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集团全国拥有多家连锁店超市,其旗下a超市与从事生产洗化用品的b公司签订联营合作协议,a超市不拥有联营商品的所有权,a超市仅向b公司提供专柜陈列,b公司自行派驻促销人员,超市按人员数量收取一定金额管理费,b公司自负盈亏。a超市按照销售收入抽取20%提成,2019年6月b公司发出900件洗发露,销售单价为35元/件,a超市6月份共卖出100件,a公司会计账务处理如下。问:a公司如何会计处理? (2)月底b公司对账,取得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3)支付b公司货款时 答:联营是指超市与供应商联合经营的项目,供应商的负责商品进货、商品的库存等经营管理,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供应商,超市提供场地和收银,超市可根据供应商的销售施行保底扣点、实销返点等途径产生赢利。a超市不拥有联营商品的所有权,不承担未销售商品的风险,并且专柜促销人员不属于a超市。由此,可以判断商品不属于超市存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为代销手续费收入。正确的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商品时 (2)对外销售时 (3)月底b公司对账,取得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可知,a超市按照销售确认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402.65-322.12)*1.12=90.19元,影响损益金额=3,097.35-2,477.88=619.47元。按照代销手续费收入确认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39.62*1.12=44.37元,影响损益金额=660.38元。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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