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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路上的第1篇辩护词

 文氓429 201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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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学法网,微信号(xuefa5

  作者:学法网会员“成成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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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荣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荣某犯抢劫罪没有异议。但是为了切实保护被告人荣某的合法权益,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并考虑本案的发生及现实赔偿等诸多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被告人荣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从被告人荣某犯罪目的与动机来看,他劫取他人钱财并非是为了挥霍和追求腐化的生活。作为一个无一技之长的农民工,他花光自己所有积蓄后,没有找到工作,没钱吃饭,想回老家更没有路费,走投无路之下才产生抢劫的念头,实属一时糊涂,鬼迷心窍,也是法盲无知之举。但由此也可看出,其主观恶性程度不深,易于改造。


  二、被告荣某业已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被告荣某积极赔偿的行为,给受害人极大的安慰,弘扬了友善、袒诚认错之正气,此行为应为社会所倡导。后并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对受害人给予最大限度的赔偿,此行为弥补了受害人一定损失,减少了社会危害性,同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自愿放弃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权利,并请求对其从宽处理。学法网微信号(xuefa5)司考必备!此行为虽为法律所要求,但积极的作为也是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更是被告人悔罪的重要客观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望审判机关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法应对被告人荣某最大限度从轻处罚。


  三、从荣某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犯罪嫌疑人荣某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望审判机关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荣某无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被告人荣某也在事发后多次表示忏悔,并主动积极要求赔偿被害人,且本案涉案金额较小,涉案手机也被追回,社会危害性的确不大。被告人本人及家属都期待其能早日回归社会,用实际改过行动来回报家庭和社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荣某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赔。依据《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原则,建议法庭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采纳。谢谢!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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