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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工作职责及机构设置

 呼呼1969 2015-02-04

   一、主要职责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法律规定审判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定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照法律规定审判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照法律规定受理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审判由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

  (六)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对全市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同县(市)区党委管理基层法院领导班子;领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十一)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三)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四)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管理全市法院系统法医、司法技术鉴定与委托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十五)完成应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21个职能部门和政治部、监察室、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时传递信息,完成信息工作任务;负责文秘、机要、保卫、保密、档案图书、文印、报刊、外事、接待等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依法治市联络工作;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督查办公室

    负责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负责对上级法院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本院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督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的建议、提案及其来信;协助院长办理决策督查事项;承担法官监督委员会的案件评查工作。

  (三)司法行政装备处

    负责对全市法院系统财务、装备管理提出政策性意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装备的购置和报废工作;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以及通讯设备、计算机网络、办公机具的管理和维修;负责全市法院警用车辆购置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装备、通讯、两庭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政治部

  负责全市法院队伍建设,协同市委主管部门做好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开展具有法院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教育培训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本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法官等级和司法警察警衔评授报批及司法警察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的教育培训的规划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的法制宣传、新闻发布工作;承担本院法官考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本院共青团和妇女工作;负责干警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并指导全市法院“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指导全市法院人员陪审员选任和管理工作;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政治部为副县级规格。内设人事处、组教处、宣传处、综合处。

  (五)立案一庭

     负责本院一审、二审、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及抗诉、行政、国家赔偿、非诉行政执行立案登记工作;审查办理诉前保全及立案阶段诉讼保全、证据保全工作;立案调解和速裁工作;负责办理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案件;负责案件管辖工作;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立案工作。

  (六)立案二庭(首问服务科)

  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理督办涉诉信访案件;负责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审查处理和再审立案工作;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裁定或决定再审;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信访工作。

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七)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本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司法统计和统计分析、案件评查、巡查问责、综合调研、审委会事务、质效考核等工作;负责当事人诉讼咨询、引导和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工作;负责书记员队伍管理工作。

  (八)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

  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负责有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办理下级法院有关延期审理案件的请示;提出有关刑事审判的司法解释建议;监督指导下级法院有关刑事审判工作。

  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分片管辖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其中:

  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管辖新安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涧西区、高新区、老城区、洛龙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管辖偃师市、伊川县、汝阳县、嵩县、栾川县、吉利区、西工区、瀍河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九)少年审判庭

  依法审判涉及未成年人的第一、二审刑事案件;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有关延期审理案件的请求;提出有关少年审判工作的司法解释建议;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少年审判工作;

  (十)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第三庭、第四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第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权利、房地产及有关合同、证券、票据等纠纷案件;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负责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有关延期审理案件的请求;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

  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第三庭、第四庭分片管辖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其中:

  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管辖宜阳县、洛宁县、西工区、高新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管辖新安县、孟津县、老城区、瀍河区等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管辖伊川县、嵩县、涧西区、吉利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管辖偃师市、汝阳县、栾川县、洛龙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

   (十一)破产审判庭

  依法审判有关企业破产的纠纷案件;提出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

  (十二)知识产权审判庭

  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十三)行政审判庭(赔偿赔偿委员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负责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有关延期审理案件的请示;提出有关行政审判的司法解释建议;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赔偿案件工作。

  (十四)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审判由本院决定提审的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办理由本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十五)执行局

  办理本院第一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执行工作或者应当由本院提级执行的案件;办理生效仲裁裁决案件的执行工作;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执行工作;办理上级法院指令执行的案件;办理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负责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局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执行局主要领导干部可以高配。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和综合处,均为正科级。

  (十六)研究室

  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全市法院审判工作适用法律问题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编辑审判工作应用法律、法规文件和审判工作年鉴;抓好调研、案例编报工作,完成调研课题任务;参与执行死刑等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安排部署。

  (十七)司法警察支队

  组织协调全市法院警察业务训练和完成重大执行任务;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执行有关事项;依法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配合有关部门维护机关安全和办公秩序;制定司法警察规章制度和职责;负责全市法警武器装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司法警察支队主要领导干部可以高配。内设警务处和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均为正科级。

  (十八)司法技术处

  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等。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导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十九)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领导全市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监督、检察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协助院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受理对全市法院系统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纪的行为,并根据权限做出行政处分等决定;受理全市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请;制定有关监察工作和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承担法官监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

  负责本院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议、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好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发展工作;监督党员的党风党纪、受理党员的来信来访,查处违反党纪的事项;领导本院工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统战工作;负责本院相关并指导全市法院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工作;完成上级党组织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本院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办理退休和退职休养手续;负责本院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疗养工作;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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