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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书特书“责任”二字

 道光二十五 2015-01-13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此次修改,亮点之一是将“责任”二字大书特书。

    一方面,是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和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责任的明确,有利于敦促各方主体依法行事、各司其职,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事后的互相推诿。

    另一方面,是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和监管部门不遵守法律、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给予更严厉的追究和问责。比如,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外,还将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处以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为2000万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主要责任人,除被降级、撤职外,还将被处以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等。此前,人们普遍认为,企业和监管部门不重视安全生产,是因为法律没有开出戳中他们痛处的“药方”,如今2000万元的罚款之于企业、降级撤职之于官员是不是“良药”,人们充满期待。

    此次修改的其他一些内容也充分体现了“责任”二字。比如,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内容,这是对工会组织的赋权,同时也加大了工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问题上的责任;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更有利于监管任务的完成和监管职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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