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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症下药”与“对证下药”

 tnj660630 2016-01-10

“对症下药”与“对证下药”



中医治病有效靠的不是“对症下药”,而是“对证下药”。两者读音完全一样,实际上的意义却相去甚远。



首先,还是让我们明了一下“症”和“证”的定义:症,即症状、病症,是指疾病的表面现象,是病人主观上的异常感觉和反应,例如头痛、胃痛、发热、咳嗽、恶心、呕吐等。证,即证候、证型,是机体在疾病发展过程中的某一阶段的病理概括,包括疾病处于某一阶段的各种症状,反映了疾病的病因、病机、病性、病位以及疾病的发展趋势。此外,还反应了机体的自我调节能力以及机体与外周环境的关系。单从定义上来说,不管是内涵还是外延,“证”比“症”内容要广得多,可以说,“证”在认识疾病上比“症”更加具体、更加深刻,也更能揭示疾病的本质。



其次,是“对症下药”和“对证下药”的比较。“对症下药”即根据症状来确定治疗的方法、选择治疗药物,“对证下药”即根据疾病的证型来确定治疗方法与药物。“对症下药”实际上就与我们常说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差不多,而“对证下药”就类同于我们常说的中医治本。实际上,属于中医治疗原则之一的“治本”其内容也是十分广泛的。比如治头痛,中医不是简单地止痛,而是要分析其是属于风寒证、风热证、风湿证,还是属于肝阳上亢证、肾虚证、气血亏虚证、痰浊证、瘀血证,然后对证选用适当的方剂。



疾病是发展变化的,就感冒而言,第一天和第三天的证一般是会有区别的,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者其他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即使是同一人的同一次感冒,其证型也会改变。相应的,中医治疗用药也会发生变化。也就是说,感冒第一天来看病,医生用一种药,拖延两天后来看病,医生用的药就要不太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为什么常有中医开药57服之后要病人再来看一看,而不主张病人自己按照原方捡药继续服用?道理在于疾病在治疗过程中,其病势已经发生了变化,一些病理表现也发生了变化,57服药后,疾病已经有了新的证型,如果要让中医的疗效发挥极至,必须在新的证型上建立新的处方施药方法,选用适宜的药物。这也就是中医的“对证下药”。



“对证下药”的中医,其实并不排斥“对症下药”。实际上,中医在很多疾病的治疗中也用到了“对症下药”。就拿头痛来说,如果前额头痛连及眉棱骨,则选用白芷、葛根,如果痛连项后,则选用羌活、防风,头顶疼痛则选用吴茱萸、藁本等,头痛连及牙齿则选用细辛,头痛而重、痰多身重者选用苍术,一侧头痛则选用川芎、柴胡……实际上,中医“对症下药”的基础就是“专症专药”,即对一些症状用专门的药物来治疗,其效果往往比较理想。



中医的治疗原则中还有“病治异同”。即在疾病治疗上,如果证型不同,即使是同一疾病,治疗也不同;如果证型相同,即使是不同的疾病,治疗也相同。上面的感冒事例就说明了证型不同,治疗就不同,即“证异治亦异”。而疾病不同,即使临床症状完全相反,证同治疗就相同,即“证同治亦同”。笔者曾经同时遇诊一家两个病人,一者便秘,一者拉肚子,二者皆有腹痛、小便黄、脉滑数、苔黄腻,辨证都属于湿热内结,处方施药,一副药煎两次,两人同时服用,诸证悉除。



“对证下药”是中医的精华,“对症下药”是中医的辅料。不管是证,还是症,在疾病的治疗上,都有其重要的意义,临床之时,不可偏废,而宜权衡轻重、主次。中医之难在于此,中医之贵亦在于此。



中医治病方法,辨病还要辨证,“对症”更要“对证”。所以说,辨证论治是中医的灵魂,不能少,否则容易走西医开中药的歧途,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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