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合同中不同代销方式约定条款的财税处理及例解
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委托代销是企业为了扩大产品销售和减少库存而采取的一种营销方式。实践当中,委托代销业务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另一种为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或金额收取手续费。委托双方在签订代销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视同买断或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合作条款,委托双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完全不同,致使会计与税法在对待委托代销的处理上出现了较大的差异。 一、委托代销财税处理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项第4.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根据《<</SPAN>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规定,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SPAN>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四条第5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新会计准则下代销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视同买断方式。在该种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做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
(二)采取收取手续费委托代销业务方式下,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则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基于以上分析,在代销合同中约定视同销售和收取手续费条款的账务处理是不同的,税务处理都按照视同销售来处理,受托方给买方开具发票,受托方给委托方代销清单并结请代销货款时,委托方给受托方开具发票。
[案例分析:代销合同中不同代销方式约定条款的账务处理] 1、案情介绍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指定销售价格为10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60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代销合同约定不同的代销合作方式:第一收取手续费方式:乙公司按甲公司指定的每件1000元价格售给顾客,甲公司按售价的10%支付乙公司手续费。乙公司在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商品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 2、 账务处理(以下单位为元) 第一种约定条款: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甲和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① 甲公司将甲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②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转来代销清单和手续费普通发票以及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③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净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交付给甲公司代销清单及货款并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贷:银行存款
其他业务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受托方——乙公司确认的业务收入不交纳增值税,按规定应计算交纳营业税,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第二种约定条款:视同买断方式下甲和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1)委托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甲公司将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②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③按协议价将款项付给甲公司时: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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