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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pgl147258 2015-11-24

最近一段时间,经常遇到这样的咨询,“我老公因诈骗被抓了,我需要替我老公还钱吗?”“我老公骑摩托车撞人了,对方会把我也告到法院吗?”等等,相信这也是很多朋友曾经遇到的疑惑。由于该问题是朋友们经常遇到之问题,故本律师今天就尝试从法律上进行分析并给大家一个可供参考的答案。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21日下午3时左右,王某驾驶私家车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车速太快,来不及躲闪横穿马路的刘某,而将刘某撞倒,并致刘某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之后,刘某父亲在当地法院起诉王某要求经济赔偿。经法院裁决,王某应赔偿刘某父亲等经济损失6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义务并于2011年2月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刘某父亲于2011年1月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调查中发现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2年3月15日裁定追加王某前妻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王某前妻银行存款10万元。王某前妻向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不应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不应由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本案焦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交通肇事发生侵权之债,应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即本案中是否应追加王某前妻为被执行人?

第一种观点认为:基于维护婚姻财产关系稳定性及第三人合法利益之需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不论债务属于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侵权等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因为其行为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无关。

【法院认定】

经庭审,法院认为,判断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举债是否夫妻之共同意愿。如双方有共同之举债意愿,不论该债务是否与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相关,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看具体债务的利益指向。如果具体债务的利益指向为夫妻共同双方,那么,即使夫妻并无共同举债之合意,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发生在王某与其前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王某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属于意外,同时也与其前妻没有共同利益的指向,基于此,王某前妻无需对于王某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除本案中主审法官所提的两点外,本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和《婚姻法》之规定也可以推导出该结论,即对于一方因犯罪、人身侵权等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另一方没有法定义务进行归还。理由补充如下:

首先,从《侵权责任法》规则原则来看,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形成的债务应属个人债务范畴。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规则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有过错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而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都属一般性侵权行为,利用适用该基本原则。本案中刘某的死亡系因王某的违法行为所致,而王某前妻对于该事故发生既未实施侵权之行为、也没有侵权之主观故意,按过错归责原则,王某前妻不应担责。

其次,从婚姻法关于个人财产规定来看,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形成的债务应属个人债务范畴。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见,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侵权而所获得的赔偿也不是夫妻共有财产,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应的,夫妻一方对他人的侵权之债,也不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

【律师结论】

我想,通过上述的分析,下面的结论应该是可以接受的,即一方犯罪或侵权等行为而导致的侵权之债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侵权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合作作者:张玉锋律师(微信公众号:lawyer_zhangy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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