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陆架的概念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和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nh,则扩展到200nh的距离。
二、标准
1.自然延伸标准:大陆架<350nm
2.法定标准:200nm<大陆架
沿海国开发200nh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付实物或费用。
三、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专属性、固有性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这种权利是沿海国所固有的,其权利无需明文宣告即存在(区别于专属经济区)。
管辖权<主权权利<主权
大陆架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则是专属经济区。
四、大陆架划界
《大陆架公约》:应由两国之间的协议确定,无协议时用等距中间线原则来确定。
UnclosⅢ: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第八节 专属经济区
一、概念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二、法律地位
与大陆架重合,适用大陆架的法律规定
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1.勘探和开发
2.养护和管理
3.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4.海洋科学研究
各国在专属经济区使用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估计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
1.联系:区域重叠、都适用大陆架的法律规定。
2.区别:(1)权利依据不同:宣告/固有
(2)范围不同:专属经济区<200nh / 200nh<大陆架<350nh
(3)资源开发范围不同:所有资源/非生物资源
四、划界
UnclosⅢ: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趋势:单一海洋边界,一条界线同时划定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原则:公平原则。
第九节 公海
一、概念
专属经济区出现之后,公海的面积缩小了1/3,但对海上航行实际上没有什么影响,因为专属经济区只是对海洋资源的开发权利归属进行了划分。
公海是不再任何国家管辖之下的海域,即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二、公海自由
(一)概念
公海自由,是指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二)内容
1.《公海公约》
(1)航行自由:最主要、最基本的内容。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
(2)飞越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4)捕鱼自由
2.UnclosⅢ补充
(1)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它设施的自由
(2)科学研究的自由
三、公海上的管辖权
1. 船舶国专属管辖
一般原则:取决于船舶航行时所悬挂的旗帜,由船旗国管辖。
2.船舶国专属管辖的例外
(1)登临权: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有登临权。
①从事海盗行为
②从事奴隶贩卖
③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④没有国籍
⑤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对象:不具有豁免权的外国船舶
登错了要赔
(2)防扩散安全倡议
有合理嫌疑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系统和相关材料的船舶
(3)紧追权: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与拿捕。
①必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位于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时
②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
③紧追必须继续不停、不得中断
④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
⑤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包含必要且合理的武力。
第十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1967年,马耳他常驻联合国大使帕多提议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1.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不得主张主权
二、开发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平行开发制度
“区域”的资源由企业部和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或在缔约国担保下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
将矿区划分为保留区和合同区
(二)国际海底管理局
1.大会:最高机关
2.理事会:执行机关
3.秘书处:执行其他行政职务
4.企业部:非主要机关,直接进行“区域”内的活动以及从事运输、加工和销售从“区域”回收的矿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