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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纠纷民事判决书_卢井才律师

 昵称27206392 2016-03-02
原告肖某某,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临澧县。
委托代理人辛某某,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4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
被告孔某某,女,195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临澧县邮政局职工,住临澧县安福镇河街08号。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孔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齐某某独任审判,书记员张某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辛某某,被告张某某、孔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张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诉称:与二被告之子张XX婚后生育一子张小X。2008年8月2日其夫张XX因车祸死亡,因财产分割问题与二被告产生分歧,同年10月4日二被告借口看望孙子张小X而乘机将张小X转移、藏匿,侵犯了原告对儿子的监护权。现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儿子张小X的监护权,判令二被告送还儿子张小X。
被告张某某、孔某某辩称:儿子张XX死亡,原告肖某某作为孙子张小X的母亲对张小X享有监护权是不争的事实,但儿子张XX死亡前孙子张小X就一直由二被告帮助照看,孙子张小X已形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因此孙子仍由二被告带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待到张小X长到一定的年龄或者原告具备了更好的生活条件后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既符合现行的民俗习惯,也符合张小X与原被告目前的客观情况。故二被告不存在侵权或者妨碍,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7日原告肖某某与二被告张某某、孔某某之子张XX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同年8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张小X,现已满1岁。2008年8月2日17时20分许,张XX因车祸死亡,嗣后因遗产分割问题原告与二被告产生分歧。同年10月7日晚原告肖某某应二被告之约带儿子张小X回二被告处居住,三天后欲带张小X返回,遭二被告挽留,双方协商张小X由二被告帮助照看一个月。10月中旬原告去看孩子,但孩子已被二被告带往上海居住、生活。原告遂多次电话联系,要求将孩子送回,遭二被告拒绝,双方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并经质证确认具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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