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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不动产办理抵押是否需股东会议决

 神州国土 2016-01-11

担保不动产办理抵押是否需股东会议决

2016-01-11 09:48:04    来源: 中国土地    作者:蔡卫华

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请问公司以不动产为他人担保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机关是否应当要求其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解答

笔者认为登记机关无须审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对外担保的决议,因此不需要当事人提供。

一、《公司法》就公司对外担保进行规定是为了防止公司滥用权力侵犯股东权益《公司法》就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此外,《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市公司还进行了特别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意在对公司权力进行限制,从而更好保护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属于公司内部行为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履行符合以下规定:一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的,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二是对于担保的数额,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三是对于表决的要求。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的,应当由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但上述行为属于公司的内部行为,登记机关不应当予以审查。同时,由于上述规定程序复杂,涉及的材料繁多,登记机关也没有能力进行相应的审查。

三、公司对外担保不需提供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只有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要求,公司才能对外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公司对外担保登记时,只须审查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等权属证明材料即可,无须审查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只要公司在抵押合同上签了章,就可视为公司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同意对外担保,符合了《公司法》相关的规定。如果公司担保行为因没有履行相应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出现问题,应由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机关不承担任何责任。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法律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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