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特殊病种? 答:为减轻大病患者的个人负担,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将“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规定为特殊病种,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规范》,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二、我能同时在两家医院享有特殊病的待遇吗? 三、享受特殊病种如何报销? 四、选择贵院作为特殊病医疗机构后,我看其他病能享受特病待遇吗? 五、门诊特殊病种首次往卡内写数据时是否须写入所有历史数据? 六、已办理过门诊特殊病种审批的参保人员,发社保卡后是否还需重新办理审批? 七、参保人员未持社保卡办理过门诊特殊病种审批的,首次持社保卡进行门诊特殊病或住院治疗前应该做什么? 八、参保人员结算特殊病医疗费用时,不同情况下的费用明细是什么? 九、门诊特殊病交费是否需要锁卡和解卡? 目前常见特殊疾病有14类:糖尿病(Ⅰ型、Ⅱ型)伴心、脑、肾、眼底及神经损害之一者、原发性高血压伴心、脑、肾及眼底损害之一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各类恶性肿瘤、肺结核、肾功能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白血病、列入诊疗项目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鉴定程序是(以重庆为例):肺结核由万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院或传染病医院、其余特殊疾病由万州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后,到万州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证件。持有重庆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相关特殊疾病确诊诊断书且确诊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患者,可以直接到万州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对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殊疾病患者,只认定病情相对较重的一种特殊疾病。 在连续参合前提下,除肺结核有效期为2年外,其它特殊疾病有效期为3年(自办理特殊疾病证之日起计算,到每年的12月31日为一年)。有效期内特殊疾病患者治愈或病故者自行失效。有效期后如需续认定为特殊疾病的,需重新诊断鉴定、登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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