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案例: 1、技术故障突发事故; 2、维修人员拒不加班维修; 3、公司停产2天; 案例如果真的发生在一家企业,笔者有如下几个问题想问: 1、就最近的,为什么停工2天,生产部门居然处之泰然,这个设备除了李某其他的应急方案呢?说的很难听点,李某那天消失了,你们企业就不生产了?就倒闭了?所以很滑稽! 2、平时的设备维修保养呢,为什么会导致如此重大的停产事故,以前干什么吃的? 3、公司会按照要求支付给员工加班费吗? 4、如果该机器设备属于高精技术,只有一个人会维修,那么后续的人才梯队呢?哪怕李某电话中指导也应该有个维修结果吧?如果李某属于技术上的保守派,那么以前为什么不派人去厂家进行学习,以备不时之需。
再回到案例的问题上,企业没有任何理由处罚李某,因为: 1)李某属于休息日,有权拒绝加班,这在欧洲国家太普遍了,德国的超市星期天都是不开门的,因为员工不要加班!我们国家是过去廉价劳动力用的多了,老的思维习惯没有改变。 2)损失不是李某造成的。 所以企业的损失不能算到李某的头上。企业唯一能做的的就是尽快找到合适人选,能替代李某的位置,保证该类事件不要再发生。剩余的似乎只有绩效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了!
如何让员工不反对加班,话题很大,总结起来,无外乎几点: 1、企业真诚对待员工,给予足够的物质待遇,加班费该给要给,不要总是想着“克扣”二字; 2、主管领导要有足够的胸怀,容得下恃才自傲的员工。以案例来说,企业中居然找不到可以说服李某回来的人,难道不与生产主管或技术主管平时与李某的关系可能就不怎么样有关?企业没有拿得住他的人!这也是一个致命缺陷。 3、平时要有思想教育,哪怕“忽悠”员工加班都是为自己等等道理,一定要多讲,讲得员工内心认同。共党在成立之初何等艰难,然革命者干劲十足,何也?思想工作到位啊!
加班这个问题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如何处置得当,就在乎企业管理者的一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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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
生产型企业,很多时候是客户为主,要解决加班问题,可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
案例: 1、技术故障导致生产停工,公司紧急通知正在休假的李某到公司加班抢修 2、李某却以双休日为由拒绝加班 3、停产两天,给公司造成了1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4、要求李某承担这次停产的经济损失,赔偿从其每个月工资中扣除。李某不服 生产型企业,很多时候注定是以客户为中心,工作时间不是以休息日为主要对象的,是以产品周期为主要工作对象的。 ***...
该案例情况:李某正在休假,也许在家或在外面,一时回不来加班,这也许是前提,再加上其本人不同意加班,因此导致无人代岗,而停产二天。这个问题应当是管理层的问题,设备的维护是否及时有效,如失职应当追究设备主管的责任;如突发性技术故障应请教李某,电话指导维修或者推荐人员维修,做好沟通,而不是强制性的要求李某及时到厂加班处理问题,在沟通上出现问题了,特事特办,对李某进行调休或算加班费用;换位思考,想信李某也能够理解公司的困难。管理层对于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储备,不管是放假还休假都要作好调整,万一出现设备故障如何处理,应急防范措施。
公司应当着手规范加班管理,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法定程序拟订加班管理规定,做好宣传与培训,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1、加班管理制度合...
案例解读:
目的:规避风险 案例解析: 看完这个案例一定很多人有一瞬间觉得:这个损失是李某造成的,为什么他不来加班啊?他不加班导致停产,停产的损失就是李某该承担的! 包括笔者都有一瞬间的恍惚,我们被加班都已经习以为常的,习惯到忽视了很多劳动者应有的权利。今天我们从两个方面分析一下这个案例,个人浅见如下: 一、员工篇 作为制造业的从业者,公司经常开罚单,开到我现在都习以为常了,甚至有的时候漠视法律了。当然我们开罚单还是有依据的,不是随意开的。 抛开题外话,我们来分析案例中的李某的作为: 1、员工有权拒绝加班 法律来源: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一、问题
1、公司做化工产品,生产型企业。 2、因为技术故障导致生产停工,紧急通知正在休假的李某到公司加班抢修,遭到拒绝。 3、停产两天,给公司造成1万多元经济损失,公司追责。 二、分析建议 这个问题,跟昨天的一样。表面上是一个加班的案例,但实质上是一个其他的问题:特殊岗位权责定位的问题。公司权责定位不清,员工跟公司顶真,最终东窗事发。说白了,这个加班的问题也只是个导火索而已。 1、特殊岗位的权责定位 (1)公司对特殊岗位的权力 对于公司来说,多少有些岗位不是正常的坐班制的。特别是一些关键技术岗位和一些涉及到需要抢修的岗位,有一些特殊的岗位要求,是正常现象。所以说,对于案例中的岗位,如果公司有明确的要求,那么就有权力要求员工力所能及地赶回来抢修,以便恢复生产。这种类似的岗位,有设备抢修、I...
答:加班问题出现较多,但文中所述当事人李某应该属于技术大拿------关键人才,而此人出现拒绝加班的现象恐怕也不是因为“双休日”的理由拒绝加班,况且因为李某的拒绝导致停产两天且造成了经济损失1万多元,公司还要其承担此损失。员工不同意,若执意要扣,要告劳动局。所以,解决此事,首先要冷静分析该员工拒绝加班的真实原因。(当然,不管什么原因拒绝加班得有充分的理由,况且再充分的理由也不能拿整个公司的利益开玩笑呀。)其次,造成的后果是否都得由该员工本人一人承担?
员工排斥加班,相必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由于年龄层次的差别、员工级别以及价值观等方面的不同,对于加班事情,不同年龄以及不同级别的人员对待其态度和做法也是有很大的不同的。没有谁必须有加班的义务,但是也没有谁对于所在组织的加班要求就会以各种理由或者借口去拒绝。因此,如何避免员工排...
法律链接: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符合三个条件: (1)生产经营需要; (2)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是用人单位与工会的协商;二是与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如果企业未经协商,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则有权对此加以拒绝; (3)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同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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