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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问答】就餐被其他顾客烫伤应向谁主张损失赔偿?

 神州国土 2016-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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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上个礼拜五晚上,我与朋友到某城南某酒店就餐,就餐中邻桌顾客何某 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撒到我的腿上,致使我的腿部烫伤。如果向法院起诉,该向谁主张损失赔偿呢?



答:

可以将何某 和酒店同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虽然你被烫伤是顾客何某 造成的,但何某 不慎滑倒因利豪酒店地板湿滑引起的,所以,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酒店实际上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何某 对你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酒店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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