院通常会采纳劳动者的主张。


4、用人方未参加社保,劳动者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个案】丹灶**灯饰厂只为段某参加了工伤保险,后段某行使单方解除权,要求该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说法】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包括:从未为劳动者参加社保或仅为劳动者参加部分险种。


5、劳动者拒签合同,用人单位需赔付


【个案】周某两人入职顺德简*公司时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简居公司基于用人需要,没有继续要求。后双方发生纠纷,周某向简居公司追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简居公司一再强调拒绝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劳动者,自己并无过错,因此无需支付这笔款项。


【说法】对于这种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继续用工,否则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6、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需赔偿


【个案】程某担任南海怡*有色金属型材厂的市场部经理,双方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公司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程财提前离职,并且到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客户工作,单位请求程财支付违约金。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建立了竞业限制制度,明确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为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劳动者就业限制之后的生活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7、内部承包关系不能改变双方劳动关系的性质


【个案】顺德富多*电器公司于2012年10月6日发出通告称,谢某等人原工作的钢煲抛光工序将实行承包管理责任制,原五金车间抛光工、自愿加入承包组的员工及自愿申请转职至本公司其他岗位员工,请在8日前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不愿加入承包组又不申请转职者,将由公司统一安排。承包管理责任制的单价由承包人全权制定、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安排。


【说法】用人单位的该通告行为实质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中岗位、劳动定额和单价、工作安排等约定的重大变更,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行使单方解除权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8、“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个案】老崔1986年离开南*丝厂后,20多年间,再未向南*丝厂提供劳动,但双方之间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南海丝厂亦未给其发放工资、福利待遇等。去年,老崔突然回到该厂索要工龄遭拒。


【说法】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管理。由于该案双方长期不存在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亦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从老崔离开南海丝厂起,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9、工伤发生后,应当及时理赔


【个案】邓某婷于2012年2月29日受伤,其所在公司**黄岐分公司直到同年4月12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未被受理,27日邓某婷向南海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受理。


【说法】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10、仅单位名称变化,工龄应连续计算


【个案】王某银因所在顺德荔*家具厂更名为荔轩家具公司后,未将自己在该厂的工龄合并计算至荔轩家具公司而追索补偿。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乐从荔*家具厂注销的时间为2009年5月15日,同名公司成立时间为2009年5月14日,具有承继关系。


【说法】对员工的工龄和入职时间,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发生变化及在关联企业之间轮流用工的情况下,员工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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