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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个谁”原则的再解读

 初心阅读室 2016-03-04

  今年年初,中国工商报、中国工商管理研究等权威媒体,对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中明确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这一“四个谁”原则,刊发了有关专家学者和工商干部的观点意见,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笔者认为,“四个谁”原则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是贯彻国务院要求的“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的核心。
  国发〔2015〕62号文将附件的名称确定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与监管实务高度契合,指向非常清楚。根据规定,相关市场主体办理了营业执照后,相应监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就要主动跟上;如果相关市场主体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只从事审批项目事项经营,相应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仍然应该跟上。
  “四个谁”原则的外延不止于国发〔2015〕62号文附件的规定。按照“四个谁”原则的必然要求,各审批、主管部门职责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包括其他监管职责的,同样应严格遵守“四个谁”原则,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有些情况、有些行为、有些行业可能不属于审批事项,但属于行业、部门和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调整的范围,那么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部门就是主管部门,应积极按照“四个谁”原则履行监管职责。对于继续作为前置许可的事项,前置许可的审批部门是监管部门,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笔者认为,对于今后新增、新设的审批项目也应严格贯彻执行“四个谁”原则。例如,《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防雷检测,应由气象部门负责审批并监管。
  确保“四个谁”原则落地,必须认真贯彻国发〔2015〕62号文件的精神,在开展监督检查时不仅要检查国发〔2015〕62号文附件规定的内容,还要对其正文规定的信息公示、信息共享、风险监测研判和联合惩戒等方面内容进行督查。如果此项工作推进困难,应及时提请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形成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和关联部门定期报告“四个谁”原则贯彻落实情况综合报告的长效机制,为政府绩效评估和职能改革提供最直接的依据,真正确保“四个谁”原则落地生根。

□四川省宜宾市工商局 邱 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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